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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教师之家与经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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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6

歧视一词现在用得比较广泛了,就业歧视中就常听说“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疾病歧视”(乙肝患者)连“容貌”也列入了歧视范围……。应聘人认为设立这些条款是一种歧视,而招聘单位认为这是双向选择或是职业要求。

你是怎能么看待这些“歧视”的?

哪能些歧视不能有,哪能些聘用单位不能设立歧视条款,或者说应该如何处理此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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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6 10:16:00
如果用单位认为的这些“缺陷”会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形象与利益,可以“选择”更适合的,如果所挑剔的“问题”并不构成上述问题,则属歧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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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6 17:47:00
别过度保护啊. 弄的像英国那样,假如要抄个女的员工都可能吃上官司 那样就太恶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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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7 08:25:00

只要相关法律对其职业任职没有设限,特殊行业对就业人员的限定。——如食品加工行业不允许乙肝患者从事,而从事特殊行业又对性别身体状况素质特别要求。……除此之外,企业与单位应对求职者一视同仁。社会要强调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如对对弱势人群的关心,对女性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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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7 09:50:00

对由政府招聘人员是不能预设除能力与品德之外的任何限制条款的。

至于企业招聘员工,政府和其它机构只能希望其不要设立歧视性条款外——设立“非歧视”政策鼓励。具体行为只能由企业自已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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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0 23:31:00

歧视这种事情只有在真正改变人们观念的时候才能彻底的解决。

不然明里的歧视没有了,暗中的歧视仍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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