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贷款高利率与优惠利率应当共存
  
 近日,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在“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关于农村贷款利率的意见,部分媒体和网络关注较多。本人认为农村贷款农村贷款高利率与优惠利率应当也可以共存。
 易纲认为农村贷款高利率的理由之一是“调查发现,有贷款需要的农户最关心的,并不是利率高低,而是能否及时拿到贷款。”[1]对此时寒冰持与易纲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涉农贷款成为稀缺资源,从表面上看是利率和能否‘及时拿到贷款’原因,但从根源上看,则与银行提供的贷款金额太少有关。”[2]
 本人以为,银行贷款少了只是现象并不是本质原因。但是,即算是实际上很多地方农村贷款利率已经要比城市贷款利率要高了,有关部门亦多次要求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银行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什么还是太少呢。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产品价格与质量双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农民收入长期偏低,增长乏力。与城市相比,农村生产效率低,市场化程度低,资本利润率低已是共识,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可以说,农村与城市是在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下的市场区域。农村、农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需要扶持和照顾,尤其是需要身居庙堂者的关注,并在制定政策时予以倾斜。
 而现实并非如此,当2006年底出现农产品涨价时,市场上抑制价格上涨的声音几乎惊人地一致,甚至有人列出农资价格上涨,抵消了农产品涨价增收的部分的理由,最终农产品价格止升也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成绩之一。问题是,我们并没有真正下大力气控制农资价格,或者,至少与煤电联动一样采取农产品与农资价格联动的措施。
 金融政策上也是如此。在国家金融政策的导向下,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市并大量撤并农村网点、农业发展银行服务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变相转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后,竟然也出现了如撤销信用站、业务往城镇发展等撤离农村低端市场的冲动,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中,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7省市试点的农贷机构都是商业主体而不是政策性机构。换言之,在农村提供的是与城市在本质上并无区别的金融支持体系。
 资金在金融内部是不分来源于城市或农村的,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其去向也不会区分区域,可以说金融机构主观上歧视农村的意识并不十分明显,仅仅是资本供给成本、边际收益与利润等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从马克思对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的描述来分析,金融资本追逐利润本身无可厚非,也是现有的制度所允许、鼓励甚至禁止违反的。利率覆盖风险是商业贷款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利率并无不可。甚至可以说,风险和供给成本较高的农村贷款[3]实行高利率政策成为现实约束条件下的一种有效选择。
 但就因此完全排斥优惠利率吗?
 固然,人性道德及社会公平的责任并不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直接肩负的,而应由公共政策来承担,同时,公共政策——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公共政策,是有通过某种方式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负起这方面的责任的能力和责任,或者自己直接负起这方面的责任的能力和责任的。
 城市以强势财政作为向弱势阶层倾斜的公共政策的后盾,至少在政策层面商业性金融是没有太多直接的政策性负担的。与此不同,农村财政状况并不乐观,县乡政府自身包袱尚且难以化解,哪里还能顾及到低收入人群。当然,中央也有一些直补资金和农业龙头资金,姑且不论大部分资金存在易纲所说的“门路”问题,单从地方的角度来说,财政公共服务能力低下,金融一条腿加上财政半条腿走路是毋庸置疑的了。
 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是目前少有的金融性公共政策的一种,这种政策本身没有错,至于实施中的确实可能存在的走后门的问题,并不是金融机构的原因,相反是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央行监督不力或政策执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也并不只有弃而不用这一种。
 明明只有一条半腿,扔掉优惠利率的拐杖不打紧,还上背上高利率的重负,难怪要引起非议了。
 我们绝对不能明知是两种不同的市场却实行相同的政策,也绝对不能明知是两种不同的贷款却采用相同的利率,并让其直接竞争。高利率政策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在公共政策的有效介入下更谈不上是最优,从农村边际收益率差距大的角度而言,高利率与优惠利率是可以也应当在农村共存的。
 需要进一步分清的是,央行的行长助理先生所称的高利率究竟是金融政策还是公共政策,代表的是市场的声音还是代表政府的意图。如果是前者,我认为并无不妥,如果是后者,则是有失偏颇了。但不论如何,作为金融政策的重要决策者,将公共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效地结合起来并贯彻下去,关注和解决农村贷款问题确是责无旁贷。
  
  [1] 易纲:涉农贷款利率应该比市场利率稍高一些, 2006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2] 时寒冰:涉农贷款利率不宜高于市场利率,2006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
   [3] 党国英:易纲观点正确 利率过低会损害农民利益,2006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