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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2
书上说,政府对待外部性的政策可以采取出售可交易的许可证方式,我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可取。

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无疑有2种,一种是为每个企业配置一定的合法排污指标,并允许他们交易这个指标。另外一种是直接在市场上出售这个指标,而不直接配置到具体企业当中。

我觉得这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一,假设政府为每个钢铁厂和造纸厂配置300万吨污水的排放指标(即第一种分配方式),那么钢铁厂完全可以假装成立几个造纸厂以低成本骗取排污指标。

二,如果政府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固定量许可证(即第二种分配方式),那么情况就更麻烦了:
1:这与征收矫正税并无本质区别。
2:容易产生一些专业的“许可证贩子”,增加流通成本和时间
3:无疑增加了企业排污的交易环节,降低了生产效率
4:如果许可证被像股票一样在市场上随行情而交易,必定会增加企业的决策的成本,和决策失误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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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7 10:02:53
1、隐瞒是需要成本的,钢铁厂自然能够成立几个造纸厂来多获取污染许可证,但注册时的关联可是工商局有迹可循的;
2、你说的这些都是交易成本,只要其利润足够大,这些交易成本都可以在资源的最优配置中得到缓解甚至抵消。虽然本质仍然是限制环境污染,但毕竟限制谁,怎么限制,限制效率怎么样都可以利用污染许可证来解决。至于你所说的其他交易成本——你认为在强制环境税的情况下就没有类似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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