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研发费用标准 用足加计扣除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消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一些认识误区,才能用足用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笔者将这些误区整理如下。
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
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
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
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都可以努力创造
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二: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是指企业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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