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
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
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
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经过收集、归纳、分析,列出八种不得用于弥
补税前亏损的情形。
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
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
起 5 年内的所得弥补。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
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 5 年,在 5 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
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超过 5 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
的,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
弥补。
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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