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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8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管理行为,它必须有一个权力系统去贯彻执行和监督。但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的整体来说,基本上形成这样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年年讲,月月讲,却往往只见雷公响,不见雷公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腰砍而断裂,因此对于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完善根本上没有构建起来,实施法制管理和行使管理的职能,从社会的整体上和根本上说,可以说没有。看一看近来中央审计署所公布的各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和贪官污吏的触目惊心的事实(以上看到得是一些较少的事实,相对整个社会),我们展开思考会很清楚明白,各种现象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层面,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现象已经形成一个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关系网络,形成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一个巨大的肿瘤,使社会的防御体系极度脆弱和失衡,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继续发展,造成社会管理瘫痪,继之而来的又是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无序,失衡和失控。社会秩序失控的严重后果是国家的混乱、崩溃、民族的分裂,一个强大、集中和统一的国家一旦崩溃,就无法对抗外来的侵略,国家和人民就要遭殃,就会处于被奴役被压迫被剥削、从而处于永远不可翻身的境地。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第一个要求就是有法必依,要打生老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政府长期没有在人民树立它的力量形象,对许多真实的和非常恶劣的事件往往层层保护,官官相卫,以致来一次反贪污活动,则越贪污受贿得多。许多官员为求立足和自保,往往运动一来,受贿行为更加严重,下级进贡,上级受贿,其乐融融,长期如此,社会腐败之风更嚣张。因此,现在最要紧的是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社会难以伸张正义,政府失信于民,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这样发展的局面就是国家的灭亡,铺设一条轨道通向死亡的深谷。斯大林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我们任由腐败,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会看中国的灭亡。
有法不依,就根本上谈不上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最完善的法律只能是一张废纸,国家和社会主义秩序就陷入混乱和崩溃,其后果如前所述,不堪设想。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第二是执法必严。执法不严,一个根本原因是国家的中央权力核心没有行使执法权力的决心,集体的管理意志得不到贯彻。另外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形成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整个系统。当然要形成这样一个法制系统需要研究、论证并保证实际可行。这不仅是一个社会的内部运施功能,也是一个社会的外部监督功能。要发挥内部的监督作用和外部的舆论界的曝光作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举作用。另外的一个原因是法律不够完善的结果。现在最为要紧的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是一个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量。正是因为国家失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量,才使国家形成一个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关系网络,造成社会的政策和法令以及各种措施无法得到落实和执行,社会秩序的混乱,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若再任其发展下去,则国家的崩溃和民族的分裂就不可避免了。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加紧研究、论证、成立和健全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整个系统。今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各种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现象,相对于一个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小数目,这些腐败现象的披露和消除仅靠审计署也是力不能及的。要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成立和健全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整个系统,保证国家依法治国、贯彻管理社会意志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的良好发展。对于对全社会的各种腐败现象实施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功能和能力,要做到权力既互相独立和相对集中,又要互相依存和互相监督,有一个执行和贯彻其功能和能力的过程,也要有一个检讨和反馈功能,使这些权力机构更健全和更有效力,同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协助及使这些权力机构正常运行:
首先,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的部门必须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地对全社会的所有部门都起作用,它们的组织机构也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地存在的。它们对国家的中央权力核心负责,也对全社会的公民负责。它们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行使它们的职责和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这样它们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和职能,它们的意志才能得到贯彻。
其次,为了避免各自为政,也必须保证它们的互相依存性和互相监督性,避免盲目性和保持与时俱进的职能和效能,并能够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必须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保持其效率性。
再其次,所有的依法和执法部门要与社会的舆论界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对于舆论界和群众所提供的消息和线索要有及时的反应,要充分依靠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不能靠单打独斗。
对于社会的各种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行为和现象,无论是隐蔽的还是公开的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制止,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发现“老鼠”人人喊打。社会上这些资源是无穷的,也是非常宝贵的。
要依法治国,必须要立法及时,立法部门必须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要求依时立法,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还必须废旧立新,适时将过时的、对社会起到阻碍作用的各种法律条文予以废除,避免对社会产生负效应。同时各种相关部门的设立,还必须参照历史和外国的积极有效的文明成果,给予接纳和继承。同时法律的定立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其大范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能令国家部门和人民无所适从。要做到立法及时,定法可靠,有法可依。
同时,形成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整个系统,必须从全局出发,对于一些机构重复必须有删有除,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混乱现象。
除了上述问题,对于这些机构所需人员必须从严要求,通过严格训练,具备高素质。对于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清除,保持其生命力和战斗力。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要把生老虎打死,使整个社会廉洁奉公,社会的发展走向健康。消除了腐败现象,社会主义的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速度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这是意识形态促进经济的发展。造就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人民将更有信心地建设社会主义。
综合以上的分析,国家要保持其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好秩序:第一,要有法必依;第二,要执法必严;第三,必须形成监察、审计、公检、执行、监督、检讨的整个系统;第四,必须调动和动员、依靠全社会的有效资源,这些都是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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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8 09:00:00
不知道楼主贴这篇非经济类文章意图说明或者引出什么问题?听nie说起过一些研究转型经济中法律建设的话题,似乎我们应该有一个讨论问题的框架?比如,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和司法重建之间是什么关系?普通法和成文法之间的效率比较?司法系统和制度变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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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8 09:42:00
建议斑竹删去这些非经济学框架下的杂文?在中国的报纸杂志上到处都是此类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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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8 19:25:00
我知道KS是个谦谦君子,不过这种文章以后还是别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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