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号公告:关注重组业务所得税征管八个变化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简称 48 号公告),对企业特殊性税务
处理的征管不再以备案确认的方式进行核准。本文结合《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简称 4 号公告)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简称 59 号文),梳理 48 号公告的八个主要变化。
 变化 1 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无需单独申报
 59 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
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
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
件的除外。对于企业发生的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59 号文和 4 号公告都没
有明确其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及是否要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
 48 号公告第四条通过“除外”条款,明确 59 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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