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关“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棘手的问题,为
了方便广大财税人员掌握此问题,特详细介绍如下。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
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
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
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
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
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
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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