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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最高院法官: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方法 | 法官说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根据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等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对己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预判,了解自己该不该代理此案,审判实务究竟如何透过表面的合同看到法律关系的本质?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本期法官说为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富博法官的文章,本文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融资性买卖合同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并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进行了梳理。
一、融资性买卖的两种类型及资本运作模式
在对融资性买卖的规范监管方面,司法囿于其被动性,不能从融资体质机制方面进行源头治理,只能通过融资性买卖的个案纠纷裁量,间接实现对融资性买卖的规范指引功能。而正确审理融资性买卖纠纷,应以准确识别认定融资性买卖为前提。这在审判实务中应属于一个事实认定问题。
从形式要件上看,融资性买卖完全符合一般买卖的特征,因此很多情况下确实被作为买卖纠纷进行了审理。在以托盘模式开展的融资性买卖中,借款方系通过第三方的配合帮助才完成融资,从这个角度看,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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