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关注点
2017—10—24
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
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
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按季(月)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今年第一季度利润亏损
100万元,第二季度利润亏损
50万元,第三季度盈利
80万元,第一至第三季度利润累计亏损
70万元.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申报,分季预缴的申报方法。事前,该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该企业应按第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多缴的税款,在年度汇缴清缴时,可以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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