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在本文中指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故意行为。因此,渎职不仅包括因收受贿赂而导致的错误行为或通常所说的腐败现象,还包括并未直接受惠于他人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等行为。加里·贝克尔(1968)和斯蒂格勒(1974)的开创性工作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因而,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渎职行为进行分析。本文包括4个部分:(1)为渎职或制止读职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说明影响渎职的各种变量间的关系;(2)分析查处渎职的概率及约束费用与渎职的关系,对最优履职量作出理论说明;(3)分析影响组织费用的因素和最优组织费用的变化;(4)通过对我国ZF组织的收益和成本分析,寻求加强廉政建设,提高ZF运行效率的体制改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