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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7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 ——中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魏衍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四、对策 (一)俄罗斯的对策 对于优化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而言,俄罗斯不需要新的制度变革。其嗣后的改革仅仅需要设计一些私有股份从集体农场退出的方法,进一步分解集体农场,从而完成土地产权的一次性初始配置。退出方法上,俄罗斯Vladimir地区采取的博弈谈判方法有普遍的借鉴意义。谈判的当事人是要退出土地的股权人、其它土地共有人的代理人(主要是集体农场的经理)。一方先指定一块要划出的土地,如果另一方同意,则谈判成功。如果不同意,则该地块被排除出此后的谈判范围。双方继续上述“一方指定土地,另一方决定谈判结果”的程序。如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则最后剩余的地块就是确定要退出的地块。另外,“边缘渐进抽签法”也是可行的法律选择。在共有土地边缘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分割划定每个土地股份的物理边界。最后由退出者抽签选定自己的地块。 (二)中国的对策 为了优化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中国需要发动新的制度变革。其主要的对策设计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1、如何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80多万个村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8.5%)、数百万个组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91.5%)。[88] 此外,中国有4.5万个乡镇政府。其作为法定的基层政权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很大。它们也经常破坏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性。剥夺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时,国家应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中,重新规划乡镇政府的前途。组级组织[89]往往没有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所以应当被完全废除。对村级组织、乡镇政府而言,处置方式有:仅仅剥夺其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不但剥夺其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而且停止给予其任何财政支持、完全废除这些机构或组织。我们认为:第三种为最优选择。目前,中国的官民比例已经达到历史之最。[90] 农村地区,全国每2万农民供养一个乡级政府和多个村自治机构。每个乡级政府就有70—200名干部。[91] 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也非常多。农民负担这么庞大的管理阶层,这已经大大降低了农村经济的效率。乡村机构在乱建开发区、乱建乡镇企业、乱批私人别墅宅基地、乱修路、乱搞小城镇建设、乱修形象工程方面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这些机构、组织的存在对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安全永远是一个威胁。由于税收、环保、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已经行使了乡村机构的绝大部分职权。因此,“废除乡村机构是大势所趋”。[92] 很多地方的乡村领导直接经营利润丰厚的工商企业。他们从这些乡村企业获得的收入超过了国家一般公务员工资的几倍、甚至上百倍。剥夺乡村组织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不会大量减少这些人的既得利益,更不会导致社会动荡。完全废除这些组织可能存在政治风险,但是国家能够消除这个风险。其具体办法就是创造一个拥护、推动改革的利益集团。国家可以把乡村组织的财产分割给其它履行税收、环保、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社会职能的县级机构;把乡村机构需要继续履行的职责分配给这些机构;在不增加公职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其工资、福利水平。对于原来乡村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要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为了防止他们破坏改革,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单位房屋产权和乡村企业股权上可以适当给予照顾,另外可以按级别支付一笔资助金)的基础上,国家应当至少在5年内禁止他们进入任何类型的吃“皇粮”的部门。5年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也就在新的社会关系中安定下来了。即使保守派恢复原来的乡村组织,很多人也不愿意支付成本重新恢复自己的社会角色了。 2、选择私有化还是国有化?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早在1985年就有人提出来了。[93] 土地私有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绩。俄罗斯领导人相信私有化的制度价值。例如,叶利钦1991年访德时说,“没有私有化,什么事情也办不成”。[94] 前俄罗斯国务秘书——布尔布利斯评价私有制时说,“多少年来的人类历史表明,人类社会还没有创造出比它更符合人的天性的东西来。私有制可能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现实中最好的。这种制度存在于欧洲、美洲以及东南亚,并无需任何民族性的修饰”。[95] 事实上,俄罗斯也最终选择了土地私有化。但是中国不能推行土地私有制度。其原因在于: 第一、任何制度要素在一个集合中相互匹配,才能产生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因此,单纯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考察它能不能和必须与之结合的制度要素相匹配。后者可以看作新制度安排中固定不变的制度要素。我们以政治风险为例分析这个问题。中国解放后,国家政治制度的初始设计不科学。其最不合理之处在于:把是否奉行一套具体的政治理想作为判断党和政府决策之合法性的标准。[96] 这就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邓小平、江泽民等国家领袖通过理论创新,建立了以人为中心的政治哲学。评估党和政府决策合法性的不再是抽象的政治理想,而是民众的意志。问题在于,中国法律制度没有提供一套有效率的民众意志表决、执行程序。短时间内建立这套程序的政治风险很大(这是风险之一)。如果没有这样一套程序,任何政治反对派都可以打民意牌,对抗党和政府的决策。由于没有一套被大众普遍尊重的程序可以甄别不同意见的真伪,[97] 民众可能被反对派裹挟、愚弄,对抗党和政府的决策(这是政治风险之二)。通过和平的方式,对现行政策进行重大改革需要政治权威。例如:俄罗斯农地改革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议会一般性立法、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地方政府立法等。其中总统令的作用超过了议会立法。它一度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在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总统获得授权:他可以“在经济改革领域颁布违反任何现存法律的总统令”。[98] 总统还被赋予对议会法令的否决权。例如,1991年的土地法案没有明确涉及土地股份化问题,而且其第9条仅仅允许残疾、服兵役、在校读书的土地所有人出租土地。1993年12月24日第2287号总统令废除了该条的规定。此后几个新土地法法案由于排斥土地私有化、限制家庭农场的发展,也全部被叶利钦总统否决了。中国如果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重大调整,没有一套维护改革派权威的制度是不行的。短时间内建立这样一套制度也有很大的政治风险(这是政治风险之三)。为了回避这些政治风险,中国必须把有关的政治制度作为固定不变的制度要素,除非它们在新的制度安排中和土地私有制度相互匹配,新制度安排不可能获得预期的经济增长。事实上,维护土地公有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和前苏联一样,除非完全废除现有的政治制度,中国社会不可能接受土地私有制度。[99] 第二、意识形态也影响到制度选择。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100] 而且,意识形态能够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因此,意识形态可以通过抑制搭便车行为减少界定、维护产权的费用。这样意识形态可以用来维护产权边界庞大而不明晰的“公有财产”。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让人们拒绝支付制度变迁的费用。即使他们将获得更大的收益,他们也会反对制度变迁。就农地私有化而言,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信仰使他们拒绝对土地私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成本与收益计算。他们的意识形态给出的决策往往是否定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根据对8个县800户农民的调查,仅仅2.5%的农户自以为是土地所有者,仅仅13.6%的农户希望成为土地所有者。[101] 由于仅仅农民可能是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他们对土地私有化的消极态度实际上已经宣告土地私有化不可能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102] 因此,只要共产党仍然执政,只要农民不完全放弃对集体所有制的信仰,中国就不可能接受土地私有制度。然而,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架构下,中国仍然可以发展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在废除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新的初始配置中,各个家庭目前实际经营的土地位置、面积都不需变动。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现行的30或50年不变,到期如何延长、调整,完全由中央政府单独决定,并由其单独实施。[103] 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会很低,但是收益很大。它不存在政治风险,也更容易被农民的意识形态所接受。[104] 3、国有化之后,国家是否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不要废除“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制度。这个制度沿袭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土地分配制度”。[105] 前文已经指出,中共中央虽然通过一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来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多数地方并未执行中央的政策。前文,江泽民总书记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因此,按照中央的思路,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不能反复进行了,土地产权分配到各个家庭之后,公权力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了。也就是说,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公权力进行的初始配置永远结束后,应当让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从而创造有效率的制度要素、物质要素集合。其实施办法可以是:现有的30年、50年期限届满之后,无论家庭人口是否增减、土地产权是否已经流转,国家应当继续延长使用期30年、50年不变。也就是说,以后每次期限届满之后,中央政府对产权重新无偿背书一次就行了。 4、国家应当消除哪些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障碍?我们认为市场的自发配置可以产生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但是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一些障碍必须被减小或者消除,否则市场配置的效率禀赋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第一、这些障碍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产权障碍。产权障碍主要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党委或政府凭借土地公有关系肆意剥夺私有土地产权;强制私人进行产权交易;强制私人加入经济联合;强制私人变更土地用途;强制农民推广经营方式、农业技术、作物品种等。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多、破坏性非常大。例如:开发区热、引进外资热、乡镇企业热、修路热、新城区广场热、高尔夫球场热、小城镇试点热[106]都占用了大批耕地。[107] 更令人忧虑的是:地方政府往往虚报耕地减少数额,掩盖实际的耕地危机。[108] 为了强化对私有土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国家应当引进临时性禁令、永久性禁令、惩罚性赔偿金等财产保护制度。中国的《行政诉讼法》(1990)仅仅能够打击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中国破坏土地产权关系的大量行政行为是通过不合理的法律文件在大范围地区强制推行的,所以中国应当引进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引进可以是有限度的,但是至少应当允许自然人、法人通过司法程序,推翻省级及以下各级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要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其中,国家要首先消除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的障碍。[109] 由于这个障碍,中国一度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撂荒现象。例如,1993年湖南安乡县有5%至8%的农户要求退田。湖北新洲县30个村到该年8月有928户撂荒土地165.4公顷,分别占农户和耕地总数的9.6%和4.6%。[110] 改革之初,一些地方并没有试图消除土地进入市场的障碍,让弃耕土地的农民出卖、出租土地使用权。相反,它们一度用行政性罚款来遏制土地弃耕现象,从而企图强迫农民耕种土地。[111] 我们认为:这类制度设计应当被完全废除。只要国家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弃耕的农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退出农业活动。第三、国家要消除土地交易的技术障碍。尽管俄罗斯立法和规章涉及了小花园之类土地的销售程序与示范合同、农地股份的出租程序与示范合同,但是政府没有公布农地股份的转让,以及农地[112]销售、出租、赠予的程序与示范合同。这限制了家庭农场购买、承租农地的能力。俄罗斯第86号联邦政府决议规定集体农场的成员、国家农场工人、退休人员有权获得土地股份、财产股份。该决议还规定自然人,而不是家庭获得土地股份,因此土地股份证书应当按照自然人进行登记。[113] 但是家庭农场往往实行共有制,产权登记在家庭之主的名下。[114] 1991年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不要求家庭农场的成员名字都登记在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书上。尽管其第7条规定家庭农场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名字必须标明,但是这个规定后来被废除了。[115] 家庭农场内部实行的共有制、其登记证书对土地私有权人的不完全记录不利于私有土地的自由流动。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把签发给农户的土地长期承包合同转变为不动产登记证书,[116] 并完善自然人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地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后,每个家庭成员获得均等的土地份额。每个家庭可以拥有一份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每个成员的名字、每个成员拥有土地份额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注明。未列入证书的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口等不能由于获得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自动获得土地份额。国家还应鼓励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土地股份,这样婚姻、继承、分家析产、服兵役、外出求学、外出务工等就不容易导致家庭农场的分裂或者消亡了。 5、如何调控各类农业企业?目前,在中国,家庭农场之外的其它农业企业并不是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的结果。其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组建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情况也无例外。例如:到2000年底,浙江省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由政府的农业部门、供销部门、科协、其它政府部门组建的分别占45.13%、3.38%、12.75%、13.57%。[117] 此外,还有一些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们组建的。浙江农户加入上述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仅为1.88%,其加入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也很低。然而,就全国而言,到2000年年底,政府推动的合作化浪潮已经把全国农户的25%带入各类合作化组织。这类组织的私有化比例极低。这类组织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已经购买、租赁了大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目前中国的合作化浪潮并没有使土地使用权流入家庭农场。相反,国有、集体企业正在大规模地“兼并”土地,发展公有制为主导的、规模化经营的“新经济组织”。[118] 寻求规模化经营,这无可厚非。上述“合作化浪潮”兴起之前,中国各个家庭独立经营的土地面积过小。[119] 国家有必要通过更大的农业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然而,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发展规模化经营应当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现有的私有土地产权也不应当流入各类公有制企业。目前,“土地使用权应当最大程度地被私有化”、“公权力应当通过最后的初始配置完全退出土地分配关系”都没有成为人们发动制度变迁的基本信念。相反,很多人仍然拥护公有制农业企业。例如,有人提出了三种发展规模经营的模式:[120] 第一、发展与俄罗斯现有的股份制农场类似的并由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股份制农场。这是俄罗斯正要削弱的土地制度。我们认为:中国不能接受这种模式。第二、国家强制性地、有偿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然后把使用权“出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我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应当被国家无偿剥夺。国家也不能征收土地后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法人、合伙组织。相反,国家应当让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应当禁止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从土地市场上无限制地购买、租赁农民私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第二个模式也不合理。第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由其实行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个模式等同于复活“人民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其结果将是:农民变成比井田制时代的奴隶更懒惰、更贫穷的社员。我们认为:在市场中发展起来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应当取代各种类型的有限公司、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合伙组织等,成为实行规模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此外,国家也要对家庭农场在内的各种农业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下文,我们讨论这个问题。 尽管发达国家一般不禁止法人拥有农地,但是各国普遍存在对法人组织农业生产的社会效率的怀疑态度。例如,在美国明尼苏达州,除家庭有限责任农场、研究和实验农场、1973年以前存在的有限责任农场外,有限公司、养老金基金或者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合伙等都不得经营农业,不得拥有,或者以其它形式获得农地或者能够用于农业的土地。[121] 农场最大规模限制也用于防止企业从事的土地兼并。例如,在法国,有限公司拥有的农地面积不得超过60岁以下的合格土地使用人数量与他们每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土地面积的乘积。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每个股权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与股权人数量的乘积往往成为法人拥有的农地面积的上限。在俄罗斯,企业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不受限制。在农场重组中,集体农场往往强迫股权人放弃土地股份。《农业合作法》第10条规定:农场重组中,股权人应当决定加入新的集体农场或者其它农业组织,或者创建家庭农场。如果决定加入新的合作组织,他可以放弃土地股份,或者在保有该股份的基础上加入该组织。但是事实上,合作组织的经理们往往强迫股权人永远放弃其股权。另外,法律也允许股权人长期出租该股权给合作组织。一旦股权人放弃或者长期出租其私有土地份额,他就不能退出土地股份成立家庭农场或者出租退出的土地给其它家庭农场了。这样“俄罗斯进行的非集体化就落空了”。 [122] 在俄罗斯,很多学者主张禁止新的集体农场获得土地股份的所有权,禁止其长期租赁土地股份。这种主张的目的是:防止非家庭农场的农业企业进行土地兼并。尽管俄罗斯对各类农场的最大面积没有限制,但是对家庭农场却规定了最小面积限制。家庭农场最小面积限制由各共和国或者省规定。例如:莫斯科省规定其最小限制是30公顷。此外,家庭农场一经注册,不得因其成员的退出而分割。[123] 民法典也禁止家庭农场的成员离开农场的时候退出土地。目的是防止农场面积过分减少。这限制了小家庭农场的发展。由于家庭农场能够在市场上自觉选择有效率的物质要素集合(包括经营规模),法律应当限制的是其它类型农业企业的规模,而不是家庭农场的规模。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禁止法人继续购入长期土地产权,应当禁止法人长期租赁自耕农本人或其家庭的土地。在中国,除单个家庭的内部成员共有或者少数家庭共有的家庭农场之外,法律还应当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土地产权共有组织。这样,很多非法人的农业企业就无法发展了。通过否定家庭农场之外的土地产权共有关系,法律可以限制集体共有产权的扩张,强迫人们发展单个家庭或自耕农同时为所有权、经营权主体的家庭农场。 6、如何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入伙、参股、控制的各种农业企业。非法人的这类农业企业应当首先举行企业重组表决,允许原来入股、反包、收回的私有土地产权自由退出。然后,非法人的这类农业企业应当全部改造成私有公司。其拥有的集体股、村社股等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给现有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其余的平均分配给配股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份的买卖应当完全自由。[124]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组织不得购买这类公司的股份。此外,国家应当按照国外经验限制这类公司控制的耕地的最大规模。 五、预期制度安排的合目的性 下面,通过分析家庭农场经济的效率,我们考察两国预期制度安排的合目的性。在发达国家,家庭农场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体、国家农场是前苏联,而且仍然是当前俄罗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单位,[125] 其生产效率远远低于家庭农场。在俄罗斯国内,家庭农场的效率远远高于国家、集体农场。例如,到1993年,家庭自留地和家庭农场控制着全国8%的农地,但是其生产了全国1/3的农产品。[126] 集体、国家农场主导地位的俄罗斯农地产权结构的效率也远远低于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例如,同样位于地球北部农业区的芬兰、加拿大的谷物生产效率分别是俄罗斯的2倍、1.5倍。美国、西欧的谷物生产效率则分别是俄罗斯的2.5倍、4倍。[127] 中国虽然绝大部分农地分割成独立的地块,由各个家庭独立经营,但是土地产权关系极不稳定、家庭经营的规模太小,只能看作家庭农场经济的初始模式。和发达地区的家庭农场经济相比,中国农业经济的生产效率也很低。 (一)经验解释 规模适度的、产权明晰而稳定的家庭农场是否在农地产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已经成为解释各国农业生产效率差异的一个依据。世界银行在波兰的一份调查显示:一定规模的小家庭农场通常具有更大的生产效率。例如,波兰10至15公顷的农场具有最大的农业生产效率,5至10公顷、5公顷以下的农场相对于20公顷以上的农场仍然显示了更高的生产效率。[128] 再例如,美国94%的农场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产权结构中,土地私人所有权占绝对统治地位。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也比较小:虽然家庭农场耕种了美国65%的农地,但是仅仅0.25%的美国农场达到了俄罗斯集体农场的平均规模(5000公顷)。这类美国大农场仅仅耕种了美国3%的耕地。[129] 相比之下,1993年巨大的国家、集体农场仍然控制了俄罗斯92%的农地。规模较小的俄罗斯家庭自留地和家庭农场仅仅控制了全国8%的农地。到1999年,仅仅约10%的农地不受国家和集体农场控制,其中大约6%被2.7万个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为50公顷,为集体农场平均规模的1/100,但是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后者);其余的属于家庭自留地。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整个农业经济中的比重仍然很小;其土地权利结构中,私人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占据绝对统治地位。[130] 中国主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无法消除普遍存在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集体经济组织肆意收回土地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变动周期过短等现象。农户平均的土地规模也非常小。[131] 因此从农户土地规模和产权结构上讲,主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难促进家庭农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享有所有权,贵州省委的上述规定能否被这些所有权人架空还有待于观察。但是凭借省委文件剥夺宪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得这些所有权人至少50年内无法触动农户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这确实值得怀疑。除非通过国有化等方式对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来源进行变革,贵州省的改革不可能建立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 (二)理论解释 我们认为产权结构、农业经营决策的产生和实施方式等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制度要素。气候、肥力、技术、资本、农场规模等是物质要素。物质要素集合不同,有效率的制度要素集合也会不同。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要素而非物质要素。社会应当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获得最低限度的补偿,而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就是稳定、明晰的产权。由于推动制度变迁和技术进步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最大化满足的,所以只要通过产权保证行为主体的选择自由,他就能够就农场规模、决策机制等生产要素做出有效率的选择,同时在技术创新上投入更多成本。[132] 在组织农业生产的企业模式中,家庭农场、法人或者合伙制的大企业都可能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组织农业生产,那么为什么仅仅家庭农场能够获得农业的最大化增长呢?和其它两种企业模式相比,为什么说仅仅家庭农场的外部经济效果能够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呢?除了经济增长、外部性之外,家庭农场对生育活动效用预期有什么影响?家庭农场经济维护的利益集团将希望凝固现存制度的哪些方面?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回答这些问题。 1、经济增长。我们从中俄三类农业企业的产权结构开始进行有关的分析。在俄罗斯,合股型、有限责任合伙型的集体农场主要是建立在私人股份(混同在一起,没有任何物理边界)所有人的合伙关系上的。俄罗斯法人型的集体农场则对其经营的土地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中国的公司一样,一旦私人土地股份入股,这些法人型的集体农场就对入股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了。在合伙型农场中,共有产权的行使有赖于经理阶层(主要是原来国家、集体农场的官员)的决策;收益的分配也是如此。法人型集体农场中,股东同样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处分法人财产。家庭农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于单一的自耕农或者家庭。中国的情况和俄罗斯基本类似。差别主要在于:中国各类农业企业的权利基础是农户对土地的私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诺思看来,假设国家是中立的,那么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竞争和稀缺的世界上,提高农业产出的、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这个制度安排的主要变量是产权。以上三类农业企业的产权基础可能相同,但是产权的实现形式、企业的组织结构却不同。这些制度要素能够影响到企业规模的选择。我们知道:决定制度安排效率结果的主要物资要素是组织生产活动的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条件:企业存在的基本条件:MC 2、外部性。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农业生态环境的优化已经成为评估农业增长效果的新指针。在这方面,以上三类企业中,仅仅家庭农场能够在实现物质产出增长的同时,总体上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品质。下面我们根据异化理论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在英美法理论中,财产权可以分割成许多部分。由于资源提供了人们多方面的选择自由,因此不同部分的财产权就使权利主体拥有不同方面的选择自由。[136] 财产权就是一组权利主体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不受他人干涉的选择权通常称为‘自由’。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财产定义为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是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137] 在完全分权化的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由不需要国家的“背书”:产权的行使是有个性的,是由主体意识自由规定的;私人维护产权的形式是自力救济。产权制度的第一次根本性变迁体现在产权授予、救济形式的变迁上:它丧失了个性、成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只能获得公力救济。德姆塞茨认为,国家对产权的“背书”促进了私人生活的效率:“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可以看作允许国家采取行动来界定、实现私人权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小于完全分权化的社会,这是因为国家要行使其职能,必然要控制资源并实行强制。国家要有效地行使职能,就需具备侵犯私人生活的权利。如果国家行为受到禁止,人们也许会更为自由,但这并不现实,因为一般地说,通过国家行为,比纯粹依靠个人行为,能更有效地实现私人生活。”[138] 其原因在于:国家有两方面的目的:它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全社会的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139] 尽管这两个目标经常相互矛盾,但是除非整个国家的产权结构严重缺乏稳定性,从而导致统治地位的争夺主导历史进程,[140] 国家对产权的“背书”往往比完全分权的自然状态更能促进个人自由。但是一经“背书”,产权就被异化了。它具有了不受权利人控制,并自我发展的特性。其自我发展的结果可能抑制、剥夺个人自由。[141] 产权制度的第二次根本性变迁体现在经济组织中产权自我实现形式的变迁上。首先是法人制度赋予一个拟制的法律人以财产权。此后,现代企业制度又赋予产权以联合、扩张的组织制度基础,使它能够控制任何类型的资源;能够组织、管理或者控制数量无比庞大的自然人。事实上,一旦产权按照法人、现代企业制度被组织起来,它就不可能被任何自然人的意志所支配。它将把创造、维护它的企业组织变成自己的工具,强迫这些组织为它的扩张奋斗不息。这种描述符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在黑格尔哲学中,产权制度应当是客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支配主观精神的发展。博弈论则可以对上述描述进行这样的阐释:由于自然人被组织到企业中,通过企业竞争获得生存的物质条件,所以,尽管限制企业规模的极度扩张、减少物质消费、促进私人生活的全面发展可能是对全社会有益的制度选择,但是首先参予变革的人将被剥夺生存的物质条件,坐享变革成果的人则会成为搭便车者。因此,除非全社会能够达成并履行制度变革的契约,产权在企业组织中的极度扩张就永远无法得到遏制。其实博弈论仅仅分析了产权自我实现形式的发展前途,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则间接提出了个人被产权所异化的价值判断。人的本质在于其超越性,在于他是自由的。产权实现形式的变迁使得个人丧失了他在资源上的某些自由。他只能服从产权扩张的既定逻辑,却无法改变、驾驭它。除非国家介入,产权在这类企业中的扩张可能疏离最基本的人性目标。 那么家庭农场中就不存在产权实现形式对人的异化问题吗?任何制度一旦脱离自在状态,都会与理性创立制度时设定的道德目标产生冲突。家庭农场中的产权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家庭农场维系了一种自然人可以控制产权发展逻辑的制度。家庭农场基本上保持了自然状态下自然人行使资源上之个人自由的能力。其它两种农业企业的经营者依靠不断扩张的经营活动扩张自己的权力;股权人、合伙人、合股人由于无法从企业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之外的其它收益,或者不能独自占有这些其它收益,他们宁愿经营者无限扩张农场规模,无限增加经济收益。家庭农场则相反,经营者也是农场的所有者。就农场提供的物质要素集合而言,他们往往把经济收益作为个人偏好集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绝不是全部。虽然他们也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但是这种追求往往是附条件的。他们意识形态中其它方面的规范与欲求同样需要在他们自己拥有、经营的这片土地上得到体现。在同一个自然人可以控制的土地上,经济利益、审美要求、[142] 创造欲望等等是被同一个人通盘考虑的。他需要同一块土地全面地满足自己的人性需求,而且通过稳定的产权保护,他也能够耐心、细致地全面规划农场的前途。因此,我们可以说仅仅家庭农场有可能使得农民成为全面发展的经济人:用理性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人性(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满足。[143] 家庭农场中的经济人在寻求最大化满足的时候,能够从总体上优化农业生态环境。这就是家庭农场经济产生的外部经济效果。[144] 3、生育活动的效用预期。作为产权初始配置的一种方式,某些类型的继承制度能够抑制人口增长。西欧封建历史上,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土地的完整性,维护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例如英国贵族实行的长子继承制、[145] 穷人实行的幼子继承制[146]都旨在维护完整的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这种制度设计不但有利于维护产权的完整性,还能抑制人口的增长。例如,英国贵族子弟,除了长子,其它人往往只能离开土地去当海盗、骑士、军人、工商业者、牧师等等,生活状况无法被贵族所预期。因此,出于对后代前途的忧虑,贵族不愿意放任自己的生育活动。[147] 相比之下,中国封建社会在地主、自耕农中长期奉行的家族共同继承、子嗣共同继承和经营父辈地权、子嗣平均分割继承地权等制度严重破坏了土地产权的完整性,鼓励了人们不负责任大量生育子女的现世主义。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这类继承制度构成了中国人口恶性膨胀的一个重要推动力。[148] 上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通过在家庭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可以鼓励生育。中国目前短期内不断重新平均分配地权的制度,其实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它同样可以鼓励生育。例如:多生子女为父母增加个人福利而带来的土地份额可以看作父母的生育效用。[149] 从近期看,由于父母的土地份额随总人口的增加在重新分地时会有所减少,如果不生,则家庭土地份额会发生净减少;如果生,则新生人口带来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支付自身消费而且可以补偿父母份额的减少,[150] 从而导致家庭土地份额的净增加。这个净增加的土地份额就是父母获得的生育效用。从近期看,多生育子女是经济的。从远期看,多生子女无偿获得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养活该子女本人,而且其经济剩余可以用于赡养父母。也就是说:即使子女增加的消费占用了自己土地份额的更大部分,仍然有剩余的土地份额可以用于增加父母的福利。因此长远来看,对面临生育决策的父母而言,多生子女也是经济的。当然很多地方政府通过罚款、没收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151])、禁止超生子女获得土地份额、强制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等对这种制度安排的不效率进行了纠正。[152] 但是,这反而增加了社会控制成本。最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演绎了无数的人性苦难。[153] 让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一次性永远结束,每个家庭获得的土地就永远不会变化了。多生一个子女意味着原来的土地要划出一个份额用于该新生人口的生活。这就减少了父母用于增加个人福利的土地份额。父母生育子女的效用预期就发生了净减少。这会鼓励父母放弃生育决策。因此,有效率的家庭农场控制、租赁绝大部分耕地的制度安排可以抑制生育活动。 4、被凝固的制度要素。中国社会不稳定的一个根源在于:很多利益集团企图凝固的制度要素往往强迫他们否定这些制度要素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如果不通过制度变迁凝固这些制度要素,社会经济就会缺乏效率。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变迁改变合法性基础从而凝固这些制度要素,或者必须通过制度变迁消除利益集团凝固这些制度要素的期望、打击他们凝固这些制度要素的努力,从而维护那些合法性基础。国家的上述两种选择都会改变利益分配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国家不作为,制度不经济问题就会日益严重。于是,国家就会面临一个作为与不作为的两难选择。但是,通过发展家庭农场经济,国家可以创造一个利益集团:他们希望凝固的制度要素要求他们维护这些制度要素的合法性基础。这样国家就可以回避上述两难选择了。这个集团就是家庭农场所有者。他们希望凝固的主要是私有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制度。其合法性基础不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任何一个中央政府也不能提供这个合法性基础。最可靠的提供者是法律。法律提供合法性基础的时候不仅仅是确认私有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制度,它还可能提供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等救济措施。因此家庭农场所有者可以运用这个合法性基础对抗不同地域的行政行为,还能对抗不同中央政府的各种法律文件,从而把私有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制度凝固起来,使其适用于全国各地、不同政府的各个统治时期。由于凝固上述制度的前提是维护和平、法治、理性,所以家庭农场主导农业经济的社会中,长治久安就有了更大的保障。 六、动力机制 下面,我们应用产权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分析两国制度变迁的合理性、必然性。上文讲到,人类历史上,产权发生过两次根本性制度变迁。它们导致了《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所讨论的两次经济革命。[154] 其中,第一次经济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国家的产生。该书还揭示了国家产生、发展的机制。其基本假设是:经济人追求最经济的产权保护。由于国家能够提供一种最经济的产权边界扩张模式,使得产权保护单位(国家)在新的制度、物质技术、意识形态集合中能够产生规模经济,[155] 所以国家能够提供这种最经济的产权保护。国家的这个制度禀赋决定了国家发展的三种机制:国家规模经济的发展机制、国家成本的发展机制、国家功能的发展机制。这三种机制能够解释两国制度变迁的合理性、必然性。 (一)国家规模经济的发展机制 为了减少界定产权的成本,也就是减少维护国家这个制度工具的成本,地理屏障很自然就成了产权的屏障。在那里各个国家划定了疆界(产权边界)。例如:俄罗斯控制了地理屏障包围的伏尔加河流域,然后逐步扩张到整个西伯利亚。中国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区域主要位于地理屏障包围的黄河中下游。随着武器和作战艺术的改进,国家维护产权的能力得到了增强,缺乏大山阻隔的长江天险逐渐丧失了作为产权边界的功能,集权国家的统治区域于是继续向中国南方扩张。造价昂贵的长城(人工的产权边界)、在边疆的驻军(一种界定和维护产权的成本)暂时维护了经济增长。但是连绵大陆上奔驰而来的骑兵仍然屡屡破坏产权的稳定。国家周边地区日益膨胀的统治力量随时都可能从相对封闭的盆地、山谷、高原把军事威胁沿着河流、陆地扩张到中国古代集权国家的统治区域。因此除非国家产权边界进一步扩张,社会经济增长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历代集权国家通过对外战争不断扩大国家规模。除了军事能力的增长,国家与周边地区贸易、文化的交往也能够降低国家维护更广大区域产权制度的成本。经济人将发现让一个更大的产权保护单位元(国家)控制更大的区域会产生规模经济。因此,在俄罗斯、中国统治区域所处的地缘政治环境中,由统一的国家维护广阔区域的产权制度,对经济人是更有利的。因此,中国在东亚地区划定如此巨大的产权边界,不是古代国家恶性或者随意扩张的结果,也和偶然性继受、爱国主义毫无关系。这一切都是产权自我进化的结果。也就是说,产权是自我规定的。它有内在的合理性,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不是单纯被主体意识随意设定的。但是经济人可以按照产权内在的发展逻辑对制度进行选择。经济人的选择也就是社会理性的选择。这个选择的基础是:被选择的制度具有合目的性。俄罗斯的情况也是如此。虽然中俄两国统治区域产权保护单位的单一性是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的,但是大国发动、实施有效率的土地产权初始配置存在巨大的成本障碍,平均土地产权于是成了唯一的选择。这就解释了中俄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为什么存在上述共同点。 (二)国家成本的发展机制 国家保护和履行产权需要社会成本。这种成本主要包括物质成本、制度成本、塑造意识形态的成本。其原因来自国际、国内两个方面。 1、国际上,国家需要应付来自其产权边界之外的军事威胁。这需要国家供给公共物品(国防),例如中国古代国家修建长城、把匈奴民族大部赶出亚洲、[156] 把突厥民族赶到中亚西部[157]等都是国家供给公共物品的行为。实时支付的制度成本包括创建和维护制度的成本。预期的制度成本包括国家凝固的现存制度为后续的制度变迁带来的成本。后者对国家发展的影响更大。例如,为了集中军事资源,中国古代国家限制商业阶层控制、经营社会资本。冷兵器时代战争工具非常单一(冷兵器、战马、食盐、粮食等等)。国家只要能够控制食盐贸易、土地、人口,就可以赢得对外战争。商业的发展总体上无益于配置战争资源。也就是说,国家维护的产权制度不需要发达的商业活动减少交易成本。总体上,商业限制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是有利的。但是,这增加了国内资源的交易成本,限制了产权制度的创新。[158] 和制度成本一样,构建意识形态的成本也有两种,而且也是第二种对国家发展的影响更大。为了减少界定和履行产权的成本,国家有必要发展一种抑制“搭便车行为”的意识形态。原因在于:很多私人产权的界定是不经济的。有一些则根本无法界定私人产权,例如国防。为了鼓励部分人(尤其是士兵)支付成本为全社会购买这个公共物品,国家必须发展一种抑制“搭便车行为”的意识形态。于是中国古代国家发展了一种极端主义的意识形态。它不但能够“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而且扭曲了人们的世界观: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可以付出一切,包括容忍效率低下的产权制度,也包括抑制个人经济自由、扭曲人性。[159] 这种意识形态严重束缚了经济制度的创新。俄罗斯也存在这三方面的成本。例如,意识形态方面,改革派对文化的批评表明俄罗斯历史上发展了和古代中国类似的意识形态。俄联邦总统顾问、总统信息分析中心主任A.拉季托夫1992年指出:俄国文化是一种“带着面具的”文化;“近几十年来,它装扮成欧洲的文化,但保留了自己未受影响的本质,它的基本准则就是不尊重人和否定一切新生事物。”[160] 2、在国内,国家必须建立机构监督产权的履行、处理产权纠纷。这就产生了维护产权的经济成本。同上,制度成本不仅仅体现在创建制度的经济投入上,而且体现在制度刚性上。前者是实际的支付;后者导致预期的支付。在国内维护产权的制度安排一旦形成,其就会产生制度刚性。随着物质技术要素、其它制度要素的改变,国家维护的产权制度可能变得效率低下,但是上述制度刚性会增加产权制度变迁的成本。事实上,除非制度变迁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寻租机会,官僚集团会努力凝固原有的产权制度。某些国家还会通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把制度刚性增大。例如,中国古代国家依靠军事征服扩张产权边界。一方面为了补偿参加、支持军事征服的利益集团,国家必须废除被征服地区的土地产权,把大量土地分配给这个利益集团。[161] 这鼓励了奴隶主和地主所有制。其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方式往往是按照军事贡献、身份、职位级别在不同层次上向特权阶层平均分配土地。另一方面,为了迅速使得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国家必须通过成本最低的方式向平民平均分配土地。因此,不仅特权阶层,平民也会企图凝固现存制度。在国内,国家同样有必要发展一种抑制“搭便车行为”的意识形态。 这些成本的效用在于界定和维护产权,为统治集团创建获得租金的制度安排。但是当统治集团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把租金最大化时,制度刚性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另一方面,产权分配制度、意识形态还能支持平民的现世主义,鼓励他们把资源压力、文化危机转嫁给子孙后代。[162] 这一切都成为制度变迁的障碍,使社会陷于停滞。社会停滞能够产生制度整体性变迁的压力。其原因在于:一些社会要素需要国家经济持续增长。例如:对邻国的比较军事优势、人口增长[163]等。国家可以通过扩张产权边界、推行局部变革不断化解这种压力。但是,很多国家整体的社会制度可能存在抑制制度变迁的结构性缺陷。在这些国家,上述压力将增长到一个临界点:整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被迫重新进行调整。这时,经济、制度、意识形态领域的危机会全面爆发。临界点之前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往往存在更大的成本障碍,新的制度安排需要保存很多旧的制度要素,对产权的保护更不稳定、明晰。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本身是不彻底的。这符合中国的情况。临界点之后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往往存在更小的成本障碍,新的制度安排完全放弃旧的制度要素,对产权的保护更稳定、明晰。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本身是彻底的。俄罗斯就是前苏联全面的社会危机爆发之后进行改革的。这就解释了中俄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为什么存在上述差别。 (三)国家功能的发展机制 施蒂格勒认为国家是保护和履行产权的工具。这个制度工具的基本效用在于促进经济增长。原因在于:(一)国家把不同地域之间资源通过战争、偷盗流转的方式转变为国际贸易。这减少了来自产权边界(国家疆界)之外的侵害,更多的资源可以从维护产权上转移到社会生产上。畅通的国际贸易渠道也减少了交易成本。(二)国家把国内自然人、经济组织之间资源通过战争、偷盗流转的方式转变为国内贸易。这样国内自然人、经济组织可以把更多的资源从维护产权上转移到社会生产上,畅通的国内贸易渠道也减少了交易成本。(三)国家垄断解决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暴力机制,把分工收益与分工成本之间的冲突转变为制度、技术、意识形态进化的动力。[164] 国家效用的产出规模取决于国家对其保护和履行产权功能的实现程度。这个功能在国家建立之后会渐渐流失。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1、中央政府的产权保护功能被架空。例如罗马帝国通过向边境地区的野蛮人支付黄金,在国内大片地区实现了长期和平。但是国家提供的贸易保护受到了腐蚀,尤其是长距离贸易日益缺乏保护。国际、国内商业活动出现了大规模的衰退。地方经济也变得日益封闭、自给自足。“罗马帝国中越来越多的地区发现,从当地政府那里所得到的保护要比从内外交困的罗马政府那里得到的保护要多。因此,他们相信,自己的命运取决于地方自治”。[165] 它们开始拒绝罗马政府的税负,拒绝其保护。于是,罗马帝国中央政府的产权保护功能被架空了。2、对国民不均衡地终止产权保护。这主要是人口增长、土地兼并的结果。越来越多的人变成无产者,由于不为他们提供产权保护,国家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往往需要推翻现政府,废除现有的土地产权。这解释了很多中国古代国家的灭亡。[166]3、对国民均衡地减少产权保护。[167] 改革前,中国和前苏联通过制度创新避免了以上两种情况的发生。计划经济使得国内产权制度的运行依靠中央政府的计划和命令。公有制、国有制也赋予了中央政府直接调配、管理全国经济资源的权力。地方政府不可能提供独立于中央政府的产权保护。两国在工农业领域普遍推行的国营、集体经济也能够持续不断地消化无产者。[168] 因此,在两国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国家对国民均衡地减少产权保护。这可能是实际的减少,例如中国从解放初的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再到人民公社运动,个人经济权利、收益日益减少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从私有变成了公有。原来的收益权变成了按照工分领取食品份额的制度。人均财产存量、收入也大大减少了。[169] 也就是说虽然产权日益平均,但是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大大减少了。这也可能是预期的减少。在前苏联。北约军事威胁的神化破灭了。人民认识到足以把北约消灭几十次的苏联国防力量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来说已经过分强大了,他们有必要减少购买这个公共物品(国防)的费用。另外,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制度相对于“新经济政策时期”的产权制度,大大削弱了个人经济自由。虽然机械化提高了农业产量,但是这并没有带来个人经济自由、经济收益的预期增长。因此,在国营农场、集体农庄维系的产权制度中,相对于个人对产权、福利增长的预期来说,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也减少了。社会停滞、国家无法继续保护和履行产权的情况往往是同步发展的。 如果国家无法继续保护和履行产权,它一般都会消亡。例如:罗马帝国、[170] 中国古代国家、[171] 前苏联等。这些国家消亡的原因在于:统治集团没有在上述临界点形成之前重塑国家保护和履行产权的职能。中国在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时候则远未达到上述临界点。中国改革之后,个人产权得到了很大的增长,新的产权制度也更需要国家的界定和维护。这大大提升了国家保护和履行产权的职能。但是,制度创新基本结束之后,中国在农村地区确立的产权制度和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有一个共同点:仍然会使国家对农民均衡地减少产权保护。原因在于:由于不断重复进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存量的减少,人均分配的土地产权将持续减少。每一次土地分配份额的减少都相当于减少国家原来对私人土地产权提供的保护。当土地份额产生的纯收益减少到不足以供养产权人的时候,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就已经没有意义了。因此,单就土地产权而言,中国当前的制度安排还会导致国家无法继续保护和履行产权的情况。也就是说虽然中国通过在上述临界点之前发起产权改革避免了社会危机的全面爆发,但是产权改革不彻底,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仍然在继续流失。如果产权通过推动一个巨大的产权保护单位内部的全面社会危机不能够总体上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它就会推动国家在新的临界点到来之前重塑其保护和履行产权的职能。由于俄罗斯对土地产权的初始配置是一次性的,它不存在上述情况。这就解释了中俄土地产权的初始配置为什么存在不同的后续目标。 七、结论 我们研究这个选题的起因是:自从接触产权经济学以来,我们一直希望就土地产权初始配置问题设计一个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后应用这个框架分析其它各种财产制度的历史变迁。理论研究不必然导致促进公共福利的结论。它也不能为了吁求社会功利目标,对事实进行选择。我们设计这个分析框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察理论方法的分析力量。但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人追求最经济的产权保护。因此,任何制度变迁都要服从一系列的道德目标。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我们对家庭农场经济的道德态度是否合理取决于我们对理论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当然也可能取决于产权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本文对中国改革后续目标的设定仅仅来自理论上二取其一的结论。前文讲到,产权是自我规定的。因此,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如果产权通过推动一个巨大的产权保护单位内部的全面社会危机不能够总体上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它就会推动国家在新的临界点到来之前重塑其保护和履行产权的职能。由于物质要素、制度要素、意识形态都在变化,产权内在的发展逻辑将朝向哪一种前途尚不得而知。但是经济人可以按照产权内在的发展逻辑对制度变迁的前途进行选择。经济人的选择也就是社会理性的选择。在法律实践中,仅仅国家能够扮演社会理性的角色,代表民众进行选择。由于仅仅后一种选择能够重塑国家的权威,它很自然就成了本文吁求的国家改革后序目标。事实上,当代人都不愿意承受全面社会变革的代价从而为后代人购买公共物品(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所以国家的这个选择也往往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 How to Reform China’s Property System on Agricultural Land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System to Distribute Original Property Rights on Agricultural Lands in China Abstract: In rural area of China, there are millions of collec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owners of most agricultural lands. In the past 23 years, these owners have distributed the right to use lands for more than 7 times averagely. To distribute the right to use lands once and for ever, China should nationalize all lands in rural area and annihilate all the said organizations completely. [88] 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前揭注76,页21。 [89] 其权力往往由村级组织代为行使。 [90] 为了加强集权统治,中国的官民比例一直在持续上升。现在,中国的官民比例为历史之最。例如:西汉时期,官民比例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911。中国现在是1:30。(这是经济学家董辅艿在1997年第21期《改革内参》上发表的《改革的障碍就是政府》一文中的资料、观点。参照刘智峰,《第七次革命: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备忘录》,页18,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1995年,中国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就业的人数为1,042万人,在事业单位中就业的人数为2,534万人,合计3,576万人,占全国职工人数的24%;企业中,党委、工会、共青团等思想政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占10%以上,约为1,136万人。这些吃“皇粮”的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2%。在农村地区,全国有4.8万个乡镇,80万个村,如果一个乡镇按照60个吃皇粮的计算,一个村按照5个吃皇粮的计算,那么中国农村地区有690万人吃皇粮。这些吃皇粮的官员每年吃掉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这是周天勇在《“皇粮”吃掉国民生产总值的20%》一文中提出的资料、观点。参照刘智峰,《第七次革命: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备忘录》,页23-25,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 [91] 以上两个资料为邓大才提供。参照邓大才,前揭注37,页36。 [92] 邓大才发文认为:废除乡镇政府是大势所趋。参照邓大才,前揭注37,页36。 [93] 土地私有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效率理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等。参照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页126,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9年)。 [94] 参照关雪凌,《艰难的历程——俄罗斯经济转轨八年》,页15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95] 参照张树华,《私有化:是祸?是福?——俄罗斯经济改革透视》,页35,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96] 这套政治理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才能坚持国家的共产主义方向。事实上,用十几亿人的自由、前途为赌注去证实这个判断是极其荒谬的。用只有未来经验才能证明的理念规范人们的行为,这非常类似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政治哲学。不过这里的神更加残酷,因为这套政治理想的内容非常具体,对人们行为选择集合的约束更全面、更深入。但是这一切与共产主义这个奋斗目标无关。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确立这个彼岸世界的信念对仅仅信仰现世主义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大众文化心理的结构性变迁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中国原来的问题不在于选择了共产主义,而在于旧的官方政治哲学不但确立了实现这个奋斗目标的一整套具体的政治理想,而且把是否符合这套政治理想作为党和政府行为,甚至私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97] 西方政治民主的核心就是程序至上。国家可以通过透明的程序产生、推行政府决策。中国主要通过上级指示、宣传、教育、人事组织压力、行政措施推行政府决策。因此,西方社会主要根据决策产生程序的合法性而决定是否尊重它。中国社会对有效率的政府决策的尊重程度取决于民众对决策者权威的信服程度。中国老百姓根本不接受程序至上的政治哲学。这是中国不可能引进西方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因。 [98] 尽管总统获得了临时特权,但是这一时期的总统令必须获得最高苏维埃或者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批准。参照Karen Brooks等,前揭注81,页16。 [99] 公开接受土地私有化主张,这相当于共产党否认其统治中国的合法性。目前而言,中国社会对政治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会遭到数千万党员的反对。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产党党员总数已达6451万名。其中农村地区有3166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9.1%。这些农村党员控制着乡镇政权机关、绝大部分村民自治委员会、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控制着绝大部分乡(镇)办、村办企业。对现行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将损害这些党员的利益。以上资料,参照中国权威新闻机构——新华社,http://202.84.17.73:7777/Detail.wct?RecID=61&SelectID=1&ChannelID=4255&Page=4, 2002/04/09. [100] 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53。 [101] 参照迟福林,前揭注8,页109。 [102]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是:第一、首先产生第一行动集团(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往往是最大的受益者);第二、提出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实现制度变迁。(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前言)在推动土地承包制度产生、发展方面,中国农民就是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在土地私有化方面,仅仅农民可能是受益群体,第一行动集团自然非他们莫属。 [103] 如果国家授权一些代理人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原则无偿废除现有土地产权、并无偿地重新分配土地产权,那么土地制度和现在没有本质差别。 [104] 一项调查显示: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8县800个农户竟然有48.3%认为是国家所有。认为是集体所有的则是46.5%。因此国有化符合大多数农户的意识形态预期。参照迟福林,前揭注8,页109。 [105] 郑风田还进一步指出: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均田制”。这种“均田制”就是中国当前从历史上沿袭的土地分配制度。参照郑风田,前揭注93,页122。 [106] 例如某省提出在200个农村乡镇进行“小城镇试点”,每个镇先圈地300亩用来作试点。这样,农民耕种的6万亩土地就被“没收”了。参照李希光、聂晓阳,《饥饿会重新叩响中国的大门吗》,页133,北京,改革出版社(1996年)。 [107] 中国土地产权关系不稳定、明晰,这导致了耕地的大量流失。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耕地被占用2亿亩。即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土地产权关系仍然不够明晰、稳定,耕地流失速度仍然很快。例如,仅1985年,全国耕地就被占用1500万亩。1992年“开发区热”中,全国耕地又减少了2000多万亩。(参照张凤荣,《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页21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在很多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官员擅自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已经非常令人震惊。例如安徽省灵璧县西乡山南村党支部书记程仲友不顾农民强烈反对,近年来把近百亩农民耕种的土地陆续出售,“用于建设工厂、私人别墅。耕地基本卖完后,小学操场也被出售给私人修建房屋。”参照邓大才,前揭注37,页36。 [108] 例如南方某省1992年至1994年减少耕地123万亩,但是上报的统计数仅仅为58.2万亩。参照李希光、聂晓阳,前揭注106。 [109] 改革之初,分地运动并不是初始配置: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并不能进入市场。 [110] 参照李希光、聂晓阳,前揭注106,页132。 [111] 参照《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号), http://www.ngl.org.cn/zgfd/lheilongjiang.htm, 2002/09/01. [112] 已经退出集体农场的私有土地。 [113] See Resolu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No.86: On the Procedure for Reorganization of Collective and State Farms, Enacted on December 29,1991. [114] See Article 257(1)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115] See Presidential Decre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No.2287: On Bringing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to 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 Enacted on December 24,1993. [116] 农户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长期使用权。这和中国城市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项目是相同的。 [117] 参照黄祖辉、许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页14,北京,中国农村经济出版社(2002年)。 [118] 参照牛若峰,前揭注87。 [119] 2000年,中国户均经营的土地面积仅为0.42公顷。参照迟福林,前揭注8。 [120] 参照温文静、温伟霆,《农地规模经营与产权制度建设》,《中国土地》2002年第6期,页43,北京,中国土地出版社(2002年)。 [121] See Section 500.24.3 of Minnesota Statutes Annotated (West 1996). [122] See Supra Note 10,Section 4, Russian Federation Decree No.337. [123] 参照Karen Brooks等,前揭注81,页24。 [124] 查振祥认为:农村地区,人们获得的企业股权是“天赋”股权。仅仅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无偿获得股份,该股份往往不能交易、继承。即使能够买卖,其也只能出卖给本村人。参照查振祥,《评“天赋”股权》,查振祥、王立诚,《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页173,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 [125] Collective Farms、State Farms传统上译为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俄罗斯农场重组后产生的新Collective Farms、Peasant Farms则应当译为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参照李仁峰,《苏联东欧各国业合作组织章程条例汇编》,页52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4年)。 [126] 这是在Nizhny Novgorod项目中工作的农业专家Vasily Uzun的观点。See Elisabeth Rubinfien, Russia Moves to Dismantle Collective Farming System Province’s Pilot Program Could Be a Step Toward Private Ownership,Wall Street Journal, New York, October 27,1993, at 12. [127] 参照Roy Prosterman等,前揭注4,页123。 [128] See John van Zyl, Bill R.Miller,&Andrew Parker, Agrarian Structure in Poland:The Myth of Large-Farm Superiorit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April 1996, at 1596. 以下是法国、加拿大、俄罗斯、中国农场规模(物质要素)、产权(制度要素)、效率的比较: 农场类型 家庭农场 国家、集体农场 国家 加拿大 法国 中国 俄罗斯 俄罗斯 平均规模(公顷) 33.3 35.5 0.42 50 5000 产权结构 私有权 私有权 平均期限约为 7年的使用权 私有权 国有、集体所有、 集体经营私有股份 效率 高 高 较高 较高 太低             [129] 美国农场平均面积为190公顷,不足俄罗斯集体农场平均规模的1/25。以加州为例,1997年农场数量为74,126个;总面积为27,698,779英亩;平均面积为374英亩。1997年农场数量分布为1—99英亩:52,428个;100—499英亩:13,042个;500英亩及以上:8,656个。参照美国农业部发布的美国土地信息公报,http://www.farmlandinfo.org/fic/states/california.html,2002/01/06. [130] 俄罗斯家庭农场中的土地权利(1993-1994): 私人所有权(主要体现为毫无实际意义的私有股份) 终生占有权 使用权 承租权 49%(1999年后,该数字已经扩张到90%以上) 27% 7% 17%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调查报告(Brooks and lerman,1995;Lerman et al.,1995)。Edited by Johan F.M.Swinnen Allan buckwell Erik Mathijs, Agricultural Privatization, Land Reform and Farm Restructuring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Ashgate,1997, at 320. [131] 1996年中国人均耕地仅有0.106公顷,仅相当于加拿大的1/17,美国的1/8。(参照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展望》,《中国土地科学》第15卷2001年第1期,页5,北京,中国土地科学出版社(2001年))中国部分省份人均耕地已经少于联各国规定的0.795亩的警戒线。这些省份有广东、福建、浙江、湖南等。(参照吴传钧,《中国土地利用》,页144,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中国户均耕地数量也在持续减少。例如:1984年全国户均耕地0.62公顷。1986年为0.61公顷。2000年降为0.42公顷。参照迟福林,前揭注8,页213。 [132] 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66。 [133] MC(Management Costs ) 为企业组织成本,TC(Transaction Costs)为市场交易成本。(参照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页45,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关于企业规模的经济分析,参照(美)罗纳德•H•科斯着,陈坤铭、李华夏(译),《厂商、市场与法律》,页53,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 [134] 参照李晓澜,《新制度经济学解读》,《经济学消息报》总第382期第四版。成都,经济学消息报社(2000年)。 [135] 1998年春天,大农场的债务达到了联邦年度农业财政拨款的11倍,总额为220亿美元(按照1997年的卢布/美元汇率计算)。事实上全国大约仅有10%的大型农场是盈利的。大量的农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但是几乎没有大农场由于破产而被政府关闭。参照前揭注86注释中的内容。 [136] 施蒂格勒认为,应该把自由定义为真正的财富。一个人的自然财富越多,他可能做出的选择也就越多。他说“自由就是产权”。参照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页357-359,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137] 参照(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着,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页126,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38] 参照德姆塞茨,前揭注136,页361。 [139] 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 [140] 这种争夺的目标是对统治者租金的控制权。 [141] 让亿万中国农民痛恨的黄世仁、刘文彩等地主典型其实演绎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对人性的侵害。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则描述了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造成的人性苦难。 [142] 家庭农场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之外的其它收益,或者独自占有这些其它收益的成本较低。例如,在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中,所有者往往可以设置树篱、标牌、丝网等产权屏障,独自享受农场中和谐的环境,欣赏试验性作物的奇异形态、土地抛荒时草木的葱郁与私人水塘的狭小沟沿上他亲手栽培的几株奇花。这样,“私人收益‘渗漏’越少,所有权效率越高;反之,私人收益率越是小于社会收益率,所有权效率越低。”参照蒋伏心、周春平,前揭注49。 [143] 其它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还有私立学校、医院等。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不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家庭农场为什么会创造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呢?答案就是上文提出的:家庭农场往往长时间停留在有效率的经营规模附近。 [144] 这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优化也是一种产出。家庭农场的所有者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把这些产出据为己有。相反,在其它农业企业模式中,上述产出中的“一部分收益被别人或社会无偿占有了,个人通常会减少产出”。参照蒋伏心、周春平,前揭注49,页95。 [145] “按照古日耳曼法中所规定之制度,家庭占有和经管的份地只能由长子继承,……公元十世纪以后,法兰克王国北部地区盛行长子继承制,遗产中的土地特别是各级封建主的领地由长子一人继承,其它子女则只能继承动产。……中世纪的英国,在调整继承关系方面适用普通法、衡平法以及某些成文法。……十二世纪以后,逐渐确立了土地的长子继承制。参照刘素萍,《继承法》,页5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146] “从1066年(诺曼底征服)到1925年,在英国大部分地区称之为长子继承制的一般原则,是由长子继承死者所有的土地”。“在中世纪的英国,土地继承的规则对于富人是长子继承制而穷人是幼子继承制”。参照(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前揭注137,页221、页288注18。 [147] 1541年至1871年,英国夫妇的平均生育率年年都不超过3.2个,有些年份,仅为1.8个。由于人口死亡率较高(例如:1730年达到了33.4%),英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非常低,“人口再生产维持在世代更替的水平,1730年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参照彭松建,《西方人口经济学概论》,页3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生育率一般超过5,远远高于英国。“在人民生活最为贫苦的1960年-1970年间,中国生育率仍然在5-7.5之间。”参照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页68,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 [148] 北宋大观四年(1110年),全国有4673万人。由于战争,元初人口减少到1000多万人。社会稳定下来后,继承制度成了人口增长的助推剂。元朝至元27年(1291年),人口则迅速增加到4000万以上。清朝发生了类似的情况。例如:清朝顺治12年(1655年),全国仅有1403万人。但是到1741年,全国人口增加到14341万人;1762年,增加到20047万人;1840年,增加到41291万人。“中国在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上半叶,创造了世界20世纪前60年的人口增长速度,比世界人口‘提前起飞’一个半世纪。”共产主义公社维系的产权制度(包括分配制度、继承制度)制造了中国历史上最快速的人口增长。“1949至1970年,中国人口增长率超出‘干隆盛世’时期一倍。”本注中的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继承制度。参照孟繁华,前揭注52,页19-25。 [149] 生育活动的经济分析,参照彭松建,《西方人口经济学概论》,页264:“边际孩子的效用”;页267:“孩子的成本与效用”;页272:“生育的经济决策”;页334:“孩子质量的成本及其影子价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150] 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的耕地存量不断减少,但是人口在增加。重新分配土地时,人均土地份额会减少。中国户均耕地的减少情况,参照迟福林,前揭注11。 [151] 中国农村的宅基地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仅仅有使用权。 [152] 参照《人民日报》1981年6月16日发表的文章,《计划生育结合承包制》。对超生家庭在分配土地产权、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子女入学、行政罚款等方面的政策,参照李华、杨泉,《最新计划生育实用百科》,页132,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 [153] 它也是地方官员侵犯私人生活、获取政治租金的工具。一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官员并不知晓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他们往往对上述政策持赞同意见。例如:一些国外官员称赞中国是“全世界生育率下降最快的国家”。参照杨子慧,前揭注147,页66。 [154] 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232。 [155] 诺思认为:“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我们称之为保护——与公正作交换。由于提供这些服务存在着规模经济,因而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它的社会总收入要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拥有的产权的收入。”这里的“社会个体”可能是一些小国家。由一个更大的国家消灭这些小国,国家的规模经济也会增大。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23。 [156] 公元前第9和第8世纪时,匈奴被中国人称为严狁。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古代国家已经开始和匈奴展开无休止的战争。春秋、战国、秦朝时期,中国北方的长城就是主要为防范匈奴人而建。由于汉朝对匈奴人的猛烈攻击,匈奴人的大部分被迫西迁。公元4世纪,匈奴人三次大规模进攻欧洲的哥特人、罗马人等,在多瑙河中游地区建立了统治中心。公元468年,匈奴人进攻东罗马帝国失败,匈奴民族在欧洲的历史记录就此终止了。此前,460年前,匈奴的余部在前赵、北凉、大夏全部灭亡。匈奴作为一个民族在亚洲历史上的记录也消灭了。但是,现在匈牙利的统治地区居住着大量匈奴人的后裔。在中国,匈奴族已经完全消失了。参照林斡,《匈奴通史》,页260,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157] 参照王小甫,《战争与军事系列:唐朝对突厥的战争》,页128,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年)。(苏)巴托尔德着,罗致平译,《中亚突厥史十二讲》页269,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84年)。 [158] 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该组织主要指产权受到保护的商业组织。商业组织的发展有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例如,1463年菲力普大帝创立了代议制机构(国会)。它可以制定法律,并有权对统治者决定开征税种进行投票表决。这对保护商业非常有利。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173。 [159] 中国古代一些“忠臣”制造了残害人性的暴行。例如:安史之乱中,“尹子奇久围睢阳,城中食尽,议弃城东走,张巡、许远谋,以为:‘睢阳,江、淮之保障,若弃之去,贼必乘胜长驱……不如坚守以待之。’茶纸既尽,遂食马;马尽,罗雀掘鼠;雀鼠又尽,巡出爱妾,杀以食士,远亦杀其奴;然后括城中妇人食之,继以男子老弱。人知必死,莫有叛者,所余才四百人。”参照叶桂刚、王贵元,《资治通鉴精华:白话本》,页682,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2年)。 [160] 参照B.梁赞诺夫、李新,前揭注6,页234。转载自:A.拉季托夫,《文明、文化、技术、市场》,《哲学问题》1992年第5期,页7-8。 [161] 参照前揭注34中,蒙古、满洲等民族在侵略战争中掠夺中国土地的情况。 [162] 例如:A.拉季托夫认为俄罗斯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消除俄罗斯的文化和传统,而且要不惜一切代价。”参照前揭注160中A.拉季托夫的文章。 [163] 人口压力是内外冲突、政治动乱和国家衰落的主要因素。过去的8000年中,人类为抵制人口压力所做的努力是:降低人口增长率、开拓殖民地和创造更有效率的制度与技术。人口压力被描述为定居农业取代狩猎采集部落的原动力。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72、124、129。 [164] 例如:国家维护先占权可以在鱼塘上确立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后来者被迫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参照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页104,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国家维护的这个制度还能够鼓励私人在新发现、新生产的资源上确立产权。这样,建立分散的、独立的、排他的财产权,就会“产生有效益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参照张乃根,前揭注133,页58。 [165] 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139。 [166] 中国历代封建国家的灭亡主要起因于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导致无地贫民的增加。由于国家不对这些贫民提供产权保护,国家对他们毫无意义。他们往往在改朝换代之后废除现有的产权关系,并无偿获得土地产权,从而重新获得国家的产权保护。例如:唐朝时,国家禁止转让世业口分田,但是贵族、官僚、富商通过巧取豪夺的方式“购买”世业口分田之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后来,贫苦百姓的暴力革命使唐朝走向衰落和灭亡。(参照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页228-235,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我国不断的农民起义打断了像西欧那样的封建化进程,断送了封建化所有取得的成就。”其最终结果是:国家政权在农民起义推动下不断被更新,但是国家仍然停滞不前。参照《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编辑委员会,《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四辑)》,页272,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 [167]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了中俄两国的情况。事实上,在西方,随着国家间贸易、文化往来的扩大,国家之间的军事威胁会大大减少。单个国家对其国民提供的产权保护也会均衡地减少。例如,欧盟一体化的方向就包括建立一支统一的军队。这样成员国对其国民的产权保护就减少了。 [168] 例如中国的“上山下乡”就是国家推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消化城市无产者的运动。1968年至1975年,全国有1200万城市青年“上山下乡”。文化大革命后,上山下乡的城市青年主要是中学毕业生去农村务农。文化大革命前,年满16周岁,没能继续上学而且找不到工作的小学毕业生也要去农村务农。参照(美)托马斯•伯恩斯坦着,李枫译,《上山下乡》,页21-24,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 [169] 以广东为例:1932年,广东最穷的往往是长工。他们除了全年的吃饭、额外津贴,还能领到2-200担谷物。广东番禺的长工全年工资相当于购买一亩中等质量的稻田的50%-95%的田价。(参照陈翰笙着,冯峰译,《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页108,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人民公社时代,农民生活水平大大降低了。参照王瑞璞,前揭注58。 [170] 诺思认为:“不再提供产权保护和执行产权时,罗马帝国生存的理由也就完全消失了。”参照(美)道格拉斯•C•诺思,前揭注61,页139。 [171] 参照前揭注166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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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7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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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5 17:44:00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

怎么没有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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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8 08:43:00
好文章,但是需要回去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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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2 13:19:00

又一批蒙古大夫,一接触产权经济学,就想对中国十亿农民开刀。

一个外科大夫要想开始主刀,还要经过多年的实习和各种基本功熟练。难道要医治一个国家的经济病症,真的就比医治一个人的病容易很多吗?

凭什么说在我党的领导下,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新的初始配置中,各个家庭目前实际经营的土地位置、面积都不需变动。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现行的30或50年不变,到期如何延长、调整,完全由中央政府单独决定,并由其单独实施。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会很低,但是收益很大”,就不存在政治风险,也容易被农民的意识形态所接受?

产权明淅的核心是产权的可交换,要不然无论是集体或国有产权本身都是明淅的。暂且不说分配的公平与否和分配过程中的矛盾冲突问题,如果真的把土地产权成功地分到农民个人,然后实现了明淅产权,允许土地产权上市交易。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不知这批蒙古大夫们想过没有?

农业生产素有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中国的农业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在不同的地区发生。一旦出现了严重的旱灾,农民为了生计,只好卖儿卖女卖土地。其结果是很快要出现土地的集中。大量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必然要加重城市的经济负担,或者形成又一个强大的丐帮,甚至犯罪团伙。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我还是那句话,经济学家开药方,要多研究吃了你的药有什么副作用和后遗症,不要仅告诉我你们家秘方的神奇之处。难怪美国人一直把中医药视为违法!都是那帮蒙古大夫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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