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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6
《“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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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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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括符内是评论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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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6日 11:20:24
来源: 新华网
江德斌
据介绍,全国妇联、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弹性退休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称,相比较此前颇受关注和争议的“妇女延迟退休”,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也更能体现男女平等。(据1月15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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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取消一切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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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虽然方案各不相同,但都引起了诸多争议。不过,争议目的是为了避免只有少数人获益,多数人受损的局面,而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公平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推行“弹性退休制”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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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只有法律与政策明确划一,以权谋私就难通过名目繁多的“弹性退休制”条款作为掩护来徇私情谋私利,或用“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来刁难老百姓。既然“‘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那么,如果‘弹性退休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为什么不以提案方式向人大提出修改法律?为什么不召开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讨论?为什么要绕开人大民主程序和学术讨论的理论思维来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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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全国妇联、人社部所调研的“弹性退休制”,乃是设立一个退休年龄区间界限,让男女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而非只针对某一群体。这种方案不分性别,摒弃了原先的“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提案,而是面对所有男女劳动者,在退休年龄界限上实现统一,相比之下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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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已经有法律规定,就应该遵守法律,为什么一定要“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为什么要给特权者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经营权力创造新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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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这种方案,虽然男女都可以自己选择退休年龄,但由于身份、职业等不同,不同的人退休后可获得的利益可能差别较大。因此“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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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前面自弹自唱自称“相比之下更具合理性”,这里又语调回转称“虽然------但由于------可获得的利益可能差别较大”。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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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退休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各阶层、地区均不统一,差异化过大,呈现碎片化状态。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民企等不同群体,其本身工资福利待遇就不同,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和享受利益也不尽相同,可谓是天壤之别。如果让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年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的职员就会因利益而要求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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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这是在为不公平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双轨制”,甚至“三轨制”辩解。有法不依,抛弃法律规定行政,问题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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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国贫富差距过大,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干部与普通公务员、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垄断国企与其他企业等之间的收入状况悬殊。如果不先把收入沟壑填平,又怎能实现公平退休。如果将退休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必然造成“马太效应”,加大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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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该文前面讲“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这里又讲“如果将退休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必然造成‘马太效应’,加大收入差距”。原来讲“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是假的。另外,什么是“马太效应”?不应该用学术名词来对老百姓讲话,讲话应该学习毛泽东思想文风,应简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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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当前各种因素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弹性退休”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如何照顾不同身份、不同职业者的利益,这应是政策着重考虑的问题。“弹性退休制”可以探索,可以讨论,但一定要尊重所有劳动者的意见,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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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应该依法行政,而不是让法律有“弹性”,不应制定有违法律规定的政策。如果按此文作者所说“但一定要尊重所有劳动者的意见,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这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就是长期以来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的结果。重要的还是要摈弃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这个行政主观主义陋习,坚持依法行政,让特权不能为所欲为想怎样就怎样,事情会好得多。]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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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17:33:11
《“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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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21:37:56
这是愚弄普通百姓的,楼主别当真,到头来延长退休年限的都是些当官的,他们恨不得能够“为人民服务”到死在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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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5 20:19:24
已经有法律规定,就应该遵守法律,为什么一定要“权大于法”?“以言代法”?

为什么要给特权者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经营权力创造新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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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6 17:06:25
没有权利平等,怎能“确保公平优先”?

(呼唤民主政治,解决官员经营权力问题)

题要:这里不禁要问,没有民主政治和权利平等,怎么能确保公平优先政策普惠?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都是没有民主政治和权利平等,以至一些官员经营权力并对社会起到不良作用的记录。

近来,有报道称“实行‘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虽然方案各不相同,但都引起了诸多争议。不过,争议目的是为了避免只有少数人获益,多数人受损的局面,而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公平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推行‘弹性退休制’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

(见《“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2012年01月16日 来源: 新华网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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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只有法律与政策明确划一,以权谋私就难通过名目繁多的“土政策”(这里是“弹性退休制”条款)作为掩护来徇私情谋私利,或用“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来刁难老百姓。既然“‘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那么,“弹性退休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为什么不以提案方式向人大提出修改法律?

为什么不召开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讨论?为什么要绕开人大民主程序和学术讨论的理论思维来讲变更?不正之风与腐败来由已久并恶化,是伴随着这样那样的与宪法规定不符的许多“新政策”、“新法规”的出台和推行一路走来。

也因此产生了与不正之风、腐败有千丝万缕瓜葛的以权致富和以权暴富群体。因此,不正之风与腐败一路走来,并产生了以权致富和以权暴富群体,就是官员经营权力的写照。所谓“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将有可能形成一个“新政策”加以推行)应该说是迄今为止某些官员违背科学发展观,推行主观主义行政系列的又一例。

关于退休年龄,已经有法律规定,就应该遵守法律,为什么一定要“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为什么要给特权者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经营权力创造新的机会和条件?为什么要绕开人大民主程序和学术讨论的理论思维来讲变更?

给官员利用管理权徇私情谋私利经营权力,远的有企业搞“优化组合”、“承包制”、“租凭制”、“自主权”、“合同制”、“解聘制”。

后来有“企业改制”、“市场化改造”、“股份制”、“兼并重组”、“国退民进”(有一种误导称“民营企业是人民的企业”。这里澄清,民营企业即私人企业,不是人民的企业)。近来有“大学生村官”、“廉价房”、“廉租房”等政策,其法律根据不明。

“大学生村官”、“廉价房”、“廉租房”如果属于ZF对一些人的救济性质,怎么可以拿工作岗位、房屋来作为救济政策,这既不是计划经济办法,也不是市场经济办法,是有利于特权者徇私情谋私利经营权力的办法。

该报道称“推行‘弹性退休制’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见《“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

这里不禁要问,没有民主政治和权利平等,怎么能“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历史经验与教训证明,没有民主政治和权利平等,就不能“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谁能说不是?20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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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0 18:08:58
事业单位工资条“雾里看花”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性质的津贴’占总收入的比例大多为30%~60%,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为80%,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岗位工资的主体作用,从而误导一些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基本的公共服务”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静 | 北京报道

  年终晒工资条、晒年终奖,成为网友热议焦点,并掺杂着各种“羡慕嫉妒恨”。

  一条被转发万次的微博,真实性待考,似折射出事业单位内部三六九等身份的不同待遇:“俺们单位30多人,其身份有公务员、参公人员、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参公工人、事业工人、干部编制工人、技术聘请、临时聘请⋯⋯每次开工资会,财务都要费尽心思来解释身份,绝对让人听晕⋯⋯”

  手捧铁饭碗、泥饭碗和沙饭碗的人们在一个庞大系统内工作,事业单位内“编内”和“编外”的差距,如同在金字塔的顶端和末端。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这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在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历史

  征求意见稿涉及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多项目标,其中对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前两者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里算是走在前面的,推行绩效工资以后,人事制度改革在不断完善。”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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