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后,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浙江女富豪”吴英案“的审判还在继续,虽然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但从这件事情中足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既然这样,那么我们的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呢?
当前,在我们国家,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容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利息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一直来存在争议,特别是最近以来,在上下都主张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大背景下,有更多的人士就提出要给高利贷“平反”。
凤凰财经专栏作者朱海就说:“高利贷应合法化 规定最高利率不合理”。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是推进金融市场化的核心内容,而高利贷“非法”的规定,无疑是为利率市场化设置了人为的障碍,不破除这个规定,利率市场化无从谈起,民间金融就难以合法化,其他关键领域的金融改革也将无从下手,无从推进。
在民间借贷中,有一种违法行为,确切地说是违反合约的行为是一些放贷者提前抽离资金,或不根据合约继续放贷,导致借款人资金断裂,这些提前抽离资金的放贷者中,很多是ZF官员或公务员。可见,高利贷本身不应该背负罪名,背负罪名的应该是上述这些违约的银行、ZF、官员和公务员。
从历史上看,禁止高利贷的法规是欧洲重商主义的历史遗产,现在早应该去除。从现实看,这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切实要求。民间借贷的系统性风险不应该通过规定最高利率的方式解决,相反,应该鼓励更多金融企业家发挥他们的才能,创造更多的金融组织形式去解决,解决这个风险的过程,就是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因为金融问题就是因风险而生的,用法律的方式规范风险行为,也就等于取消了金融),当然首先你得给它一个机会。但是,不可否认,目前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包括不少的经济学者,都是反对高利贷的。无疑,高利贷是否应该合法化在理论上仍然是存在普遍的思想混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