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ZF卖地“一女二嫁”,本报(市场导报)记者追踪浙商投资遭遇
导报记者张雄伟/文
广西是中国连接东盟国家的桥头堡,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多年来,广西各级ZF不断完善和优化当地软硬环境,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
资金到广西
投资、创业,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一家浙江企业近年来在广西北海的投资遭遇,不禁使广大浙商对广西的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怀疑。
日前,《市场导报》记者通过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获悉,在广西北海市投资已有4年多的浙商企业——北海市锦江
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投资遭遇严重侵权。浙商投资研究会希望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并引起全体浙商的警惕。
ZF招商浙企赴桂投资
2008年,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招商局的介绍下,与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下称“艺术学院”)签订了联合开发北海市上海路71亩土地的合同。为运作北海市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专门在北海市注册成立了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海锦江”)。
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告诉导报记者,2007年12月,艺术学院与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达成协议: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北土开建字第013号(原北国用(2008)第B08905号、原北国用(2008)第B08904号地块,下称两宗土地)项下的47399.8平米(71亩)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艺术学院承担一切税费,并处理好相关债务等。
2008年5月,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艺术学院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上述两宗土地,艺术学院占项目10%的股份。此后,北海锦江专门负责运作与艺术学院的联合开发项目。
合同签订后,北海锦江按协议于2008年5月先支付给艺术学院700万元,该款项用于艺术学院向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支付欠款。此后,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至此,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的合作开发正式拉开序幕。
在该合作项目中,北海锦江先后投入资金3800余万元,用于处理合作地块的原有债务、补交税费和艺术学院先行收回投资等事项。由于北海锦江的积极协作和及时付款,到2009年8月,合作项目已完成了报建、人防设计、地震、环评等各项前期审批工作,只待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后,开始项目建筑招投标。
2009年11月2日,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向北海市人民ZF申请土地过户。2009年11月8日,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签订了最后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并且北海锦江在该地块上享有抵押权。2009年11月27日,北海市人民ZF签发编号为7-1381号的批文,同意办理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公司的一切手续。
重复批文浙商丧失开发权
取得了北海市人民ZF签发的7-1381号批文后,北海锦江只等最后将两宗土地从艺术学院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可以正式启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然而,事态的发展令北海锦江大为震惊。
2009年12月3日,北海锦江收到艺术学院发来的协商函,请求代缴税费。艺术学院在协商函中表示,由于自己难以支付71亩土地的转让税费,希望北海锦江能够先行垫付。垫付部分的金额可由北海锦江在今后应付的土地转让款中扣除。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介绍,他们通过进一步问询才知道,北海锦江原来支付给艺术学院的土地过户费已经被该院项目负责人、副院长郑某挪用了。北海锦江出于无奈,只好再次同意办理代交土地过户费。
北海锦江获得了北海市ZF同意过户的批文后,于2009年12月4日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申请过程中,北海锦江遭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办人陈姓工作人员的无理刁难。陈姓工作人员先是让北海锦江提供两宗土地的宗地图,接下来又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个材料的原件进行校验。
为加快土地过户的速度,北海锦江多次联系艺术学院副院长郑某,希望艺术学院遵守合同的约定,抓紧促成两宗土地过户。但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北海锦江手足无措。
冯力军介绍,北海锦江为了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找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姓雷的副局长。雷副局长表示,土地过户手续凭批文就可以办理,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经办人之所以不给办理,是因为郑某称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有经济纠纷。此时,北海锦江已经感觉到情况不妙了。
2010年1月5日,北海锦江到ZF相关部门查询两宗土地相关情况。在查询过程中,北海锦江意外发现: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开发的两宗土地,均已莫名其妙地被过户至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山公司”)名下。这一消息就如晴空霹雳,重重地打在了北海锦江的头上。
通过进一步查询,北海锦江发现,艺术学院将这两宗土地过户到大山公司名下的依据,竟然同样是北海市ZF的一纸批文。这份批文由北海市相关部门于2009年12月9日签发,编号为7-1489号。也正是这份ZF批文,使北海锦江公司丧失了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权利。
至此,北海锦江之前付出的近4000万元巨额资金投入和大量人力投入,全部陷入了泥潭。
北海锦江事后得知,北海市ZF在2009年12月9日又把两宗土地批给大山公司的依据,竟然是北海市法制办在接到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的联合申请后,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片面听取艺术学院“经与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联系,是因为北海锦江房地产公司不履行约定,不愿开发此两宗地块”的单方面说法。
讨要说法浙商四处碰壁
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北海锦江开始了艰辛的维权历程,但与合作初期的事事顺利相比,北海锦江遭遇的是四处碰壁。
事发后,北海锦江于2010年1月5日向北海市副市长刘宏武询问。刘宏武认为这是诈骗行为,是艺术学院欺骗了ZF,建议北海锦江去报案,并责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案件进行协调。北海锦江遂于2010年1月15日向北海市公安局报案,但北海市公安局至今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回应。
在北海锦江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得不到任何结果的同时,抢先取得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大山公司,却开始了自己的清理行动。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山公司指使一批社会人员,强行驱赶北海锦江还在两宗土地上作业的施工人员,将北海锦江已经建成的工房全部拆除,并强行占有了北海锦江在工地上建了半年多、价值500多万元的全部基础设施,以及26亩村租用地(已付租金45万元)。
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北海锦江多次向北海市ZF打报告,要求市ZF出面解决大山公司非法占有自己财产的问题。结果同样是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2010年3月4日,北海锦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人民ZF撤销北海市人民ZF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ZF认为,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双方在达成转让合意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后艺术学院出于其自身的考虑把该地使用权转让给大山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ZF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北海市人民ZF的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北海锦江再吃闭门羹。
司法救济是企业权益的最后保障。在向北海市人民ZF、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ZF多次申诉维护自身权益无果的情况下,北海锦江选择利用诉讼途径向北海市人民ZF讨要说法。
2010年7月,北海锦江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北海市人民ZF将两宗土地过户给北海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起诉状中,北海锦江特别强调,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向北海市ZF提出土地过户的申请是2009年12月6日,而两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09年12月7日。这意味着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提交给北海市ZF的过户申请材料中,根本不存在两家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此,北海市ZF签发的第二份批准文件,其事实依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对原告北海锦江和被告北海市人民ZF提供的系列证据进行质证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北海市人民ZF签发的7-1489号公文处理笺(即同意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ZF批文)中北海市法制办公室的意见是否真实,与北海锦江起诉的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虽然艺术学院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海锦江的请示经北海市ZF领导签字同意办理,但艺术学院与北海锦江双方并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尚未进入《土地登记规则》设定的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则依法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程序,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为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调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北海锦江起诉北海市人民ZF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案件败诉后,北海锦江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11年11月18日,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西高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因为北海锦江没有对北海市人民ZF办公室编号为7-1381和7-1489两份公文处理笺提起诉讼,故这两份公文处理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此外,虽然北海市人民ZF同意艺术学院转让涉案土地,但并不意味着北海锦江已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为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广西高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北海锦江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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