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
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
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
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
中国田协
国家级(A、B)、一级、二级、三级。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
进行监管。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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