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9)》(学习笔记)-27
(2)未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其他除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之外的金融资产,应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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