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看了一下介绍,还是有一点怀疑。简单谈一点看法:
首先假设如果双方都诚实守约,公司和农户的超额收益(实际收益-如果不签合约的收益)Y和nX都严格大于零。
如果是一次博弈,那么由于公司具有优势地位,可以通过签署不平等合约获取Y+nX,但是如果是多次博弈,在第二期,农户就可以选择推出,不签合约。这样公司的就没有任何收益,这对公司来说是非理性行为。但是如果是一次博弈的化,无论Y和NX是否大于零,公司都可以采用欺骗手段获利。那样这种方式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
所这种方式存在两种行为,一种是一次博弈,一种是多次博弈。在多次博弈中,农民的收益应该不会比签署合约更差(但是,这只是应该,公司还有其他手段)。
不过由于公司居于垄断地位,无论是一次博弈还是多次博弈,农民的超额收益只能为零或者低于零(规避风险)。
大家可以试着把作出更细致的模型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