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问: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
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
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
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
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
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
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
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
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
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
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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