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
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换的人民币回公司。
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调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王小姐的请求能被支持吗?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