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方舟评论】针对国企,人大要来场“触及灵魂”的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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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果要质询国企存在的合理性,需要从党所遵循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思想的源头里,找到马克思何以反对私有制的原因以及以私有制建立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建立在由自然法权所承认的合法性上,马克思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马克思认为由于自然法承认“先占”原则,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弱肉强食,造成人类的不幸。按理说马克思这种悲天怜人的思想是基于人道立场的,没有错。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代社会i已经从技术手段上尽量规避了这种事情发生,我国的社保计划正是基于此目的。
”从长远来看,我们都是要死的“,其实历史上的财产最后都归属与社会了。如果我们换种视角,不从产权源头去追究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从”现世“的这个角度来确定怎么样获得财产是合法的,并且如何保证合法财产不遭侵犯,保证现世财产从获得到交易的合理合法性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批判财产私有制了。因为我们的人是赤裸裸降生在这个世界的新人,只要他们用合法方式取得财富,我们又有何种理由将这干净的财富剥夺调掉?
最后,从现存的公有制形式看,有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产权是以联合体的形式出现的,没有落实到个人。但不论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集体所有受益人为所有出资人,国有则为全体国民。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讲,前者,出资人为股东,后者全体国民为股东。股东形成的董事会拥有任免该企业管理人的权力,并且可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
而现在的中国,公有制企业股东的权利被强制阉割了,连让渡都谈不上。目前政治上的代表制流于形式,权力本身合法性存疑。在此条件下,ZF又将全民资产的管理权收入囊中,所有国有企业的高管,由ZF任免。而股东并没有授权ZF这么做,因而他们也享受不到他们应有的资产支配权。
解决公有制企业存在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切实落实好出资人权利,才可能解决道德上的困境。
如果以现行的企业制度,解决国有企业权利问题,落实出资人的权利,对企业运行有很大的成本。因为为了行使所有权,国民要么借用政治上的代理制,要么公投,公投的成本恐怕没有哪家国有企业能够承担。如果采用政治上的代理人(议员)的形式,基金管理这种形式是比较的符合的,但前提还是需要将权利落实到个人。拿淡马锡、中汇、中投这类所谓主权财富基金来说,如果承认所有权属于全民,对于每个人来说,在他们不认同的时候有没有不参与的权利、赎回自己份额的渠道,这是基金道德存在的基点。
不论从哪方面看,产权的最小单位只能为个人,才能解决合理性问题。国有制目前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