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热协议
供热人: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停热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用热地点:天津市XX区
小区号楼门室申请停热时限:自
年至年度申请停止供热。
申请停热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津武办(2011)2号、建公用(2010)1195号的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停热用户作如下要求:
1、乙方如有停止供热的要求,应补齐乙方所有欠费(包括违约金)且于当年9月30日前方可于甲方办理停热手续。
2、乙方申请停热的最短时限应为一个完整的采暖期,供热运行期间不得提出恢复供热的要求。
3、老住宅采用单管串联供热系统的用户,停止供热的处置方法为摘除室内散热器,保留并连接供水管。用户应允许供热单位人员入室进行正常工作及停热后的检查,用户室内装修如何对散热器的拆装工作造成影响或带来不便时,由用户自行处理,否则,不予办理停热。
4、收费标准:根据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每个供热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第一年热能损耗费在办理停热同时缴纳,以后年度仍需停热应在9月30日前重新办理
停热手续,缴纳当年的热能损耗费用。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则按新文件执行。
5、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