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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

证监会2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第7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接下来,监管部门还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据介绍,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对此,有投行人士表示,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证券法》里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现在的改革实际上是意味着不用再询价,管制放松,从这个层面上说新规是有明显突破的。改革以后对主承销商的定价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也大幅降低了发行人的成本。新政已经显现出发行体制向成熟市场体制过渡的趋势,证监会引导券商大力度创新的意图明确。

  一券商策略分析师表示,此次修改新股发行定价的方式,是管理层结合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又一举措。受到市场环境的制约,特别是行情不好的时候,新股的密集发行容易对市场造成情绪上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让新股适应市场的变化,就需要更加弹性的给予发行人与承销商更多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从而避免“破发”等情况发生。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修改后的办法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利益。IPO不用再强制询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等都是很大的进步。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本来就在一条利益链上,在给予两者更多自由度的同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成为了一个问题。

    本文来源:http://www.ipocn.org/info/201205/ipo25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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