2019
年公务员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激励和引导机关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公务员法》和我市有关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
优秀的;(二)在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文化事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是指对群众反映较大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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