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社会
在特权社会,少数人享有不受制约的权利,而大多数人的合理权利就必然受到侵害,合理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就必然无法建立起来。
一
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政治经济状况实际就是特权和强制经济(计划经济或公有制经济)的结合。
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人们的基本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甚至丧失了某些基本经济权利。人们不能自由进行交易、不能雇佣或出卖劳动、不能拥有私人生产资料,否则就要被割掉“资本主义尾巴”、被认定是投机倒把、甚至被判刑投进监狱。人们的经济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本来人们被允诺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实现美好的社会理想,现在成为了泡影;人们丧失了选择从事经济活动方式的权利,只能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从事集体劳动;人们不得不面对无休止的政治运动和极度的贫困。
人们通过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生存资料,因此人们因为拥有经济权利而得以生存。因此,经济权利是人们的一项自然权利,它是人们自然而拥有的权利。当人们的基本经济权利遭受侵害甚至剥夺时,必然要遭到抵制。在经济改革前,这种抵制既来自民众自发也来自上层觉醒的官员。人们不顾禁令在黑市出售商品、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一些人依然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我国经济改革的最初举措:施行农村家庭土地联产承包制也发端于农村。彭德怀、刘少奇和邓小平等是较早对当时的经济政策提出质疑的领导人,然而在强大的特权面前,他们也无法让自己的主张贯彻始终。对人们基本经济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正是一种受虚幻的理想所左右的特权在维持着当时所谓的“计划经济”的存在。
二
当执政者也认识到上述特权强制经济的危害后,它被全社会所抛弃。执政者放松对经济的管制,下放经济权利,进行所谓的经济改革,从而特权强制社会逐步演化成现在的特权自由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特权依然主宰一切,同时人们的经济权利得以回归,人们拥有了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
国家政权机构及其委派人员担负着管理公共财产、社会事物和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并且拥有广泛的任免权。一旦这样的责任、权利失去制约演变成特权,并且这一特权与自由经济相结合,特权就必然会成为少数人追逐私利、掠夺社会财富的工具;它就必然会造成任人为亲、买官卖官的局面,它就必然会导致普遍的特权崇拜,巴结谄谀就必然会成为社会风尚,而公平、公正就必然会被抛弃;它就必然会成为侵害人们各项权利的根源。我们的社会现实印证了这一点。
(一)、利用特权侵吞公有财产。我国各级地方政权普遍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特权普遍存在,相当数量的特权所有者利用管理公产的便利,大肆侵吞公有财产,使我国各种形式的公产都遭受着特权的严重侵害。这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特权是侵害人民利益的根源这一事实。公有财产是指国家和集体财产,它归全体国民或部分国民所有。因此侵吞公有财产就是严重侵害公民的公有财产权利。公产的形式多种多样,侵吞者所在岗位也不尽相同。因此利用特权侵吞公产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利用特权侵吞公产的方式主要分成这样几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公司企业等主要领导侵吞所在单位财产,官商勾结低价强征侵吞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负责人在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贪污受贿,地方重要部门的主要官员走私贩私等等。
利用特权侵吞公产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一些公司、企业的财产由于被大量侵吞而倒闭,使公有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也使这些公司、企业所属职工失业,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大量城乡土地被侵占,居民、农民的住房被拆毁,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因为一些主要领导贪污受贿,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四川、重庆的桥梁甚至曾接连出现塌毁现象;走私贩私者将本属于国家的关税据为己有,同时严重扰乱了国内市场,损害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危害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二)特权使地方政权机构及其延伸组织不能有效履行规范、管理社会事物的责任。政权机构对社会事物的管理分为二类:一是对公民应该承担的公共义务进行管理。如要求公民遵守交通规则、按时纳税等等;二是对公民相互间拥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进行管理。如要求公民间公平交易、借债还钱等等。各级地方政权机构本应该通过对社会事物的有效管理,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然而它们却利用这第一类管理权乱收费、乱滩派、乱罚款,以谋取私利。农民、个体工商业者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三乱”的直接侵害。
政权机构的第二类管理权利就是要求其作为一名仲裁者,对社会成员间的纠纷做出公正的裁决。然而特权使其不可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有时甚至成为侵权者的保护伞。因此我们就看到这个社会欺诈盛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诚信成为愚人的理念。因为大部分欺诈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正是特权造成这个社会“三乱”盛行,强权专横,欺诈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诚信丧失。
(三)特权追逐利益,必然导致官商结合。与资产者或企业主结合显然会给特权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特权更倾向于保护企业主的利益,损害雇员、普通民众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普通工人、打工者权益会受到如此严重、普遍侵害的原因。政权机构本来担负着保护普通民众基本权利的职责,然而特权使其丧失了履行这一职责的意愿,尽管侵害工人、打工者权利的直接责任者是企业主,但根源无疑是特权,是拥有特权的政权机构本身。官商勾结使普通工人、打工者的处境艰难。他们的工资收入勉强糊口,超时工作,工作条件恶劣,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即使如此企业主还常常拖欠他们的工资;这些都是官商结合的结果。基层政权倾向于保护企业主利益,使他们往往投诉无门。
(四) 特权必然造成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的局面。特权意味着可以为个人目的支配本属于社会的人、财、物;特权使一些人不劳而获,而且是大量财富;特权成为这个社会最重要的获利手段,成为人们竞相追逐的对象。因此,特权者将这个社会最宝贵的东西---特权赠送给自己的亲信亲人,将它作为最重要的商品出售。因此,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是特权社会的自然产物。任人唯亲使庸者当道,贤者落魄。社会不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造成人才浪费;买官卖官必然造就更多贪官,人们更加深受其害。这样的社会导致特权崇拜、巴结逢迎、欺上瞒下;不劳而获受到推崇,劳动受到鄙视,普通劳动者沦落到了社会最底层。
特权使社会不公泛滥,巴结逢迎、欺诈、贪污腐败、掠夺成为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两级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领导人已认识到特权的危害,主动提出要接受人民、舆论监督,对权利进行约束。相信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最终能铲除特权,实现民主。.
顾君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