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课程3-日常安全检查
一.查证照等情况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情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查证照等情况
2、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省政府办发32号文规定,煤矿企业每月向县乡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煤矿井下组织生产情况及人员作业地点情况。 一是整合技改建设进度计划和完成情况。 二是整合技改工程转让和劳务承包情况。 三是采掘工程和巷修布局情况。 四是超层越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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