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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2

副标题:《合作社法》是鼓励垄断吗?  

  今天(1月2日)看了央视12频道法制讲堂的一挡节目“为合作社立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要实行了。这使我又想起了经济学圈内圈外对垄断行为久经不衰的讨伐。

合作社和其它的厂商协会性质上有何区别?钱皮看来是一样的。说穿了,各种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其实就是价格同盟,而价格同盟是违反“反垄断”原则的。

电视上举的几个例子,无一例外的是关于价格协议的,农民因为自由竞争,韭菜的价格从8毛每斤降到1毛每斤,结社之后,由协会统一对菜贩,一个价格对外,保证了一个高价位。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东北某地的鹿茸价格一降再降,最后养鹿农户组织协会,统一对外直接进城寻求买主,使得价格重新得到提升,利益得到保护。

为何工业品的价格同盟会受到指责有垄断嫌疑?而农产品的价格同盟就需要国家立法保护?这在经济学理论上的依据又是什么?

节目主讲人说,办合作社的好处就在于“联合起来力量大”,说穿了就是“垄断以后好赚钱”。“团结就是力量”,这句政治术语的经济学译文就等于“垄断就是利润”。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对财富分配的规律总结为“特权分配律”,其实说白一点就是“利润来自垄断”,垄断到形成特有权力的程度,自然就对财富分配具有话语权了,也就有利润了。

这也就是为何所有厂商都一致朝着经济学家鼓吹的自由竞争的反方向行动的原因。竞争和垄断不是反义词,竞争就是“竞相争取垄断地位”,竞争是手段,垄断才是目的。如果是厂商鼓吹竞争,那一定是吃不到葡萄的狐狸之鸣。反垄断,从来都是反对他人垄断而非反对自己的垄断;而鼓吹竞争都是希望对方内讧而非自己内部竞争。

既然垄断就是利润,那么,反垄断,就是反对获利权。实乃政治之争。团结的确形成了力量——一种政治特权力量,可以直接达成垄断,这个力量就是攫取利润的力量。是竞争还是垄断,其实就是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是一种政治角力。竞争从来都是无可奈何的行为,只有垄断才是主动的行为。

央视为何要办这档节目?当然是为7月1日做准备。前面有帖子说“农民穷,活该”,抱怨农民政治觉悟太低,遭到许多人责骂。现在看来,嫌农民觉悟低认为农民傻的不仅仅是钱皮,节目主讲反反复复强调的就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还不是觉得农民傻?连团结起来力量大垄断之后好赚钱的道理都搞不懂,因此才要鼓动农民联合起来形成合力。

从某个角度来说,合作社法的实施也有常见的法规打架之嫌疑。加入农产品的买家以一个消费者的角色,向消费者协会提出帮助申请,抗议这种垄断价格行为该怎么办?以专业合作的方式控制价格,是不是和《消法》有抵触之处呢?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点多余。为了利润而无孔不入的厂商早已有了对策,而且是互利的行为,例如农商一体化战略。比如奶制品厂商在农村办的牛奶生产基地,产品定点定价收购;订单农业等等。厂商可以画地为牢,率先垄断某地的某种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以产供销一条龙,彻底打破农民结社垄断的局面。而农民也可以把农产品生产的链条一直延伸到农产品深度加工产业领域,组建自己掌控的销售网络,把原有的供求矛盾转化为自己的内部合作。这种产业形式变化,实际上已经在广泛进行,如火如荼的企业兼合并浪潮,以及大企业不遗余力地打造自己的销售网络体系等等就是这样。

其实,说穿了,只是利润链条所占据长度的比例分配问题,而链条总长度在某时期由供求速度关系决定是稳定的。因此,以专业协会方式控制价格并不一定可以取得预期效果。能够有效的前提是对方的组织形式没有什么变化。如果菜贩子也是垄断式、集团式采购,回去再批发给二道乃至三道零售商,则合作社也不能说了算,惟有坐下来谈判,共分利润。商言道:货到地头死。如果农民不是按照订单生产,一旦产品被盲目地种出来了,就必然处于谈判的被动地位。前期帖子“也谈农民穷活该”里提到的某地大面积的鲜嫩芹菜被掩埋到地里就是一个例子,此时,种芹菜的农民即便是有协会组织,也无济于事。惟有在种植前就于买方坐下来谈判才可以避免谷贱伤农的事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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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 17:46:00

钱皮好!你又没有按常规出牌。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题目非常规,团结就是力量不错,后一句也说得过去,但加上等号之后,就让人费解了。

垄断不但会带来利润,而且可以获暴利这是人人皆知的。但垄断是要具有着一定特征和条件的。第一类是自然资源型,如石油、电厂,煤气、供水、铁路、高速公路、矿产等,一是行业准入门槛问题,二是准入后所需庞大资金问题,(中国民营石油第一家不是垮了么,除了运作问题外,很大因素是所需资金链接不上了)第二类则是国家行政法规进行的垄断行业,如盐、烟专卖,城市交通营运等,因为这些行业属政府部门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是违法行为。所以垄断行业的基本特征和条件是有政府背景,即依靠行政才能形成垄断。如果没有这个背景条件,你放手让它自己“组织”,它也不可能组成垄断集团,当然也就无法获得暴利。以电视机品牌厂协作组织为例,曾试图抵制商家降价要求,联合了几次,但无一成功。原因很简单,一是市场容量有限,二是这些协会组织是松散形组织,很容易被瓦解;三是即便组织紧密,将关税下降,国外的电视机仍可以进来满足国内市场。如果说农民协会之类的组织,那就更松散了,农民组织是不可能“左右”市场的。

再就是这些合作组织虽不垄断,可以增加“利润”的问题,但我以为,这正是需要“组织”的理由,中国的农民若无组织则太松散了,以至于他们无法与任何其它利益集团来争取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按照宪法,他们有结社自由。适当的(因为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获得较组织前多的一点利益,让他们去与加工业、商业、运输业等集团谈判,保证基本利益并争取略多一点的利益。———前提条件当然是农民自愿或自发组织起来的,而且政府要支持这种组织,并在法律方面对他们施以援助。

所以,《合作社法》并不是鼓励垄断,也不可能形成垄断。相对其它利益群体而言,组织起来了的农民的这个利益群体仍处于弱势状态,因此,我认为农民组织的合作组织的活动不应仅只停留在经济这个层面上,还要体现在能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与通过法律维权自己的权益层面上来。

现在的社会有不同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其走向和谐一个共同之道就都要有自己的代表参与上层政策的制定;参与行业集团间的协商、沟通、妥协和平等博弈。和谐社会意味着一个“和而不同”的社会中,每个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平等,在此基础上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对等的进行理性谈判或者讨价还价或谋求妥协;在确保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这一基本底线的基础上谈判并力争取得共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 17:49: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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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 18:21:00

[讨论]

laudon你好。

你说的意思无非是说农民合作社松散而已,这和我说的没有质的差异嘛。

我们是不是可以补充一点:牟利程度正比于“垄断度”,“垄断度”正比于“团结度”?故而,利润率正比于团结度?

也就是说,农协这种组织能不能对农产品价格起到保护作用,能不能保护农民利益取决于协作的有效性?

如果我们把这个道理讲给农民听会怎样?我想结果无非是,如果他们认为合作社天生松散没什么用,就不去参加;如果他们觉得有用,就组建一个足够团结的社团。

我们都知道,西方经济学里有寡头价格联盟必然失败的论述。你举的电视机价格例子就是证明。引申过来就是农民价格同盟必然最终失败。但为何还要杞人忧天多此一举为之立法?任其自生自灭不就得了嘛。

我主贴的意思是要大家正视“垄断”和“竞争”的关系,通过类似例子认识到,竞争和垄断不是大家所知的有好有坏、效率有高有低的对立东西。如果垄断和竞争都是理性人的行为,那么它们对于行为者来说一定都是好的行为、一定都是最有效率的行为。不存在完全竞争最有效率而垄断效率最低的结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 18:28: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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