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
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
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相关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对非货币
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
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公告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征税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
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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