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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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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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括符内是评论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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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6日 11:20:24 
来源: 新华网 
江德斌
据介绍,全国妇联、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弹性退休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称,相比较此前颇受关注和争议的“妇女延迟退休”,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也更能体现男女平等。(据1月15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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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取消一切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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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虽然方案各不相同,但都引起了诸多争议。不过,争议目的是为了避免只有少数人获益,多数人受损的局面,而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公平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推行“弹性退休制”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公平优先,实现政策普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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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只有法律与政策明确划一,以权谋私就难通过名目繁多的“弹性退休制”条款作为掩护来徇私情谋私利,或用“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来刁难老百姓。既然“‘弹性退休制’的提法已有多年”,那么,如果‘弹性退休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为什么不以提案方式向人大提出修改法律?为什么不召开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讨论?为什么要绕开人大民主程序和学术讨论的理论思维来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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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全国妇联、人社部所调研的“弹性退休制”,乃是设立一个退休年龄区间界限,让男女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而非只针对某一群体。这种方案不分性别,摒弃了原先的“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提案,而是面对所有男女劳动者,在退休年龄界限上实现统一,相比之下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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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已经有法律规定,就应该遵守法律,为什么一定要“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为什么要给特权者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经营权力创造新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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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这种方案,虽然男女都可以自己选择退休年龄,但由于身份、职业等不同,不同的人退休后可获得的利益可能差别较大。因此“弹性退休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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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前面自弹自唱自称“相比之下更具合理性”,这里又语调回转称“虽然------但由于------可获得的利益可能差别较大”。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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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退休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各阶层、地区均不统一,差异化过大,呈现碎片化状态。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民企等不同群体,其本身工资福利待遇就不同,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和享受利益也不尽相同,可谓是天壤之别。如果让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年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的职员就会因利益而要求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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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这是在为不公平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双轨制”,甚至“三轨制”辩解。有法不依,抛弃法律规定行政,问题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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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国贫富差距过大,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干部与普通公务员、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垄断国企与其他企业等之间的收入状况悬殊。如果不先把收入沟壑填平,又怎能实现公平退休。如果将退休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必然造成“马太效应”,加大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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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该文前面讲“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这一制度更具合理性”,这里又讲“如果将退休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必然造成‘马太效应’,加大收入差距”。原来讲“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是假的。另外,什么是“马太效应”?不应该用学术名词来对老百姓讲话,讲话应该学习毛泽东思想文风,应简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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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当前各种因素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弹性退休”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如何照顾不同身份、不同职业者的利益,这应是政策着重考虑的问题。“弹性退休制”可以探索,可以讨论,但一定要尊重所有劳动者的意见,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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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应该依法行政,而不是让法律有“弹性”,不应制定有违法律规定的政策。如果按此文作者所说“但一定要尊重所有劳动者的意见,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这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就是长期以来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的结果。重要的还是要摈弃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这个行政主观主义陋习,坚持依法行政,让特权不能为所欲为想怎样就怎样,事情会好得多。]  20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