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破产导致银行破产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因为银行贷款是有Collectual的。
房地产商破产,那么原始抵押全部没收抵债,手上的房子拿出来拍卖还债。银行可能会有些损失,但不至于破产。银行的信贷风险体制要比房地产商的完备,同样的道理,房地产商有暴利,银行没有。注明:不参与无理的争论,此处的暴利和风险量化有关,虽然银行的利润其实也不薄。
那种房地产商破产,银行破产,经济崩溃的假设是不存在的。那是房地产商骗人的说法,硬要把自己和整个经济绑定,以至于影响民众的判断,以为房价下跌是一种法定的规律,大错特错。
政府干预使房价下跌的办法也是不可取的,市场就要按市场的原则来处理,解决供应量是最重要的手段。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两种: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任何限制合资建房的法律;但是没有真正法律效应的各地政府的行政解释却有限制资质的说法,是这种行政解释妨碍了合资建房的进程。
应该说,各级政府也没有权利剥夺民众建房的权利,政府只有协助管理,防止混乱,损失的责任,换句话说,不限制资质的话,反而更要协助合资建房者在技术,资金上的管理,避免未来的混乱局面。
然而,中国的各级政府未必知道和了解他们的责任,相反地以为这是他们的权利,反腐败就是要从这些人的指导思想开刀。
试想一下,如果合作建房都比买房子合算的话,房地产商就是敲诈!本来房地产商利用本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承担销售风险,获得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从原始生产要素市场到成品市场的中期合理的利润。
一旦,这个利润大于了合理的区间,就可以有竞争者提供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市场存在的理由。合资建房一旦出现,民众自己对那些困难的成本都有了自己承担的认识,那么还要房地产商做什么呢?
合资建房能成功的话,真正的市场就会形成,房价就会回落,回归理性。任何大于实际价值的服务,就会有竞争者用合理的价格来提供。这就是市场经济真正伟大的地方,真正的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有效率的生产结果,让最有成本优势的竞争者来利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