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我们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不过是企业契约的结构性外化和时代性显现,当我们真正懂得了企业契约的逻辑,并认识了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的关联性的时候,我们也就自然而然把握了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性框架。不过了解一下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理论和观点还是有所裨益的。
从国外来看,特里克尔(R.I.Tricker)提出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是一种说明责任;哈特强调只有在存在代理问题并且交易成本很大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才会产生;青木昌彦和钱颖一从比较的、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科克伦和沃特克认为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在于谁从公司决策者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与谁应该受益之间的不一致;约翰·凯·奥伯利和西尔博斯通认为受托人模式是可以替代股东代理人模式的另一种公司治理结构;玛格丽特·M·布莱尔坚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
从国内来看,1994年以后,先后有张维迎、杨瑞龙、何玉长、卢昌崇、何自力、李维安和郭金林等人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张维迎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一种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来解决经理激励和选择问题的机制;杨瑞龙在布莱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了研究;何玉长强调产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卢昌崇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对政府管制的替代;何自力主要分析了法人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李维安主张在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建设适合中国特点的“经济型”(与“行政型”相对应)治理新模式;郭金林主张企业契约的本质是企业产权契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应该实行金融主导的共同治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