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
薛的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并购的价值创造经常被人置疑,就是转让权完整使用的结果,所以为了避免价值损毁的并购,经常需要设置障碍,限制转让权的使用。打个比方说,敌意接管中,转让权如果不受限制,那么接管方就会在短期内操纵企业价值信息,并在价高时迅速卖出,结果这种转让权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反而大大伤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如果要确保内部人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一种制度是赋予内部人完整的产权,这就是MBO或者私有化或证券化;另一种制度就是确定内部人的受托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朗咸平的分析是对的。如果不能公平的私有化,那么就界定清楚受托责任。这是所有国家的公司法设计的基本精神。
朗咸平只是把结论扩展错了,特别是把政策建议弄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