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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7
      
      陈永苗
      
      《信息时报》8月23日报道,广州每年出生的八万新生儿中,至少有100名是弱智儿。强制婚检取消后,有数据显示广东的出生缺陷率明显升高。有媒体称为这是取消强制婚检酿成的苦果。无独有偶,去年取消收容遣送制度以后,也是有人惊呼广州的犯罪率上升。
      
      取消强制是改革开放以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离的一个标志。原来我们国家是有对个人私生活进行干涉的。必须承认,这种干涉原来是为了人们的福利,目的在于为民众的生活进行适当、全面的指导。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新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甚至有极端的例子,据2003年05月19日《华商报》报道,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为作为45岁的何女士出具昆盘公字98第95×号公证书,代表国家证明何女士是处女。突破私人领域和公共部分的界限是危险的,造成很多严重社会问题。
      
      按照民法中的说法,人身权利是与人本身不可分离的,是不可能交给国家的。而实际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人身权利只与每个人相关,不对他人产生影响,所以国家也没有必要进行协调和管理。隐私权就是这样一种人身权利,它只涉及个人私生活,不影响他人。所以国家没有必要干涉。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是有限的。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列入“可选择“的范围之内,结婚登记将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婚检将成为很私人化的一个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只会倡导新人进行检查,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婚检的告知单,给予一定的提醒。而不再作为硬性条件,强制进行。这样实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个人人格,在个人意志和社会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毫无疑问,婚姻在有的时候可能具有负的外部性,例如有遗传病等,如果放任不管,其后果必然转由社会承担。还有例如近亲结婚,不仅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且属于人类禁忌,也是人类情感所不允许。婚检更是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所在。作为《婚姻法》的主要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有一部分人主张取消婚检;我个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不利,对整个社会不利。
      
      如果国家权力没有以关怀公民的婚姻质量和人口质量为借口,那是不可能介入这块天然的私人空间的,正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掩护下,才能大规模的入侵。可以说这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婚姻是非常私人的事情,是极权政体的天然敌人,应该承认原来的婚姻制度是夹在公共利益和天赋人权之间,没有办法完全摧毁天赋人权的观念,所以《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也规定得堂堂正正。
      
      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不准立法“条款禁止政府侵犯人身权利和契约。我认为在文革之后,中国的市民社会逐渐初步形成,它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权力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主管部门造成一方合同违约的,这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主管部门和违约方之间处理为一种内部关系,当行政权力不直接影响契约时,就是从市民社会中退出。
      
      另一方面就是开始保护隐私权。正是在保护隐私权这一动机的驱动下,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列入自主选择的范围,而不再作为硬性条件,强制规定。这样实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个人人格,在个人意志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当国家权力从私人空间退出以后,可以将协调天赋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重任交给市民社会,由市民社会本身来承担原来国家的这部分功能。
      
      因为广州每年出生100多弱智儿,就惊呼取消强制婚检酿成的苦果我认为这是有关媒体在大惊小怪。不管如何,弱智儿毕竟只占少数。如果为了严防死守避免弱智儿出生而恢复强制魂检,这是为了少数人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天赋人权。不能为了万一而牺牲一万,不能为了制造某种论证效果而夸大了取消强制婚间的危害。建立在耸人听闻的基础上,就毫无理性的强制所有的新婚夫妻体检,从而企图达到避免弱智儿的目的,这是公权力的滥用。这好比是释放的人员重新犯罪率很高,就把所有正在服刑的犯人都实行终身监禁一样。
      (8/28/2004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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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7 23:16:00
有兴趣的可以讨论一下,究竟是否应该取消婚捡。特别欢迎在一个经济学框架下讨论的观点,也欢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讨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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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8 19:11:00

俺不是来讨论的,是来捣乱的。

一些自由撰稿人,或者夸张地说,一些非经济学文章(绝不在少数)明显的缺点是,不吝惜笔墨,明明三两句能表达意思,偏要旁征博引,洋洋洒洒半天。

比如本文,无非要说明,取消强制婚检导致出生缺陷率明显升高,怎么办?结果从第2-8段蜿蜒曲折,一直在营造气氛,只有在最后一段才给出了一个论证极不充分的、几乎是喊口号式的结论。——以后我将称此种病症为“梁小民症”(如果没有更好的建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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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8 20:42:00

呵呵,要允许人家靠这个多赚几毛稿费嘛。

作者的意思是,无能因为有少数弱智儿就恢复婚检,应该有有一个权衡。其实,问题可以分为2个:1是弱智儿的增加是否是缺少婚检的结果?2是如果是,那么当这一负外部性很大时,是否应该恢复婚检?

下面我们假定第一个问题是肯定的。那么,根据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应该是如果负外部性造成的损失足够大,大于不强制婚检带来的好处,那么就应该恢复婚检。问题是,如果按照法律观点,在“天赋人权”这样一种不可谈判的规则面前,是牺牲效率还是牺牲人权?我不知道现在的法学界对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回答。是“不自由,毋宁死”式地保护人权呢,还是在法律中逐步引入效率?这后一种做法据说应该是法经济学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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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9 11:40:00
这个需要首先监测,如果婚检放松,带来的小孩质量下降,那么需要管制。问题是需要监测。现在还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监测在实际进行,更没有证据表面人口质量真的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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