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应如何操作?
问:我公司在 2015 年 2 月份因资金紧缺形成增值税欠税 80 万元,已转入“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账户,但后续几个月又形成留抵税款 100 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八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
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之规定,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理解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已缴纳的增值
税?如果可以,那么所形成的留抵税款是否可理解为多缴纳的税款?请问,若一个企业既
有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又有后期形成的留抵税款(多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用增值税留抵
税款抵减其欠缴呢?如果可以,又应当如何抵减呢?
某钢化材料制造厂杜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4〕112 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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