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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受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失范的制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面临着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道困境,产生了“惜贷”现象,使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步履维艰。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形成对申请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度进行规范评价、对获得贷款者进行适时管理的有效体系,是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保证这项业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必须区别非系统性的道德风险与系统性的客观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其中,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风险合作基金

在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经费,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因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普遍关注和欢迎。近两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国家财政对贷款利息补贴50%(个别省份则是全额贴息),并且连续出台优惠政策,但这项业务依然是叫好不叫座。这里面固然有一些大学生受借贷行为传统认识束缚等原因,但是,各金融机构掌握着最终贷款权,其心理动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进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经办金融机构的惜贷行为
据统计,截至2001年6月,全国高校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占申请者的比例为21.6%,其中地方高校仅有17.2%的申请者获得贷款,即便是在上海、江苏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这一比例也不到50%[1]。在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学生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等情况,但金融机构的普遍“惧贷”、“拒贷”现象才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

目前商业银行的“惜贷”行为,是原国有银行走向市场化过程中的谨慎性防范措施,也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失范的必然结果。但是,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既有财政贴息,又有诸如减免营业税、独立的呆坏帐核销程序等优惠政策护驾,商业银行在普遍对国家助学贷款表现出极大兴趣的同时,又为何显得十分“吝啬”?究其原因,在于在一个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借款者信息集中和传导机制的市场中,商业银行面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的借贷群体,受到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困扰,对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预期远大于收益预期。

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形成及影响
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它与消费信贷等借贷行为一样具有金融业务的共性。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得以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专业机构,它们能够创造并充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它们可以找到足够多的办法,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金融市场上,当作出准确决策时,市场的一方并不了解这个市场上的另一方,这种不平等就叫做信息不对称[2]。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就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的信用状况而言,学生自己要比银行了解得多一些;至于生活费贷款使用去向的真实信息,在当前金融机构则更是无法得知。如果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缺乏必要的信息,就会使金融交易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加大,亦即增加交易成本,进而使贷款者产生惜贷心理。

因信息不对称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就是由于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它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通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而且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譬如,某些富于超前消费意识的大学生,尽管其家庭经济并不困难,但他可能是最努力获得贴息贷款的申请者;反之,一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有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由于逆向选择使得金融机构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于是就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或者大量缩减信贷规模。正如当前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所表现的那样,虽然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品学兼优、将来还贷能力较强的经济困难大学生,但是金融机构仍然严格控制贷款规模,或者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持不完全合作的态度。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金融机构所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有可能用这笔钱去从事高风险的经商活动,或者有可能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学习,以至受到学校开除等处罚,甚至还有少数人会故意逃避还贷义务。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增大了信贷风险,经办金融机构因而会产生宁愿不做贷款业务的思想。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既是该金融市场信用失范的衍生品,又会进一步加剧信用失范。良好的信用秩序是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的基本保障,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3]。如果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者失去信用,则会产生诸如超前消费者申请贷款、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活动等机会主义(opportunism)行为,致使金融机构面临上述两重困境。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出于控制风险、减少呆坏帐等考虑,独立决策的、理性的金融机构必然会作出惜贷反应[4]。在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失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如果信贷规模一再被压缩,那么唯一的后果便是机会主义行为更加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秩序进一步恶化,许多信用度高的申请贷款大学生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这将最终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失败。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发生在借款的大学生、高等院校、经办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之间,他们分别是大学生个人信用度、毕业(工作)去向、利率调整趋势和政策变动等信息的不同垄断者。这种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垄断,根源于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体系的不健全和信息传导机制的梗塞。因此,要消除金融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困境,首先必须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者的了解,大多是由大学生所在高校提供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将申请贷款的大学生情况汇总后交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经办人员再根据这些材料决定是否给申请者发放贷款。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金融机构对高校提供的大学生信息持不信任态度,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部分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不到位,出于被动地完成国家政策任务的心态去做这项工作,于是提供材料的随意性很强,许多材料不完备,内容不真实;二是有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或者贷款意图,学校和金融机构又无从核实,即便能够逐一核实,在低收益与高成本的对比之下也是不可行的;三是,学校对贷款大学生的信息动态缺乏了解途径,特别是学生将来毕业后,学校几乎无从了解其信息;四是,缺乏信息的流通机制,各金融机构无法共享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者信用资料。因此,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形成对申请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度进行规范评价、对获得贷款者进行适时管理的有效体系,是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一个分批次、分阶段的过程。从当前看,应在各省(市、区)尽快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以便于当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各高校和金融机构,跟踪了解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贷款发放情况和财政贴息经费,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等。从长远看,应该建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它应当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大学生、高等院校和政府主管部门按不同权限进行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的个人经济状况,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者的信用记录,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国家的有关政策变动,以及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信息。

通过对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运用,金融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的家庭经济、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情况,将钱贷给那些最需要资助,并且信用意识好、还贷能力强的大学生。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掌握获贷大学生的动态信息,及时应对一些意外情况(如学生出国、退学、意外伤亡等),跟踪借款者的去向,按时催还贷款,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这些都有利于消除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动机,使大学生获贷率得到提高。

四、努力化解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观风险,主要指道德风险,因借款者不遵守承诺致使贷款无法回收;二是客观风险,如贷款人意外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致使贷款无法回收。后者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而前者则属于非系统性风险,是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降低甚至杜绝的。所以,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必须分清两种不同的风险属性,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努力降低主观性风险

对于因主观因素形成的道德风险,必须从加强对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其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树立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按时还贷意识等入手解决。高等院校应该与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努力探索并实施主动性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可将金融基础知识教育和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体系,并通过校园网、电台、校报等途径创造良好的国家助学贷款舆论导向。教育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协同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警示作用,扼制违约行为的示范效应。同时,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和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均有助于防范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观信贷风险。

(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目标分歧

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中,高校、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存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认识上的不一致现象,这会增加贷款归还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不断堆积。国家助学贷款中需要解决的目标分歧表现在: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属于福利政策还是商业性贷款。部分高校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变相的政府福利措施,没有将这项业务上升到事关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在组织实施中难免疏于管理,与银行合作不到位。金融机构认为,既然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就必须以资金安全为首要考虑,因而顾虑重重,致使工作进展迟缓。

二是政府的助困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客户质量目标不一致。国家实施助学贷款的目标很明确,即全面资助高校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但这部分学生也是将来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还贷压力最大的群体。金融机构为确保贷款回收率,则尽可能选择那些经济状况较好、还贷压力小的大学生进行贷款,因而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已不再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背景,原则上所有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5]的现象,这也是金融机构逆向选择的一个体现,其结果是最需要贷款的大学生得不到资助,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将流向经济状况较好的大学生。

三是国家防范风险的目的与借贷双方动机的分歧。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财政部单独印发了独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的营业税,有的省(市)还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其出发点是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在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初期,上述措施确实有助于调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但是,从长远看,过分放松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特别是以国家财政为其提供风险担保和补偿,必将是一种得不偿失的措施。因为,政府统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之后,银行和高校势必会产生只重贷不重收的心理动机,失去组织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催还贷款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会在大学生中蔓延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福利性政策的思想,进而会直接影响贷款的回收率。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

要根本消除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既保证金融机构摆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困境,积极发放贷款,又保证国家财政不至于因为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而背上沉重负担,最终还需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为化解信贷风险提供新的金融工具[7]。

当前,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思路。该模型的建立是基于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大学生是直接受资助对象,国家是人才培养的间接受益者,金融机构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盈利者,这三方应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接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大学生,可从其获得的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远低于银行呆坏帐率)的金额,缴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帐户。同时,财政部门以大学生缴存金额为基数,给风险合作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金融机构按经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税后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风险担保基金提供部分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的具体运作,可以委托给当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设法消除金融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困境,只是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彻底解决各行为主体间的目标分歧,最终化解信贷风险,一要靠国家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二要靠提高公民素质、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三要靠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对违约者的惩处力度,四要靠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金融机构大力协作,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国家助学贷款信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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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6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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