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淡经济学之(四十一)三谈张五常的《佃农理论》
这里,我们主要考察张五常《佃农理论》的第四章,即“交易的费用、风险的规避与合约的选择”。
首先,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分开处理,这意味着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即交易费用不应涉及风险规避的问题,风险规避也不应涉及交易费用的问题,否则就会纠缠不清。张五常说,“要是今天重写该文,我会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这是因为在76至82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成功地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当然,张五常并没有重写,只是说说而已,如果他真重写的话,他就会发现:如果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交易费用就成了这里唯一要考虑的因素,那么,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就一定要相等。假设分成租约的交易费用依然大于定额租约,张五常在这一章说的很明白:“如果交易成本是所考虑的惟一的因素,那么,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人们决不会选择分成合约。”同样的道理,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大于分成租约。
我想要说的是,即使把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分开处理,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也一定是相等的。很显然,在一个租约期内,生产总产出变化的风险和租约形式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租约期内,总风险量是一定的,租约形式只是双方具体怎么来分担这一总风险量的问题。
张五常说:“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或对所有形式的合约来说交易成本都一样。让我们采用规避风险的行为假设,“规避风险”在这里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在农业中,外生于生产函数的变量,例如气候条件、病虫害等,都是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会严重影响产值的变化。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在工资合约之下,地主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因此,可以把分成合约看作是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手段。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不过,任何租佃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那么,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定额租约和工资合约呢?”
因为“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我们就不妨把分成合约作为一种最自然合理的形式。而“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那么地主要适当降低地租,佃农才可能接受这一合约形式,这降低的地租是对佃农承担额外风险的补偿。其结果是,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在最终效果上是等效的。当然,照张五常说,则是“由于把额外的风险负担强加在了地主身上,分成地租要略高于定额地租”。这其实是一个意思,但是,我自认为我的“额外”用得要比张五常恰当的多。
接下来,我们再考虑交易费用。张五常认为分成合约总交易成本要高。——先说是,“分成合约的总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似乎要高于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再说是,“如果我们把经验证明暂时搁置一边而接受上面的推论,如果交易成本是所考虑的惟一的因素,那么,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人们决不会选择分成合约。”三说是,“既然断定分成租合约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定额合约,也就为第三方给产量保险提供了余地。”由“似乎”到“把经验证明暂时搁置一边”,再到“既然断定”,这种通过遣词造句来进行实证的功夫确实不是一般的厉害啊。——这就相当于,假设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为零,则分成租约的交易费用会大于零,也即分成租约额外多出一部分交易费用。很显然,没有人愿意承担这额外的费用,分成租约不可能被选择。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张五常说,“任何租佃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如果分成合约总交易成本确实要高,这就意味着,同一块土地在同一租约期内,其产出变化的总风险量是和租约形式相关的,也即分成合约的总风险量要小。无论从逻辑还是常识上来讲,这似乎都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张五常忽略了风险度量的问题:对于分成租约来说,双方是都不太需要度量出总风险量的,但对于定额租约就需要更精确的度量总风险量,否则,两者地租的差别怎样才是适当的呢?也就是说,分成租约的监督成本虽然大些,但其对风险度量的成本则要小些,总交易成本是相当的。我不知道,张五常所谓的“成功地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是不是就是指这么回事。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必考虑风险规避了,而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之间地租的差别可以解释为双方分担交易费用的差别。
下面,我们来看另外一个问题。“据报道,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比在稻谷产区更为普遍。我们从台湾的小麦与稻谷的每公顷产量资料中发现,小麦产量的比例方差要大大高于稻谷(见表1)。尽管产出价值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指标,但由于缺乏价格资料,我们只计算了实际产出的方差。”张五常还说,“小麦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
这里张五常有点投机取巧,虽然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他说的“中国”其实是指的大陆。更关键的是,张五常在第八章表明,台湾“水田比例较高的县,采用分成制的比例也较高”,而水田是不会种小麦的。也就是说,在台湾,很可能是水稻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其实是证伪了张五常的理论。
张五常还说,在台湾“水田与较高的市场地租比例相联系”,根据张五常的理论,这也就是说,水田一般较肥沃。那么,我的推测是,肥沃土地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张五常是没有对这一点进行解释的,事实上,他的理论也无法解释这一点,我甚至怀疑他是在回避这一点。那么,要怎么来解释这一点呢?我求助于熊皮特的创新理论:创新或新技术的使用能带来生产率的提高,从地主的角度来讲,分成租约可以比定额租约更及时分享创新的成果。同时创新也是有成本和风险的,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创新的风险在肥沃土地上相对要小些。当然,从佃农的角度来讲,定额租约下他可以享受创新的全部成果,但是他也要承担全部的创新风险,而且地主一旦察觉到创新,他就会适时提高地租。
对于农业,技术创新大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张五常说的轮作方式,二是新肥料、新品种的使用。对于后者,应该算是外生变量,即使对于差土地,也是会产生效果的,但是对于轮作方式则根本上是不同的。
“根据巴克进行的另一次调查,我们发现,……在列举的7类耕地中,所租种的平均面积最小的耕地,是同季双重轮作的稻田(2.37英亩),这种稻田一般是最肥沃的。”这就表明好土地更适合轮作,如果对轮作方式做调整试验,产量增加了,那就是轮作方式的创新:这种试验如果在不适合轮作的土地上进行,风险就很大了。
张五常还引用布雷的言论,说:“致力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欠发达国家应该认识到,农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这样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方式,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分成租佃安排。”照我理解,布雷是在提醒致力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欠发达国家:分成租佃可以促成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在轮作方式这一意义上来讲,也和我们的推测是一致的。
最后一点是,在书中,张五常说:“巴克的数据显示的每英亩谷物产量指数如下:自耕农场为1OO和101;半自耕农场为99和101;租佃农场为1O3和104。”并以此来推翻税收—对等法的一个含义:“租佃农场的产出,要低于自己耕作的农场”。但这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一含义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土地必须同质。事实上,根据张五常的理论和巴克的数据,我们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租佃农场的土地相对要好些。这很可能是因为,总体上讲,地主的土地要比自耕农的好些。如果这里的租佃农场按定额和分成进行区分,则可以用来验证我们上面的推测。可惜的是巴克没有进行这种区分,但这至少表明:总体上说,分成租约作为租佃制的一种形式,是在较好的土地上进行的。
所以,我的结论是:张五常自认为天下第一的推理和实证功夫,更主要的是在遣词造句的意义上进行的。如果叫我来写这一章的话,我的题目是《交易费用、创新收益与合约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