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证监发字[1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单位参阅。建议各地证券主管部门根据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予以必要的指
导,提高股东大会的规范水平,保障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极少
数人利用股东大会寻衅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附件: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1994年3月28日 沪证办[1994]024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最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
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与有
关部门共同研究,特就上市公司召开大会的议事规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
公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各项
工作。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可以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
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
会政党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大会秘书处
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
发言顺序亦持股数多的在先。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
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六、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有效证明。
七、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八、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回答问题的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五分钟。
九、列入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决前,应当经过审
议讨论。股东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
重新商议后提出的修正案。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十、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和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者其他方式,
由董事会决定。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十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关采
取治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会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
分局提出申请。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
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
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