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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近年来,有不少人在讨论中国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多数认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中国是以“人善”为思想的出发点,以宣扬道德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而西方则是更为直接的面对人性恶的一面,通过详细的条文约束恶的行为。就我看来,这一区别的根源在于二者不同的制度环境。毋庸讳言,中国2000多年来传承的是近乎单一的王权专制制度,善恶评判的最终决定者是君主,而君主为了维护他的统治,需要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媾和,无论在哪一方有失偏颇,都有可能危及到君主的王权,因而,中国自古以来是以“劝善”为治国的主要方略的,而儒家之所以被定为官方正统,就是因为它的学说符合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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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12:27:52
而西方在历史传统上更多的是以贵族民主为主要表现形式,共和是其主流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善恶的评判是以争论+投票的方式得出的,虽然是照顾到贵族的利益,但却仍有“共同决定”的基础,基本是根据之前的案件评判,把对做恶的惩罚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法律。由于不存在人的权威,西方法更多地体现的是其中的博弈性,相互指责对方的“恶”,因而形成了如今开起来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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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12:40:52
看了有启发,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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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9 10: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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