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建质安[2005] 1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 六条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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