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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东莞法院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积极赔偿被轻判 超30宗案件照此办理

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前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记者作答。

赔了5万元获轻判死缓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减少犯罪危害性可减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羊城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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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 13:08:00
本人认为,加强国家赔偿才是正路,这样的规定,迟早变成无法执行的,谁也说不清的摆设,甚至变成有钱人逃脱制裁的工具,和穷人的伤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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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 14:45:00
我国的刑法已经不重了(除了有死刑),现在居然还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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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 17:45:00

这样的法律还是公正的么?真要在全国推广,前就真的变成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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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6 02:12:00
他奶奶的,都变得这么公开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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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6 20:12:00
说实话,我不主张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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