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哲思在2007-3-6 12:07:00的发言: 有关第一段:
我这里说得非常清楚,对于商品所有者来说,他需要的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对于他而言他需要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即价值。你总不能抛开商品所有者,直接说使用价值就是社会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吧。从交换的另一方来看,同样的商品对他来说就是消费品,就是自然意义上的使用价值。
关于第二段:
直接的原文请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84页。原文是:“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
另外,如果你能够去了解了解辩证法的历史,读一读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小逻辑》,你就会发现,现代辩证法正是从批判“抽象的一般”、把“一般”与“个别”并列起来的思维方法开始起步的。把不同的水果抽象成“水果”,把不同的人抽象成一般的“人”,在这种并列的意义上,那种和具体的人的特征并列着的一般的“人”是什么呢?所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说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黑格尔在《小逻辑》里面也认为:
“须知普遍作为普遍并不是存在于外面的。类作为类是不能被知觉,星球运动的规律并不是写在天上的”。
是这样啊.。我们再讨论下去就很困难了,因为马克思自己的价值确有几种意思。通常我们只讨论价值使抽象劳动这个意思,而不讨论价值是社会关系这个意思。
黑格尔的那套概念是不好理解的,理解成殊相和普相(特殊性和普遍性)没有大的出入。显然你没有理解并列语句内涵。并列是指同级别两种不同类事物的并列,而非同一事物不同角度的并列。比如“人”与“猪”可以并列,因为它们处于同一的逻辑层面,但是“人”与“白猪”不能并列,因为他们不在同一个逻辑层面;爸和儿子是同一人的两个面,他们不能并列,因为“爸”是对于自己的孩子的关系,“儿子”是对自己父母的关系。
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有具体和抽象之分,但是都用同一个概念来表述。我们讨论时,如果交代价值是抽象的,且有并列句“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使用价值一定是抽象的,绝不能是具体的。显然马克思说“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性质”时没有注意这一点,所以我提出了“价值是使用价值,价值不是使用价值”的悖论。依马克思的定义,使用价值是具体的,它怎么能与抽象的价值并列呢?
在马克思理论下,他在商品的层面抽象出价值,价值已经升级了,比商品高一级,变成祖母,但是这个价值却又成为商品内在的性质,又比商品低一级,变成孙子。这就是产生价值与使用价值悖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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