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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3

中世纪自然哲学关于运动本性的争论
张卜天

  

  运动概念是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自然哲学的核心概念。可以认为,自然哲学就是对物理世界中变化和运动的研究,它关心的是独立存在、并且能够运动(从而能够发生变化)的物体。[1]事实上,运动就相对于一种广义的物理过程。然而,运动到底是什么,它在世界中的本体论地位如何,与亚里士多德体系中的诸范畴有何关系,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论述比较模糊,而且不同文本的论述不尽一致,这使得后来的学者颇费心思。从以辛普里丘(Simplicius,公元6世纪)为代表的早期的希腊评注者开始,一直到中世纪的阿维森纳(Avicenna,980—1037)、阿维洛伊(Averroes,1126—1198)、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1200—1280)、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再到中世纪晚期的奥卡姆(William of Ockham,约1300—1349/50)、布里丹(Jean Buridan,约1300—约1358)、奥雷斯姆(Nicole Oresme,约1325—1382),对运动本性的探讨从未中断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最突出地表现在大阿尔伯特提出的所谓“流动的形式”(forma fluens, flowing form)与“形式的流动”(fluxus formae, flow of a form)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上。虽然在伽利略之后,运动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随之销声匿迹,但理解它在中世纪的争论过程,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中世纪物理学的思想框架和发展脉络,以及它与近代科学的关系。由于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史过于复杂,本文只能对其主要发展线索作出扼要的勾勒,谈谈其中几位代表人物的观点。[2]

  

  问题的由来

  亚里士多德认为,运动或变化在世界中的存在是显然的,这一点毋须证明。但运动究竟是什么,却是需要定义的。

  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共列出了十种范畴:量(quantity)、质(quality)、关系(relation)、位置(place)[3]、时间(time)、状态(position)、具有(having)、作用(action)[4]、承受(affection)。[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说“某物变化”,就等于说“某物从不是F变成了是F”,其中F代表一个范畴或谓词。[6]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运动并不是一个原初的概念,而是需要根据其他更基本的概念进行定义。潜能与现实便是这样的基本概念。他指出,任何范畴或是潜能地存在着,或是现实地存在着,并把运动定义为“潜能者作为潜能者的实现”。[7]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定义,适用于任何种类的运动。例如,变红就是一种潜在为红的实体的现实化。运动必须处于潜能和完全的现实之间。当物体仅仅处于潜能时,它还没有运动;当它已经完全实现时,运动已经停止了。

  亚里士多德说,“既然范畴分为:实体、质、位置、时间、关系、量、作用和承受,那么就必然有三类运动——质方面的运动、量方面的运动和位置方面的运动。”[8]这是因为,实体没有运动,因为没有什么存在的事物与实体相反;也无关系范畴下的运动,因为一个新的关系是其他某个范畴下的变化所导致的结果,运动对于关系仅仅是偶然的;作用和承受范畴下也没有运动,因为它们实际上就等同于运动,作用是从施动者方面考虑的运动,承受是从承受者方面考虑的运动。作用和承受方面的运动将意味着运动的运动、生成的生成或变化的变化,这是不可能的;[9]在时间范畴下也没有运动,因为时间本身就是对运动的量度。

  “既然实体、关系、作用和承受都不能有运动,那么剩下来就只有在质、量和位置方面有运动了,因为这三者都有一对相反者。”[10]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对运动进行了分类:

  

  (1)质变(alteratio):质方面的运动。对于质变,最重要的情形就是强度(intensity)的增强和减弱(intensio and remissio)现象。

  (2)增减(augmentatio and diminutio):量方面的运动。[11]

  (3)位置运动(motus localis):位置方面的运动。[12]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运动。

  

  以上这三种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狭义的运动的所有类型。有时亚里士多德还在广义上谈论运动,即任何从潜能存在到现实存在的变化。这时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运动还将包括:

  

  (4)生灭(generatio and corruptio):实体方面的运动。[13]

  

  前三种运动都属于偶性的变化,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瞬时完成;而最后一种运动则属于本质的变化,是瞬时完成的,在中世纪被称为“嬗变”(mutatio)。

  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实体方面的运动,)运动就是相继地获得或失去一种范畴要素(kategoriales Moment),一种所谓的“完满”(perfectio),或者换句话说,运动就是相对于量、质、位置三种范畴之一的连续的状态变化。[14]

  中世纪的学者虽然普遍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对运动的定义,但对于运动的本体论地位却莫衷一是。这个问题源自亚里士多德本人对运动与各种范畴之间关系的探讨,特别是《物理学》第三卷中的一段文字:

  

  并不存在一种超出事物[15]之外的运动。因为变化者改变的总是或为实体方面的,或为量方面的,或为质方面的,或为位置方面的变化。但依照我们的看法,要想发现这些事物所共有的东西,而又既非实体、又非量、又非质或其他这样的范畴,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上述事物之外不会有任何运动和变化,因为在上述事物之外再无任何存在。[16]

  

  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说,运动属于实体、量、质、位置等几种范畴,而不是一个超出十大范畴的特殊范畴。然而,亚里士多德在不同著作中对运动所属范畴的论述是不一致的。比如在《物理学》第五卷中,他把实体范畴排除在外,把运动纳入量、质和位置三个范畴:

  

  既然范畴分为:实体、质、位置、时间、关系、量、作用和承受,那么就必然有三类运动——质方面的运动、量方面的运动和位置方面的运动。[17]

  

  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又以“被加热”作为承受的例子,暗示运动属于承受的范畴:

  

  作用和承受两者都容许有相反者,也容许有程度的不同。加热是冷却的相反者,被加热是被冷却的相反者,觉得愉快是觉得苦恼的相反者。所以它们是容许有相反者的。它们也容许有程度的不同:因为可以多热些或少热些。由此可见,作用和承受也容许有程度的不同。[18]

  

  而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亚里士多德似乎又认为,运动属于(连续)量的范畴:

  

  在那些偶然为量的事物中……有些事物为量是根据运动和时间为量的方式;因为运动和时间之所以被称为量和连续的,是因为以运动和时间为其属性的事物是可分的。我这里所说的可分不是指运动的事物,而是运动的事物所通过的距离;由于距离是量,所以运动也是量。由于距离是量,所以时间也是量。[19]

  

  这种叙述上的明显的不一致是中世纪经院学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那么,运动到底是什么?运动本身属于什么范畴?它是一种与发生变化的事物不同的东西吗?像变红这样一种质变运动,它本质上与变红的事物或红的终态是同一种东西么?如果不是,它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中世纪经院自然哲学中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经院哲学家们往往独立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提出自己对运动本体论地位的看法,然后再用这种看法来解释亚里士多德的定义。

  

  阿维洛伊的两种区分

  经院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更多地是根据阿维洛伊对亚里士多德文本的评注,而不是亚里士多德著作本身。因此,有必要先来详细介绍一下阿维洛伊对这个问题的相关论述。他做出了两种区分:

  

  1. 更真实的观点和更著名的观点

  阿维洛伊在对《物理学》第三卷那段话的评注中是这样来表述这个问题的:

  

  关于这一点,我们的回答是,就运动与运动所趋向的“完满”(perfectio)[20]并没有什么不同而言,运动必然属于所谈及的“完满”这个属(genus)[21]。因为运动只不过是它所趋向的“完满”的逐步产生,[这种产生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完满”被达到并且实际存在。于是,在实体方面发生的运动必然可以在实体的属中找到,在量方面发生的运动必然可以在量的属中找到,在位置和质方面发生的运动也是类似。然而,就运动是一个趋于“完满”的过程(via),并且与那个“完满”相区别而言,运动本身必然属于一个属。由于趋向一个事物的过程(via ad rem)并不等同于这个事物(res)。考虑到这一点,[运动作为一个过程]本身已经被规定为一种范畴。这种[处理我们问题的]方式是更著名的,而上面所谈的[处理我们问题的方式]是更正确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介绍的是更著名的(famosior)看法,在这本书[指《物理学》]中介绍的是更正确的(verior)看法。[22]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阿维洛伊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运动只是它所趋向的目标或“完满”的逐步产生。运动与运动所趋向的“完满”或目标同属一个范畴,在任一时刻,运动与运动的目标只有实现程度的差别,而没有本质区别。这属于更正确的看法,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另一种观点认为,运动是一个朝向某个目标或“完满”的过程,运动作为过程与它所趋向的目标是不同的,运动本身就是一个范畴,或者说属于承受的范畴。这属于更著名的看法,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23]

  

  2. 根据质料来看运动和根据形式来看运动

  在对《物理学》第五卷的评注中,阿维洛伊就运动的本性又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同样的区别。如我们所知,在这一卷中,亚里士多德把实体范畴排除在外,只把运动纳入量、质和位置三个范畴。

  

  ……根据这种方式,就运动的质料来考虑,运动就属于运动所趋向的属。但是就运动是一种形式而论,必须断定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范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考虑运动的方式。因此,运动可以以两种方式来考虑,因为根据其质料(secundum materiam),它属于运动所趋向的属;而根据其形式(secundum formam),即就运动是与时间相联系的[24]变化而言,运动属于承受的范畴。[25]

  

  阿维洛伊在这种区分里没有再提及哪一种看法更著名,哪一种看法更正确,也没有进一步解释他所说的运动的质料和形式应当如何来理解,但至少他的意思很清楚:第三卷中更正确的看法对应着第五卷的“根据质料来看”,更著名的看法对应着第五卷的“根据形式来看”。

  

  大阿尔伯特:“流动的形式”和“形式的流动”

  阿维洛伊的这两种区分成为13、14世纪关于运动本性的讨论的基础。在这些后续讨论中,阿维洛伊的区分被表述成了著名的“流动的形式”(forma fluens, flowing form)与“形式的流动”(fluxus formae, flow of a form)之区别。事实上,阿维洛伊本人并没有使用这两个术语。最先对运动本性问题提出这个术语的是大阿尔伯特。他在对《物理学》第三卷的评注中问道:“运动是否处于以及如何处于范畴之中?”[26]接着,为了澄清阿维洛伊的看法,他试图列举亚里士多德的早期评注者关于这个问题的种种看法,并认为阿维森纳已经做过这样的工作:

  

  但是由于阿维洛伊的解决方案含混不清而且相当可疑,所以在我们进一步探究它之前,让我们先来简略地谈谈亚里士多德派关于运动本性的所有其他观点;阿维森纳似乎在《物理学》(Sufficientia)[27]中谈及了这些观点。[28]

  

  他明确指出自己阐述的是阿维森纳的看法,但他实际上并未忠实于阿维森纳本人的观点,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理解。[29]在这种阐述过程中,大阿尔伯特提出了“流动的形式”和“形式的流动”的区分。这也就是为什么后来有的评注者会把这两个术语的区分归于阿维洛伊,有的归于阿维森纳,引起了一定的混乱。

  大阿尔伯特提出,(根据阿维森纳的看法,)运动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察:[30]

  

  (1)[观点1]如果从推动者的角度来看,运动就是作用(actio)的范畴。[31]

  [大阿尔伯特认为,运动最多是施加作用的结果,而不是作用本身,所以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

  

  (2)[观点2]如果从被推动者或运动者的角度来看,运动就是承受(passio)的范畴。大阿尔伯特认为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所持的看法。

  [大阿尔伯特认为,虽然一切运动都预设了推动者的作用,所以也许可以说“运动中存在着承受”,但这并不意味着“运动就是承受”。所以这种理论也是不正确的。]

  

  (3)如果从运动目标(finis et terminus motus)——即运动者在趋向其最终目标过程中相继获得的阶段性目标——的角度来看,运动似乎就是“某种趋向运动目标的东西的流动”(fluxus alicuius entis in id quod est terminus motus)。于是,变黑(nigrescere)的过程就是一种“朝向黑的流动”(fluxus in nigredinem),位置运动就是一种“朝向一个位置的流动”(fluxus ubi)。

  他又说,采取第三种角度的人又可以分为两类:

  

  ①[观点3]有些人主张这种流动与运动终止时的目标的种或本质(differentia specifica sive per essentiam)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存在方式(secundum esse)上有所不同:运动代表“流动中的存在”(esse in fluxu),而最终的目标代表“静止中的存在”(esse in quiete)。于是,变黑的过程(nigrescere)本身就是一种黑(nigredo),只不过这种黑是一种“流动中的黑”(nigredo in fluxu),这而不是最终获得的一种“静止中的黑”(nigredo in quiete)。因此,根据亚里士多德对运动的分类,运动属于量、质或位置范畴。

  [大阿尔伯特把这种观点称为“流动的形式”,并认为这就是阿维洛伊所持的观点。]

  

  ②另一些人主张运动属于一个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的范畴。运动是一种独立的流动(fluxus),而不等同于流动中的形式(forma in fluxu)或流动着的东西(ens fluens)。

  这种“流动”又可以以两种方式来理解:

  

  a. [观点4]有些人主张运动不属于任何一个已知范畴,而只是一个“导向范畴结果的途径”(via ad rem praedicamenti)或“导向范畴结果的原则”(principium ad rem praedicamenti)。运动是某种类型的不完满,因为它并未完全拥有一个目标,而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因此严格说来,运动并不是一种完全存在的东西。变黑作为途径,是某种本质上与黑(nigredo)不同的东西。由于范畴只适用于存在的东西,所以运动本身既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十大范畴中的任何一种,也不能进行范畴归类,因为它只是通往某个范畴的途径。

  [大阿尔伯特把这种观点称为“形式的流动”,并认为这就是阿维森纳所持的观点。]

  

  b. [观点5]有些人主张运动本身就是一个范畴(motus est praedicamentum per se),可以用来谓述所有种类的运动,即运动是亚里士多德十大范畴之外的一个新的范畴,可以将质的、量的和位置的三种不同种类的运动纳入“运动”这个种的概念之下。

  [大阿尔伯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32],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种类的运动之间并没有什么共通的东西,因此也就不能认为是同一个属下面的种。而且如果运动是一个和质、量、位置平级的范畴,那么它是不可能包含质的运动、量的运动和位置运动的。]

  

  大阿尔伯特接受的是阿维洛伊的“流动的形式”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运动与它所获得的目标本质上相同。运动就是经由运动所获得的那种形式,但不是作为静止的形式,而是作为流动的形式。”[33]即运动就属于运动所发生的那个范畴,运动与运动所达到的目标本质上相同,区别仅仅在于存在方式上。运动是一种“流动中的存在”,最终的目标则是一种“静止中的存在”。

  但大阿尔伯特并没有完全否定阿维森纳的“形式的流动”的解决方案。因为“运动由于其不完满性,不是存在(ens),而是属于某种存在(entis)。”[34]从这个意义上讲,说运动不属于任何范畴,而只是通向那个范畴的途径,并非完全错误。

  

  “流动的形式”和“形式的流动”这两种观念很难解释清楚,而且很难说代表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时甚至一方可以用于支持另一方,以致连经院学者有时都会混淆。[35]它们之所以往往会产生误导,是因为它们会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形式(如“黑”)可以是某种可变的东西。但这包含着一种矛盾,因为根据经院哲学概念,“形式”被认为本质上是单纯的和不可变的,就像柏拉图的理念或亚里士多德概念中的数一样。事实上,这两个术语中所蕴含的变动的东西不是形式,而是主体对形式的参有。

  不仅如此,这里更深层的问题也许在于,经院-亚里士多德哲学无法用它的范畴体系来把握动态的、相继的现象。[36]例如,如果一个东西是红的,那么在它是红的的任何一个瞬间,它都应当具有红这种形式,因为红这种形式解释了物体为什么是红的。类似地,如果运动本身就是一个范畴,那么一个运动的物体在运动的每一瞬间,就都必须具有运动这种形式。而这就意味着,原本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的运动,现在在一瞬间就可完成了。而这显然是荒谬的。这也许就是大阿尔伯特拒绝把运动本身当成一个范畴[如观点5]的深层原因。

  

  奥卡姆的极端唯名论看法

  直到14世纪初,大阿尔伯特对运动本性问题的“流动的形式”解答一直是经院哲学的标准解决方案。由于运动的相继性(瞬间完成的实体运动即“嬗变”不在考虑之内),运动就等同于运动相继达到的目标。在每一特定的时刻,运动就等同于在那个时刻所达到的目标。就位置运动而言,把运动定义为“流动的形式”就意味着把运动与运动者所占据的一切位置等同起来,我们只需假定一个运动物体及其相继占据的不同位置。于是,运动的本体论定义只需要运动者、运动的目标(对于位置运动来说是一系列占据的位置)以及目标相继获得这一事实。[37]

  事实上,这也就是奥卡姆对运动本性的看法,它与传统的“流动的形式”看法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奥卡姆其实并不关心运动到底是一种“流动的形式”还是一种“形式的流动”,因为他认为阿维洛伊之所以作出区分,不是为了以两种互补的方式看待运动,而是在为“更真实的”的运动观点做辩护,认为那种“更著名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必须认识到,当评注者[指阿维洛伊]在那段话中对运动作出区分时,就事物的真理而言,他并不是说运动真的可以以两种方式加以考虑……因为运动绝非这种迥然不同的东西。他实际上想说的是,有两种关于运动的观点,著名的那种是错的,另一种是对的。[38]

  

  他解释说,亚里士多德之所以会在《范畴篇》中以“被加热”为例,暗示运动属于承受的范畴,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并非直接处理一个给定主题的时候,可以把“更著名的”观点当作例子,无论这种观点是对是错。[39]

  奥卡姆对运动的看法之所以如此著名和具有革命性,在于他把唯名论和“奥卡姆的剃刀”原则运用到了传统运动概念中,得出了极端的结论。在奥卡姆之前,关于运动本性虽然出现了如此众多不同的观点,但几乎所有这些观点都认为,至少运动不同于发生变化的物体。正是相对于这一点,奥卡姆对问题的分析才显得独特而极端。[40]我们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三卷中说,“并不存在一种超出事物之外的运动。”[41]这里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说,运动并不是一个超出十大范畴的一个特殊的范畴。但在奥卡姆看来,这句话却意味着,运动并非一种与运动者不同的实在,[42]而只是一种言说个体的方式。

  奥卡姆认为,运动等抽象名词错误地致使许多学者想当然地认为,正如存在着不同的抽象名词一样,也存在着对应于它们的不同的事物。运用“奥卡姆的剃刀”,他剔除了所有表面的东西,把运动归结为个别的、具体的事物。

  

  因此,运动并非与永恒事物完全不同的东西。因为能够用较少的事物获得的东西却用较多的事物来获得,这是徒然无益的。我们不必诉诸任何这样的[单独存在的]东西就可以保留运动和关于运动的一切说法。因此,设定这样一种东西是多余的。[43]

  

  为了理解位置运动,我们只需运动者及其相继占据的位置:

  

  除了物体和位置,再不需要其他什么东西了。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物体先是处在一个位置,然后处在另一个位置,就这样相继地进行下去,从而物体在整个[运动的]时间里从未在任何位置静止。[44]

  

  如果运动就等同于运动相继达到的目标,那么运动概念就并不对应于什么实在的东西。“运动”仅仅是一个词,就位置运动而言,“运动的本性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解释,那就是:一个物体相继占据不同的位置,并且不在任何一个位置静止。”[45]我们的心灵之外没有一种实在对应于“运动”。

  奥卡姆对当时运动观点的批判很好地说明了他的一个信念,那就是:科学固有的研究对象是命题和构成命题的词项。对奥卡姆而言,哪些东西实际存在,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区分“绝对的事物”(res absoluta)和相对的或“内涵的(connotative)事物”。所谓“绝对的事物”,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在的东西,即奥卡姆所说的“永恒的事物”(res permanens);而“内涵的事物”则其实不是事物,而是一种认识事物或谈论事物的方式。在奥卡姆看来,“绝对的事物”只有两种——实体和质。[46]他说:“除了绝对的事物,即实体和质,没有东西是可以想像的,无论是现实的还是潜能的。”[47]因此,只有个体实体和个体的质(如颜色、热、形状、重量)是“绝对的事物”(res absoluta)。亚里士多德的所有其他范畴都只是理解它们或言说它们的方式。

  运动就是一种“内涵的事物”。要揭示这样一个“概念”的本性,就要把包含它的任何命题归结为一个只包含绝对词项的命题。在建立关于运动本性的学说时,奥卡姆考虑的正是这种逻辑还原。[48]要想对运动作出解释,我们只需个别的运动者、位置或质,因为任何有“运动”这个抽象词项出现的关于运动的命题都可以归结为另一个或另一组命题,后者仅仅包含指称个别的具体事物的绝对词项。这就是我们用来充分解释运动所需的全部。“运动”这个词是为了表达的优雅或简洁才使用的,而不是出于必需。例如,“任何运动都源于一个作用者”就可以归结为“每一样运动的事物,都是被一个作用者推动的”,其中第一个命题中的抽象的“运动”被替换成了第二个命题中的“每一样运动的事物”,它只能指个别的东西:

  

  “变化”这个名词并不像“人”、“驴子”或“白色”那样指某一绝对的事物,而是(1)有时为了修饰措辞……(2)有时为了简洁,正如“每一种变化都源于一个作用者”就等价于“每一种发生变化的东西都是被某一作用者改变的。”[49]

  

  “时间”也和“运动”一样:

  

  “运动在时间中存在”应该被解释成“当某个东西运动时,它并不是同时获得或失去所有它所获得或失去的东西,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获得或失去。”于是很清楚,像“运动”和“时间”这样的抽象名词被发明出来是为了简洁……类似地,“运动存在于运动的事物中”应当被解释成“运动的事物获得或失去了某种东西。”[50]

  

  布里丹对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奥卡姆的观点更多地为14世纪的自然哲学家所拒斥,而不是接受。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所激起的反对意见上。主要原因在于,“运动”并不只是指称实体、量、质或位置,它也蕴含着这种目标的相继获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某些人看来,认为运动只不过是运动者和它所达到的目标或形式,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流动的形式”观念无法解释运动者与这些目标的关系,特别是无法解释这种关系的“相继性”(successiveness)。问题在于,一种仅仅包含个体永恒事物的简约的本体论是否足以解释运动,是否还有必要假定其他某种东西。运动是否是某种真实存在的“形式的流动”,它与运动者及其相继达到的目标是不同的?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一下以布里丹为代表的巴黎唯名论者对奥卡姆学说的反驳和发展。奥卡姆认为,假定任何与个体的、具体的东西不同的运动是多余的。就质变而言,布里丹和当时许多评注者一样,也持这种“流动的形式”看法。他在《物理学》评注中先是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只要存在质变,就必然存在一种不同于质变者和这种质的流动?”然后回答说,“在像加热这样的实际的质变中,不存在与相继获得的热不同的流动,相继失去的冷也是一样。反之亦然。”[51]也就是说,在质变的情况下,运动的本性就是“流动的形式”,本质上就是一种质。除了运动者和不断变化的质之外,不需要再假定另一种与此不同的流动。对于质变,布里丹与奥卡姆的观点完全一致。

  但奥卡姆认为位置运动也是如此。他认为,就像一个事物发生质变就是相继获得或失去这种质的形式一样,一个事物作位置运动也就是它相继处于不同的位置。然而,布里丹等人却把位置运动与其他类型的运动区分开来,认为位置运动的目标并不是内在于运动者的一种“完满”,而是一种外在的倾向。位置运动和它的目标不可能一致,因为“运动主体地处于运动者之中,位置却不是这样”(motus est subiective in mobile, locus autem non)。[52]位置运动是运动者实际包含的一种偶性,就像颜色内在于有色物体中一样,它是一种流动(fluxus),一种纯粹相继的东西(res pure successiva),与位置和运动物体是不同的。于是,位置运动既不像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属于运动目标的范畴,也不像奥康所认为的,本质上与运动者相同,而是运动物体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状态,不属于任何已知的范畴。[53]

  在对亚里士多德《物理学》的评注中,布里丹通过一个在13世纪就已经引起广泛讨论的神学问题来说明这一观点。这个问题就是最外层天球即第八层天球的运动问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位置(处所)理论,一个物体的位置就是包围它的东西的不动的内表面。[54]而最外层天球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来包围它,所以最外层天球并没有位置,天球的旋转运动显然不能被解释成占据相继的位置。不仅如此,在1277年“大谴责”之后,由于上帝的全能,完全可以设想上帝沿直线移动整个宇宙,因为这种行为并不违反矛盾律。如果直线运动被认为是相对于位置的运动,那么要让整个宇宙沿直线运动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上帝能够一边移动,一边创造位置。但这样一来,又会与强调上帝全能的“大谴责”的精神相左。按照布里丹的理解,“即使不存在位置,上帝也能移动整个宇宙。”(Ergo posset totum mundum movere licet non sit locus.)[55]如果是这样,那么整个宇宙的直线运动就不能根据它相继处于不同位置来解释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无位置可言。

  布里丹的解决方案是采取一种较为广义的“形式的流动”的运动观念。如果运动不只是运动物体及其相继占据的位置,而是运动物体的一种与质类似的累积属性,那么宇宙即使在没有位置的情况下也可以拥有这一属性。这样,困难也就部分得到了解决。在布里丹看来,运动是内在于运动者的一种变化着的或相继的质,无法归结为其他范畴,而只能就其自身的特性来断定。这种观念在14世纪后半叶的自然哲学家中相当流行。后来萨克森的阿尔伯特(Albert of Saxony,约1316—1390)、英根的马西留(Marsilius of Inghen,1330—1396)、帕尔玛的布拉修斯(Blasius of Parma,约1345—1416)等人也都持布里丹的这种观点。[56]

  

  理解运动本性的意义

  在关于运动本性的争论中,大阿尔伯特之后的中世纪学者大体可以分为两派——唯名论者和实在论者。像奥卡姆这样的唯名论者持“流动的形式”观点,他们否认位置运动的实在性,将它仅仅等同于物体所走过的距离,否认它的产生或连续性有任何特殊的因果性。这种观点激励了对运动进行纯粹运动学的分析;而沃尔特•伯利(Walter Burley,约1275—约1345)等实在论者则捍卫“形式的流动”观点,认为位置运动是一种迥异于运动者及其位置的东西,因此有其自身的原因和结果。这种观点激励了对运动进行动力学方面的分析。

  布里丹虽然被认为是巴黎唯名论的领袖人物,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却与实在论者接近。其带有“形式的流动”特征的看法暗示,位置运动绝不仅仅是一个词,而是一种真实的东西。它与运动者不同,但又内在于运动者。运动最接近于一种质,或者某种能够当作质来处理的东西。这种运动与内在的质之间的类比还对速度的概念分析产生了影响,因为如果把运动当成一种质,速度就可以被合理地看成运动的强度。

  不仅如此,奥卡姆对运动本性的看法非常接近于把运动当成一种相对概念的近代科学,而布里丹等巴黎唯名论者的学说则暗示了牛顿的绝对运动。对于近代科学来说,运动当然仅仅是一个词而已,它事实上可以用来言说任何东西,不论这个东西实际是否在运动,因为运动取决于参照系。但对于巴黎唯名论者来说,运动却是某种绝对的东西。当运动被用来言说一个运动的物体时,是不考虑该物体与其他物体的关系的。[57]

  如果晚期经院哲学家能够沿着巴黎唯名论的方向再前进一步,兴许是能够得出某种类似于近代的惯性定律的结论的。传统观点以及奥卡姆都认为,运动必须有一个推动者,没有它运动就会立即停止。但是如果像布里丹那样把位置运动理解成内在于运动者的一种与质相似的流动的状态,那么就有可能把运动设想为运动物体的一种独立的属性,一旦被赋予物体,就可以自行持续存在下去,而并不需要一种持续作用的推动力来维持。但14世纪的经院哲学家们最终没有迈出这一步。因为对他们而言,一切运动事物都是被其他事物推动的(omne quod movetur ab aliquot movetur),这是自明的。[58]不过,也正是这种把运动当成强度可变的质的属性的运动理论,才使得14世纪物理学与近代物理学有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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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dward Grant, God and Reason in the Middle Ag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148.
[2] 关于这个问题的历史,最为权威和详尽的讨论可见于Annelies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p. 59-186.以及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p. 9-25. 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参考了这些材料。
[3] 在亚里士多德这里,“place”更准确的译法应为“处所”,指包围一个物体的东西的不动的内表面(Aristotle, Physics IV, 212a20-21)。但为了和后面这个范畴所对应的“位置运动”相一致,这里译为“位置”。
[4] 这里传统译为“活动”或“做”,不大能体现action的原意,因为action指的是一种对他者的主动的作用,和后面被动的“承受”(passion)相对应。
[5] Aristotle, Categories, 1b25-27.
[6] Trifogli, Oxford Physics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Motion, Infinity, Place and Time, p. 6.
[7] Aristotle, Physics III, 201a10-11.
[8] Aristotle, Physics V, 225b6-8.
[9] Aristotle, Physics V, 225b10-16.
[10] Aristotle, Physics V, 226a25-26.
[11] Aristotle, Physics V, 226a29-31. 严格说来,增减只是指物质上(material)的增加或减少,而且只涉及有生命的事物(living beings)。纯粹体积上的增减,而不涉及物质上的获得或损失,称为稀释和浓缩(rarefactio and condensatio)。参见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9.
[12] Aristotle, Physics V, 226a31-226b1.
[13] Aristotle, Physics III, 200b34-35.
[14] 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0.
[15] 这里的“事物”(希:τά πράγματα,英:things)并不是指发生变化的运动者或主体,而是“事物可能发生变化的方面”(亚里士多德已经在接下来的一句里指明),不过这种细微差别在中世纪的拉丁文翻译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拉丁文把τά πράγματα译为res,整句话译为Non est autem motus preter res. 参见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28, n. 2.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这一点对关于运动本性看法的历史发展(比如奥卡姆的观点)有重要影响。
[16] Aristotle, Physics III, 200b32-201a3.
[17] Aristotle, Physics V, 225b6-8.
[18] Aristotle, Categories, 11b1-8.
[19] Aristotle, Metaphysics V, 1020a26-32.
[20] 许多中世纪的学者认为运动应当根据“潜能趋向于它所缺乏的完满”来理解,因为仅仅说运动是一种潜能趋向于运动的活动是平凡的。参见Marilyn McCord Adams, William Ockham,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9, p. 800.
[21] 这里的“属”即“范畴”。
[22] Averroes, Commentary on the Physics, bk. 3, comment. 4. 转引自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229-230, n. 11. 亦参见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2.
[23] 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p. 63-64.
[24] 即“在时间中完成的”。
[25] Averroes, Commentary on the Physics, bk. 5, comment. 9. 转引自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p. 65-66.
[26] 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1.
[27] 阿维森纳的《物理学》的拉丁语译名为Sufficientia。
[28] 转引自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2, n.10.
[29] 关于阿维森纳本来的意思和大阿尔伯特对它的可能的曲解,参见Jon Mcginnis, “A Medieval Arabic Analysis of Motion at an Instant: the Avicennan Sources to the forma fluens / fluxus formae Debate” in Th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39 (2006), 189-205.
[30] 对以下这五种理论的概括主要参考了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p. 12-14.
[31] 阿维森纳没有说,“运动属于作用的范畴”或“运动落在作用的范畴之下”,而是说,“运动就是作用的范畴”。下面的“承受”范畴也是如此。参见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 70.
[32] Jon Mcginnis, “A Medieval Arabic Analysis of Motion at an Instant: the Avicennan Sources to the forma fluens / fluxus formae Debate” in Th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39 (2006), 189-205认为,其实这种被大阿尔伯特拒斥的观点很可能才是阿维森纳本来的观点。
[33] 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5. 这段话的原文是:motus und terminus motus sind wesensgleich, die Bewegung ist die Form, die durch sie erreicht wird, aber eben nicht als forma quiescens, sondern als forma fluens。
[34] 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5. 这段话的原文是:motus autem propter sui imperfectionem non est ens proprie loquendo, sed est entis。
[35] Eduard Jan Dijksterhuis, The Mechanization of the World Picture, Clarendon Press, 1961, p. 174.
[36] Anneliese Maier, 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6.
[37] Anneliese Maier,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17.
[38] Ockham, In Physicam, III, cap. 2 § 7. 转引自Marilyn McCord Adams, William Ockham,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9, p. 803.
[39] 参见Marilyn McCord Adams, William Ockham,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9, p. 804.
[40] 这种唯名论的观点经常被(有些误导地)表述成“运动就是运动者”(motus est mobile quod movetur)。
[41] Aristotle, Physics III, 200b34.
[42] 这也许是因为中世纪的拉丁文翻译中没有表达出亚里士多德的原意。参见注15。
[43]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32.
[44]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32. 这里是就位置运动而言,奥卡姆随后证明了其他类型的运动也是如此。
[45]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33.
[46] 至于为什么量不属于“绝对的事物”,可能与神学中的圣餐学说有关。根据这一学说,全能的上帝能够将物质的广度减小到零,甚至把宇宙的所有部分压缩到一个点,使得这些不同部分虽然仍然处于某个位置,但在空间上没有任何广度。因此,奥卡姆主张,“量”或空间中的广度不可能是一个与实体或质不同的“绝对的事物”。参见Kretzmann et al,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p. 531-532.
[47] 奥卡姆:《逻辑大全》,第144页。
[48]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29.
[49]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31.
[50] Edward Grant, A Source Book in Medieval Sci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34.
[51] Buridan, Quaestiones super octo libros Physicorum (Paris, 1509),转引自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 118.
[52] Anneliese Maier,Die Vorläufer Galileis im 14. Jahrhundert,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49, p. 20.
[53] 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 131.
[54] Aristotle, Physics IV, 212a20-21.
[55] 转引自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 122.
[56] David Lindberg (ed.), Science in the Middle Ag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p. 218.
[57] Eduard Jan Dijksterhuis, The Mechanization of the World Picture, Clarendon Press, 1961, p. 176.
[58] Anneliese Maier, Zwischen Philosophie und Mechanik, Rome: Edi­zioni di Storia e Letteratura, 1958, p.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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