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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继两天前发布通知,要求“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之后,最高法院2月21日再度发布有关金融问题的司法指导意见。

  这份全名为《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一如过往类似文件,涵盖庞杂,以“防风险、护安全、保发展、促创新”为主旨,提出了十五项措施。不过最引人关注的则是有关民间金融的部分。

  《指导意见》在强调打击金融犯罪、制裁金融违法的同时提出,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要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2011年,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多年来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的尴尬法律地位再次凸显(相关报道:社科院报告呼吁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

  而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之后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的讨论亦对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提出反思(参见财新网相关报道及专题:吴英案二审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财新《新世纪》周刊撰文指出,中国政府对于民间融资存在强烈的焦虑与排斥心态,一方面是担心民间融资的扩张会对国家的金融垄断地位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则是顾虑民间融资的扩张会因诈骗与违约而引发群体事件,威胁社会稳定。

  王涌建议,应适当开放民间融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有出路,让民营企业有生路;在民间融资的监管上,政府职能定位要准确合理清晰,不可单纯禁止,应借鉴美国建立民间融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也在一份有关民间借贷的报告中提出,应当改变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确立的一刀切的压制性政策,调整行政取缔和刑事惩罚相结合的双重管制模式。

  该报告建议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合理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等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修改《贷款通则》,废止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

  此次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依旧是秉持“服务大局”的“能动司法”路径,其背景是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或可解读为相关政策调整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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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2 17:27:15
我只是来凑热闹增加人气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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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 10:50:56
关注民间金融,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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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1 23:20:28
民间金融如何导致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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