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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吉迪恩的号角”并非总是嘹亮
有幸拜读了连清川先生的《为了公平的审判》一文,作者的论点是很可敬的,公平的审判对于法制社会来说的确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毋需置疑。
但是作者的问题出在调查上面。在下前不久在美国上法学院时,恰巧在华盛顿某负责协调“律师帮助权”的ZF部门对于“律师帮助权”的现境作过一些研究,因此对此有一定了解。
吉迪恩的确是美国司法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式案件。但作者没有调查到的是,时至今日,吉迪恩的判决依然被美国各个州从形式上遵从,从实质上忽视,甚至阳奉阴违。系统运行资金极度缺乏、运行过程中各种腐败、负责律师自身素质极度欠缺、工作条件极其恶劣,以及负责律师被ZF潜威胁的例子比比皆是。

1,这类案子,ZF给负责律师的钱是非常少的,而且每个案子有报酬上限。直接的结果是:律师必须拿很多这样的案子才能赚到糊口钱,同时每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时间来准备。有些律师本身就不想准备。
2,提供“律师帮助权”的机构的财务来源并不独立。他们的资金来源是州ZF和市ZF,而这些ZF机构则经常借此来要挟这些机构,让他们对检察官的案子不要过于反抗。
3,选择负责律师的程序同样不公正。有的法官通过控制这个程序来控制负责律师的行为。如果负责律师在庭上激烈争辩的话,接下来就会发现自己再也不会被选上了。更可怕的是,有的法官通过控制这个程序来为自己争取政治利益。(比如,把案子交给某位习惯性逼自己客户认罪,并在法庭上公然酣睡的律师;该律师根本不用准备,只要到时出庭就是,还能得到大笔金钱;该律师在州内竞选法官时给该法官政治献金。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被记录的事实。)
4,哪怕一切顺利,有了好的负责律师,嫌犯也往往因为没有资金去请专家和翻译(很多嫌犯不会说英语)而束手无策。
5,整个程序严重缺乏对负责律师的监督和管辖,更不用说对负责律师专业技能的培养。
读者:dflatmi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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