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不少人在讨论中国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多数认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中国是以“人善”为思想的出发点,以宣扬道德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而西方则是更为直接的面对人性恶的一面,通过详细的条文约束恶的行为。就我看来,这一区别的根源在于二者不同的制度环境。毋庸讳言,中国2000多年来传承的是近乎单一的王权专制制度,善恶评判的最终决定者是君主,而君主为了维护他的统治,需要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媾和,无论在哪一方有失偏颇,都有可能危及到君主的王权,因而,中国自古以来是以“劝善”为治国的主要方略的,而儒家之所以被定为官方正统,就是因为它的学说符合了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