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104
(四)未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与内控审计意见的差异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
21号文要求,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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