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洪谈《物权法》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问:《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之最,审议次数最多(8次)前后时间长达14年。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将草案公开由全民进行讨论,受到的关注也几乎为新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其间的讨论甚至涉及到改革的方向问题。最终这部法律获得高票通过,如何看待这个过程和结果,以及对今后的影响?
盛洪:我觉得这是一个正常的立法过程,因为实际上法律本身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大家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款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和意见是十分自然的。相对于过去很多法律法规在出台之前严格保密,当取得人大会议一致通过后才开始普法的过程,《物权法》出台的过程才是一个正常的立法过程。例如在美国,一项法律或者一个司法解释出台前一般会在报纸展开激烈的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这种程序下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吸收了各个利益集团的意见,而容易为大众所接受。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非常深刻的社会变革。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转变为承认各种形式所有权的经济制度结构,这种深刻的变化毫无疑问地会引起很多争议。如果在人大一次就通过了,倒是不可思议的。《物权法》讨论八次,也是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我希望今后的法律都能参照这一过程创立。
问: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波折,出现了北大巩献田事件等等。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能否把法律的最终出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博弈呢?
盛洪: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来自各方不同的意见,这些意见出现的本身就有其价值。它们不仅仅使得立法者思考如何把法律法规制定得更加完善,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使得整个立法过程被社会舆论所关注,我觉得这应该说是一件好事。
问:《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平等对待原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上也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您认为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理解平等保护原则?
盛洪:产权的平等保护应该是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只要产权的创立是合法的,同时意味着此产权具有经济合理性,就应该得到保护。我认为这种保护是一个政府或国家的承诺,它给人以信心:个人拥有的产权不受侵犯,这种信心就带来“恒心”。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恒产并不是说财产的物理形态总是存在,而是说财产归属权受到政府的保护,免于受侵犯。政府的法律是一个非常庄严的承诺,它给人带来长久的信念,激励人们从长远考虑怎么样使用和增加自己的财产,就会更好地配置资源。如果一个人拥有一块土地,如果这块土地的产权是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这个人会非常倾向于建一个他力所能及的最好的房子,因为他不担心这个土地连同房子一起被剥夺掉。所以我觉得保护产权对经济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问:保护产权的焦点之一是私人财产的保护。您怎么看待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国家、集体财产保护孰重孰轻的问题?另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是不是又会导致一种对富人的倾向性的保护,对穷人的利益反而没有保护呢?
盛洪: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公有产权的保护孰重孰轻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认为从基础来看,保护私有产权更重要。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的繁荣和幸福都是建立在个人对幸福感觉的基础上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哲学含义是,社会要以个人的自治为主。所谓个人的自治就是每一个人都拥有自由权利。每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利益,别人或社会就不应该干涉他。每个个人都发展了,都幸福了,社会就会繁荣。而个人产权就是个人自治和个人幸福的基础。所以一个社会的产权基础也恰恰就是私有产权。公有产权是在私有产权基础之上形成的。由于很多不可在个人之间分割的所谓公共物品的存在,才产生了公有产权的概念。保护公有产权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不可分割性导致的所有者缺乏动力去对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所以它很容易被某些个人侵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要更强调对公有产权的保护。个人的钱包自己会看着,但是国家的钱包就很难说了。所以总体来说,保护公有产权更重要,但我们不能忘记社会的产权的基础还是私有产权。
《物权法》对富人和穷人的保护是同等的。我们不应该仅仅关注每一个人当下的经济状况,而要看在这个规则下,所有的人是否都有机会成为富人。对穷人的打狗棍的保护事实上是给穷人一个信念,就是如果他将来有一套豪宅也一样可以得到保护。如果一个产权制度保护了穷人而没有保护富人,那么这个制度就不公平。如果我们对富人的豪宅进行侵夺,穷人就失去了成为一个富人并拥有豪宅的激励。一个制度的公平与否要看这个制度是否保障了所有的人有同等的机会。实际上从长远来看,社会上的贫富是会更替的。只要社会规则是公平的,大家相信只要努力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富,穷人就会变成富人。富人家里也可能出纨绔子弟,也会变穷。所以,我觉得《物权法》是一个公平的制度。只不过在当下看来,保护富人的豪宅和保护穷人的“打狗棒”好像不公平,但是如果我们要放长眼光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公平的规则。
问: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对于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会不会削弱本已存在不少问题的公有财产保护,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呢?公有财产保护能依靠物权法实现吗?
盛洪:我觉得国有资产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因为它不容易被保护,所以在这方面确实要比对保护私有财产更下力气。公有财产是大家的,交由某些人去代为管理。很多时候代理人的利益跟所有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代理人很有可能在代管公有财产的时候采取各种行动来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以中饱私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保护公有财产的力度要大,而且相关的规定要细密。
社会上一直很关注的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出现在国有资产的交易中。国有资产的代理人经常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等手段,出卖所有者的利益。所以,我过去一直主张国有资产的交易是要有特殊程序的。私有财产之所以可以私下交易是因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和交易者就是一个人,不会出现所谓代理者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在国有资产的交易中,私下交易就可能是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的建议就是建立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程序,如公开竞价,信息透明化等等。最好能够有附加条款专门规定这一程序。
另一方面,一些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偿占有国有资产的收益,也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值得人们关注。这些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土地、房屋和设施。如中国历史博物馆,我们已经看不到免费的通史展览,但管理者把博物馆里的一些馆藏拿出来搞了另外的展览,收取高价的门票,这部分收入大概就没有进入国库。另外,国有的农场、林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些地方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人员可以缴纳非常低廉的承包金或者是承包管理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国有林场和农场的最重要的收益——地租就落入了私人的腰包。在城市里,也有吃国有房屋的房租的现象。这种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偿占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本身就是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形式。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建立更为严格的财务制度、更为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经常的审计制度,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止这样的情况。
问:《物权法》中有关土地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比如农地直接入市、宅基地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费用问题,以及征收征用中的补偿问题等,从几次审议的草稿来看,这几方面的规定经过了多次变动,如何理解这个过程?最后物权法的规定和现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比好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这些“留有余地”的问题会不会影响物权法实施的效果?今后如何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
盛洪:我觉得《物权法》不太可能突破现有的有关土地的法律,因为《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这些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框架,虽然这个框架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
首先关于城市土地归国有的问题事实上应该是一个历史问题,在82年宪法制定以前,城市土地不全归国有。第二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依据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在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下它是一个不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如果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就有全部的权利,包括占有、收益、处分等各种权利。《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土地永久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的话,承包期限的长短就不应该由这些法律来规定了。这些法律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和宪法有着不一致之处。既然宪法已经规定了农村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怎么还能规定承包权是30年还是70年呢?所以我觉得在这个地方现有法律框架是有巨大问题的,它削弱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真正的产权概念。另外就是对土地用途的一些规定,也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觉得最重要一点还是土地的交易问题。在我看来,《物权法》的目标应该是两个,第一个是保护产权,第二个目标是促进物权的交易。如果只规定产权而限制它的交易,产权的功能就被削弱了一大半。产权的交易是建立在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而交易的目的是使得我们以物权为法律形式的资产或资源得到重新配置,通过交易物质资源在人和人之间、在用途和用途之间进行动态的转换,使得社会随时优化资源的配置状态。对物权交易的限制事实上就是对有效配置资源的限制,《物权法》在这方面是有比较大的缺陷的。但是,我认为《物权法》在边际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它规定了各种形态的物权的转让方式,虽然也包括对某些转让的一些限制。在《物权法》中,“转让”一词出现了61次,“抵押”一词出现了157次。转让和抵押都是交易的具体形式。在农村土地的交易方面,《物权法》中也有所进展。如放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允许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等,都增加了土地产权的可交易性。因为所谓土地产权,可以是永久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只要我们仔细读这部法律,我们还是能够找到更多的土地交易的合法方式。
问:《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经济与法的关系考虑,您认为《物权法》的意义何在?
盛洪:首先我认为这部法律非常明确地对各种物权形式的产权的设立、保护和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产权保护,有利于对资源进行更长期的配置,提高了这些资源和资产使用的效率。其次,产权的明确降低了交易费用,为交易带来了更大的便利。边界模糊的产权会增加交易的难度,而边界清楚并且受到强有力保护的产权的交易费用就会更低。从以上两点来看,《物权法》对我们的经济发展有着较强的促进作用。
总体来说,《物权法》带来的影响是相当积极的,它虽然没有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但还是有重大的历史性的意义的。我认为对于尚存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不用过于着急,因为在现有的《物权法》框架下,我们能做的事情已经比以前多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