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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5
对官僚的诱因与对立法者的课责,长久都是受人关注的问题。然而,对于公部门来说,有各种各样相异的组织型态,对于授权范围的讨论也是存在。

即便如此,官僚组织还在人员、治理方式与财政筹措的稳定性。同时,各种组织型态虽异,也意味不同组织具有某种特殊的职能活动。

虽然立法决定了组织形式、财源与人事任用,而立法利益虽是积极但有争议的。且立法者是民选而非官派的,有定期改选的问题,立法与行政的职能总是充满争议。

而不同环境下的立法者给各类组织不同的权限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管制机关、赋税融通机关与国营企业等三种的行政法规的角色、人事法规与薪资结构与外在竞争的限制?

行政组织的制度形态之所以重要,这是因為这决定了利益的分配,也决定相关行為人的诱因。也影响立法者对于利益的保护持久性。故在公务员的任用方面,会走向人事制度中立的保障,这是因為藉由这种制度选择,可以避免因為政治轮替所造成政策偏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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