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或员工借款年底结账处理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规定: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
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
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
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
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