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赋权与权利的流转 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有序流动迫在眉睫,可能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其实,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已经确定了这个提法,即农民拥有长久使用权。但是落实到实际中,还有很大的距离,比较发达的地区落实更难。2011年上半年我在成都地区调研的时候,发现真正能够落实承包地长久不变使用权的农户只有8%.而且,如果给了农民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允许其流转。如果没有长久的使用权,那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改变,同时又是基层干部说了算,就没有人敢接这个土地,不确定性非常高。
所谓的长久使用权,我的理解是,除了重大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测、不可抗拒的变化,就是拥有永久的使用权。这样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自愿、平等、有偿转让,使其他投资者可以比较放心地进行投入。
——清理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有必要保留的建设用地,应明确为全村居民和全组居民共同所有,其余的应该复垦为农田,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将使用权分配给同村农民或出资整理的外来投资者,从事农业生产。
——由县级和县以上ZF,统一制定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在农用土地上建的房屋,必须有面积、高度、样式等方面的明确限制,落实国土、环保、农业、建设等部门的责任,负责官员个人要负完全责任。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所有人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今年新农保有望扩大到覆盖60%的人口,60岁以上的人每个月给55元。明年可以覆盖全社会。这个水平仍然很低,应该加快步伐。
——为解决社保基金积累不足和土地利用效率过低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在很多地方已经做了这个试点。现在大家比较担心的是,会不会以次顶好?增差的、减好的?这样的问题,应该实行严格的等级评估来调整,必要的时候实行占一补二、占一补三,甚至占一补五。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与,责任人员个人签字画押,终身负责,所有过程向社会公开。
——在符合国家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可转变为城镇建设性用地,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价格。同时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中必须有一定比例上交社保基金(部分用于当地农民,部分用于全体农民)。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农民,在大城市近郊区农民的土地和边远地区的土地价格差距极大。国家无论是征收所得税,还是征社保基金,都是合理的。
——为获取较大的级差地租,同时避免可能的失控和混乱,应该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一般限定在市的范围,不要超出市的范围,更不要跨省。
——基本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之后,还应将所有农村居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不把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就不能用于抵押,农村的金融服务很难达到城市的水平。
——实施土地自由流转,可以分步实施。先从边远省份、人口稀少的欠发达地区实施;其次对于山区、荒坡地带实行更加优惠、自由的政策;对于平原农村、城市远郊这些地区,尤其对城市近郊,要实行更严格的规划制度。在考虑到合理的组团和功能分区的前提下,依照集约和节约的原则,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改进各级ZF对农村地区招商引资的指导和统领,提高工作精细化水平。大家担心的就是城里的资金进去后,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占地后去搞房地产。ZF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
——矿产开发要保护土地,注重环保。兼顾地方、农民和牧民的利益。对于矿产开采者,要责令其恢复生态、消除灾害。应该建立起由ZF、民众,包括媒体各方参与的定期的评估机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加大力度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同时对个体私营微小企业实行灵活的变通办法或豁免制度。提高各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能力,形成城乡平等就业、全国市场统一的格局。鼓励创新创业,农村地区应当有更优惠的政策。
——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就是说要改变目前以省为单位,甚至是以市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互济这种局面。要正视社会保障历史积累不足,代际之间存在缺口的问题,增加财政资源和国有资产划拨。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民主促进民生,以民生推动民主,形成良性循环。
——在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过程中,必须把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对于古民居、古村落、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都实施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