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金融家刊登了陈志武教授的一篇文章:误导性意识形态阻挡土地私有化(
http://www.jrjia.com/2012/05/07/3366.shtml)。文中提到地方ZF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得到的获得很大利益,其实是侵占农民权利,解决的根本办法是土地私有。
我一直是陈教授的铁杆粉丝,看他的博客也有几年了。特别是他的《金融的逻辑》一书,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说明制度是如何影响人的生活,对我有很大启发。而近段时间,陈教授在微博上倡导私有化频率明显提高,让我恍惚觉得似乎中国所有的问题,一旦私有问题立马消失得到解决。我出自农村,在土地所有制形式上,个人认为集体所有的形式应该是符合当初经济社会状态的。中国的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团体的小社会。以村为单位划分土地,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中以邻为壑、械斗抢夺土地、水源以及其他资料的争斗,因为现行的村,是包含若干不同姓种的自然村,单个自然村由抢夺资源引发的宗姓矛盾不容易扩散到全村。另外在人口有微小变动的各自然村落之间动态微调人均土地,这种管理安排还是有他的科学性的。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近年出现的问题,有人把它怪罪为这种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认为这是祸根,开出的药方是土地私有。我们且先不争论药方,先看看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是集体产权代理制失效,目前村级事物代理方是村干部,与买方(上级行政机构),实质上是同一机构,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为村干部的升迁是被上级决定的。在这种关系中,村干部无法做到据理力争村民利益,反而以利益输送,贱卖土地以保全自己的官职,这才是集体土地贱卖的原因,广东乌坎事件也是因这个而起。现有村级选举制度大部分流于形式,无法保证村官能代表村民的利益。对此的解决办法,个人认为将行政权力代表与经济事务代表分开,即村官不具有经济代理人资格,具体的经济事务可由村民选出临时项目的代表,由他来代表集体产权对外谈判。
农村土地所有形式不变,还有另一个现实考虑。那就是中国农业文化造成的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对公共性的理解跟不上。国外土地私有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作支撑,基督教文化中公共意识明显强于中国的农业文化,他们很早就建立了公共的澡堂、下水道、灌溉的渠道等公用设施。而中国农村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自给系统,一旦私有化,现有的公共资源将无人管理,甚至反倒为了瓜分这些资源重新引发争斗。这让50-70年代国家大力修建的水利工程,有毁失的危险,总体的社会财富会缩水。
另外我们还可以横向对比下城市的状况。这些年,城市因拆迁问题引发的被打、自焚和强拆的问题不比农村少。市民作为一个整体素质比农民较高的群体,权利意识也比较强,且他们的房屋产权是非常明确的,为什么也发生权利被侵占的现象?难道这也是出自土地所有制问题吗?问题很明显是产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农村和城市因土地出了同样的问题,背后的原因显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制形式,而是ZF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是ZF在强夺民财。从近年地方ZF财政收入,土地所占比重之高也应证了这个判断。ZF在进行土地收储时,先前是因公共性目的给予低赔偿。进入土地财政时代后,ZF成为一级土地开发商。但其行为却不是市场化的。在买土地的时候,很少考虑收购成本。ZF一般是拍脑袋做规划,让规划局出方案后开始圈地。如果按照正常商业逻辑,ZF在做规划前,应该深入标的区域做调查摸底,估算收储成本。而我们的ZF是霸王硬上弓,先在图纸上圈起来,依仗手中的权力连哄带骗,夹带黑社会做法从居民手里买地。我们不能简单把问题归结于非私有,而应该先从法律层面保障产权,赋予民众在法律上与ZF有同等诉讼地位。全国人大有必要从宏观上,将土地所占财政总收入比重限定在一个较低的范围。
此外,我们还需要厘清两个概念:私有制和产权。私有制是产权的基本单元或单位,即将权利落实到最基本的个人,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产权,则是多种形态的,有个体和团体或组织等形式,相应的就有个人所有、家庭所有、公司权益等形态。从上面的分析看,村级土地产权是明晰的,也就是说与所有制形式没有关系,由此开出的药方恐怕也要商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