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分类法与产权制度的映射关系
产权是人对物品(包括衍生的资源和财产)法律的、排他的、最高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集合。所有权指对物品法定的绝对占有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经营权指直接对物品进行组织、筹划和管理的权力,包括使用权、处置权。资源的稀缺性逼迫人们界定产权,紧随其后社会诞生了保护个人产权的私法。根据经济学对物品的分类,私有制是指私人物品和自然垄断物品(它们共同具有排他性)的经营组织对其所属资源和财产实行的产权制度,即私人所有制;公有制是指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它们共同具有非排他性)的经营组织对其所属资源和财产实行的产权制度,即公共所有制。公有制经济即公共部门经济。
几个重要的概念:1、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如食品。2、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如灯塔、不拥挤的不收费道路。3、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如海鱼、环境、河流等。4、当一种物品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时,可以说存在这种物品的自然垄断,如邮政、电网、铁路、有线电视、城市供水。
私有制分为个人私有制和垄断私有制两种。私人物品领域适宜个人私有制;自然垄断的行业宜实行垄断私有制。垄断私有制包括私人垄断私有制和国家垄断私有制两种。个人私有制和私人垄断私有制是指产权人为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私有制,民营企业、家庭、私人开办的各种社会组织实行的是个人私有制;民营企业运营下的水、热、气、垃圾处理等城市业务,实行的是私人垄断私有制。国家垄断私有制是指产权人为国家这一名义私人的私有制,如政府公共机关(司法、立法、行政机关)和政府办公共事业机关两类国营机关,以及国营企业。这些组织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职能组织,它们由国家财政出资兴办,并不代表公民且其组织内资源不是公共物品或共有资源,因此它们不是公有制。为了理论上的统一,我们虚拟设定名义私人(国家)的自然人属性为国家元首,他是国家垄断私有制的形式产权所有人。因为名义私人的特殊性,国家垄断私有制管理上存在产权方、经营方,分别享有所有权、经营权。上述三组织的所有权属名义私人国家,由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属各政府组织机关。个人私有制是经济的基础。个人私有制出现,社会经济开始运转,接着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国家诞生,然后各种社会制度创立,社会逐渐形成。
公有制是新出现的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物品与共有资源而建立的产权制度,政府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实体组织,它代表全国公民代理拥有两类物品的产权。因为政府是公共组织,所以经济学将这种代表公民集体的政府托管—代理产权制度称为公有制。政府的公共属性是建立在西方代议制政府理论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公有制诞生于19世纪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它比私有制晚了近4000年。政府部门是法人组织不是自然人,无法直接管理两类物品。根据产权理论“要对物品实施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界定产权,明确权责主体”,因此公有制必须首先选定产权代理人。依据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特征,公有制有三种实现形式:代理公有制、租赁制和集体所有制。代理公有制是按照委托一代理理论而建立的产权制度,表现为公民社会授权代理人经营公共物品的产权,如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各种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如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等。租赁制是根据产权的可分离性而建立的产权制度,表现为产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如国有土地、河流、湖泊出租给私人或企业;集体所有制是指集体建设的公共设施和资源实行集体公共所有制,如北方村庄的水渠、南方村庄的池塘等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管辖的公共设施。既然明确了私有制的涵义,中国应该修改宪法承认私有制地位,规定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重新制定私法中的《物权法》。
企业只有民营与国营之分,没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它们实质上都是私有制,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国营企业是国家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兴办的调控型企业,实行国家垄断私有制。国营企业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国营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它能调控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如果它不能调控经济,那么它应拍卖给私人转化成民营企业(包括拍卖国营农场)。任何不具备经济调控能力或调控能力不强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只能涉及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全局的关键性行业或市场低效益的基础领域。政府必须把经济生产的任务归还给民营经济体,这是苏联经济瓦解教训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要求。为什么战争打不跨美国经济,反而促进美国经济增长,这应该归功于其强大的民营企业(经济),它把战争消耗变成了国民财富。为什么白宫决策者喜欢战争,里面有什么经济学原因(军事经济学),这是我们必须研究、思考的问题,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的经济改革。这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凡是存在利润的行业,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必须有民营企业存在。
国营企业调控经济的手段是:供应市场特殊商品(市场无法提供或市场供应效率比较低的商品),控制其价格、数量、质量。每个国营企业由于生产产品的属性不同,其调控能力也不相同。由于一个国家国营企业点多面广,因此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例如:中国的铁路、国营钢铁公司、国营石油公司、石化公司、航空航天企业、邮电通讯公司等。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某些国营企业的调控能力会下降,这时国企可以通过股份转卖的形式转变成民营企业。这就是西方国家先由政府筹资建立高投入高风险的大型企业,待实现规模经营后又卖出股份转变成民营企业的原因。
国营企业的产权方为国资委,由国企经理经营。国资委拥有对国企的人事任免权。经营过程中,国企只受国资委领导并对它负责,不受政府行政机关领导但接受政府的工作指导。国资委是国家的出资代表,是一切政府资产的产权所有者,下辖政府资产管理局和国企管理局,对那些政府公共机关、公共事业机关和国营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的二重性:一是经济性,国家作为名义私人是政府财产的产权所有者;二是政治性,国家是一种社会公共契约。国家是公民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产权而在整个社会达成的互相遵守的契约,这一契约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一个权威组织(公共政府),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国家是伴随着个人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个人私有制产生则国家出现;个人私有制消失则国家灭亡。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